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29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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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1999年4月9日第1234(1999)号、1999年8月6日第1258(1999)号、1999年11月5日第1273(1999)号、1999年11月30日第1279(1999)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以及2000年1月26日(S/PRST/2000/2)、1999年6月24日(S/PRST/1999/17)、1998年12月11日(S/PRST/1998/36)、1998年8月31日(S/PRST/1998/26)和1998年7月13日(S/PRST/1998/20)的主席声明,
- 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重申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不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进行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行动,
- 重申刚果民主共和国和该区域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 又重申刚果民主共和国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并关切地注意到关于非法开采该国资源的报告,以及这些行动对安全状况和战事持续可能产生的影响,
- 表示坚决支持《卢萨卡停火协定》(S/1999/815),这是和平解决刚果民主共和国冲突的最可行的基础,
- 再次要求所有外国部队按照《停火协定》有秩序地撤出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
- 注意到《停火协定》所有各方均承诺要对《停火协定》附件A第9.1章所列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各武装团体的所有成员确定地点、查明身分、解除武装并加以集结,这些武装团体的所有原籍国均承诺采取必要步骤将其遣返,并注意到各方必须按照《停火协定》执行这些任务,
- 赞同刚果各方在非洲统一组织协助下选定《停火协定》规定的全国对话的调解人,并呼吁各会员国为调解工作提供政治、财政和物质支助,
- 回顾秘书长2000年1月17日的报告(S/2000/30),
- 强调决心协同各方全面执行《停火协定》,并强调《协定》的顺利执行首先有赖于《协定》所有各方的意志,
- 强调按《停火协定》的要求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全国各地重新建立国家行政机构极为重要,
- 强调联合军事委员会(联合军委会)的重要性,并促请所有国家继续向其提供协助,
- 强调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第二阶段的部署应以下列考虑为依据:
- (a) 各方尊重并维护《停火协定》和安理会有关决议;
- (b) 拟定关于各方部队脱离接触并重新部署到联合军委会核定地点的有效计划;
- (c) 在部署联刚特派团部队之前,各方对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提供切实、可信的保证,
- 回顾1994年12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载的有关原则和安理会2000年2月10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0/4),
- 欢迎并鼓励联合国在所有维持和平行动中作出努力,使维持和平人员注意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
- 表示严重关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道主义局势,并鼓励捐助者响应联合国的人道主义联合呼吁,
- 强调要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有效进行这种人道主义援助和其他国际行动,国际组织和机构能以有利条件在当地进行采购和征聘极为重要;
- 表示深为关切所有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况,特别是秘书长报告中所述据称发生的这种违反情况,
- 又表示深为关切人道主义工作者同刚果民主共和国某些地区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接触受到限制,并强调联合国和其他机构的救济行动以及增进与监测人权的工作必须在可以接受的安全、行动自由和准入受影响地区的条件下继续进行,
- 确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局势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 1. 呼吁所有各方履行《停火协定》规定的义务;
- 2. 重申大力支持秘书长驻刚果民主共和国特别代表,支持他全权负责联合国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活动,并吁请所有各方同他全力合作;
- 3. 决定将联刚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延长到2000年8月31日;
- 4. 授权扩大联刚特派团,其组成为至多5 537名军事人员,其中包括至多500名观察员,或秘书长确定需要并可在总兵力和结构范围内容纳的更多观察员,以及人权、人道主义事务、新闻、儿童保护、政治事务、医疗支助和行政支助等领域的适当文职支助人员,并请秘书长立即建议为加强对该部队的保护可能需要增加的任何部队;
- 5. 决定一旦秘书长确定联刚特派团的人员能够在充分安全和各方合作的情况下部署到指定的地点履行下文第7段所述的职责,而且他已得到《停火协定》各方为此作出的切实、可信的保证,就进行上文第4段所述人员的分阶段部署,并请秘书长随时向安理会通报这方面的情况;
- 6. 决定在秘书长特别代表全权负责之下,由联刚特派团与联合军委会建立一个联合架构以确保在联刚特派团部署期间密切协调,总部设在同一地点,并有共同的支助和行政架构;
- 7. 决定在联合军委会合作下,联刚特派团的任务是:
- (a) 监测《停火协定》的执行情况并调查破坏停火的情事;
- (b) 同所有各方军队的战地总部建立并保持持续的联系;
- (c) 在本决议通过后45天内拟订一项行动计划,以便有关各方全面执行《停火协定》,特别著重下列关键目标:收集并核查关于各方部队的军事情报,维持停止敌对行动和各方部队脱离接触与重新部署,《停火协定》附件A第9.1章所列各武装团体的所有成员全面解除武装、复员、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所有外国部队有秩序地撤离;
- (d) 与国际人道主义机构合作,争取各方释放所有战俘、军事俘虏和遗体;
- (e) 监督并核查各方部队的脱离接触和重新部署;
- (f) 在其部署地区于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监测遵守《停火协定》关于向战场、包括向附件A第9.1章所列各武装团体供应弹药、武器和其他军需物资的规定的情况;
- (g) 于联刚特派团认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并在可接受的安全条件下,与联合国其他机构、有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便利人道主义援助和人权监测,特别注意脆弱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和复员儿童兵;
- (h) 与全国对话调解人密切合作,向他提供支助和技术援助,并为此协调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活动;
- (i) 部署排雷专家,以评估地雷和未爆弹药问题的范围,协调开展排雷活动,拟订一项排雷计划,并为支持其任务的需要进行紧急排雷活动;
- 8.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联刚特派团可以在其步兵营部署地区于自认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行动,保护联合国和共处一地的联合军委会的人员、设施、装备和设备,确保特派团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并保护面临人身暴力的急迫威胁的平民;
- 9. 吁请《停火协定》各方积极支持在秘书长特别代表认为必要的行动地区部署联刚特派团,办法包括对安全和行动自由提供保证,以及派联络人员积极参与;
- 10. 请该区域各国政府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视需要与秘书长缔结部队地位协定,并回顾在此种协定缔结之前,应暂时适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队地位示范协定(A/45/1594);
- 11. 请秘书长根据在执行《停火协定》和安理会有关决议方面观察到的具体军事和政治进展,继续计划联合国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署,并建议安理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 12. 吁请所有各方确保救济人员安全无阻地接触所有有需要援助的人,并回顾各方也必须对联合国和有关的人道主义救济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提供保证;
- 13. 吁请所有各方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使其能够执行任务和《停火协定》交付的工作;
- 14. 谴责所有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和周围进行的屠杀,并敦促对所有这类事件进行国际调查,以期将应负责者绳之以法;
- 15. 吁请刚果民主共和国冲突各方保护人权,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并吁请所有各方不要或停止支持涉嫌参与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者或与其交往,并将应负责者绳之以法并协助按照国际法采取措施确保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负责;
- 16. 表示深为关切军火非法流入该区域,呼吁所有有关各方制止这种流入,并表示打算进一步审议这一问题;
- 17. 表示严重关切据报有人非法开采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自然资源和其他形式财富,包括在侵犯该国主权的情况下开采,要求停止此种活动,表示打算进一步审议此案,并请秘书长在90天内向安理会报告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
- 18. 重申必须于适当时机在联合国和非洲统一组织主持下举行一次大湖区和平、安全、民主与发展问题国际会议,由该区域所有国家政府和其他有关各方参加;
- 19. 请秘书长每60天向安理会报告《停火协定》和本决议的执行进展;
- 2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104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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