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41號令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31號令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1 1 月2 3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0 0 0 2 5 9 7 4 1 號
2011年11月2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51號令
本作品收錄於《總統府公報 (民國100年11月23日)
總統府公報第7004號第47頁

茲刪除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國家安全法刪除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3 日公布

第 二 條  (刪除)
第 三 條  (刪除)
第 六 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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