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麹健康食品规格标准
红麹健康食品规格标准 民国96年12月24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卫生署 2007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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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标准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 本标准适用之红麹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为利用米进行红麹菌培养并予干燥,直接制成粉状、胶囊或锭状之食品。
- 前项产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剂或赋型剂外,应属单一配方。
- 第一项所称之红麹菌(Monascusspp.)应为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菌种,并应备有菌种鉴定报告。
第三条
- 产品之规格成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每日摄取量所含之 monacolin K 至少应达四.八毫克,但不得超过十五毫克。
- 二、所含之 citrinin 含量浓度应低于百万分之二(2 ppm) 。
第四条
- 前条第一项规格成分之检验方法,应以国内或国际间公认之方法为之。
第五条
-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