红麹健康食品规格标准

红麹健康食品规格标准
民国96年12月24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卫生署
2007年12月24日

  1.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食字第096040644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5 条;并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本标准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之红麹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为利用米进行红麹菌培养并予干燥,直接制成粉状、胶囊或锭状之食品。
  前项产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剂或赋型剂外,应属单一配方。
  第一项所称之红麹菌(Monascusspp.)应为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菌种,并应备有菌种鉴定报告。

第三条

  产品之规格成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日摄取量所含之 monacolin K 至少应达四.八毫克,但不得超过十五毫克。
  二、所含之 citrinin 含量浓度应低于百万分之二(2 ppm) 。

第四条

  前条第一项规格成分之检验方法,应以国内或国际间公认之方法为之。

第五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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