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68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83(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84(2006)号决议
2006年6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5455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85(200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号、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号、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号、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号、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号、2002年12月13日第1449(2002)号、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号和2004年3月26日1534(2004)号决议,
回顾2003年1月31日大会在第57/414 A号决定中,根据经修正的《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2之二条第1款(b)项,从2002年12月13日第1449(2002)号决议核准的名单中选出以下11人担任国际法庭法官,自2003年5月25日起任职四年,至2007年5月24日届满:曼苏尔·艾哈迈德先生(巴基斯坦)、谢尔盖·阿列克谢耶维奇·叶戈罗夫先生(俄罗斯联邦)、阿索卡·德索伊萨·古纳瓦德纳先生(斯里兰卡)、穆罕默德·居内伊先生(土耳其)、埃里克·莫塞先生(挪威)、阿莱特·拉马鲁松女士(马达加斯加)、贾伊·拉姆·雷迪先生(斐济)、威廉·侯苏因·塞库莱先生(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安德列西亚·瓦斯女士(塞内加尔)、伊内斯·莫妮卡·温伯格·德罗加女士(阿根廷)和劳埃德·乔治·威廉斯先生(圣基茨和尼维斯),
回顾在曼苏尔·艾哈迈德先生辞职时,秘书长在同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协商后,根据《法庭规约》第12之二条第2款,任命巴基斯坦的哈立达·拉希德·汗女士自2003年7月7日起,在艾哈迈德法官的剩余任期内担任该职,
回顾在劳埃德·乔治·威廉斯先生辞职时,秘书长在同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协商后,根据《法庭规约》第12之二条第2款,任命圣基茨和尼维斯的查尔斯·麦克尔·丹尼斯·拜伦爵士自2004年4月8日起,在威廉斯先生的剩余任期内担任该职,
回顾在阿索卡·德索伊萨·古纳瓦德纳先生辞职时,秘书长在同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协商后,根据《法庭规约》第12之二条第2款,任命斯里兰卡的阿索卡·德席尔瓦先生自2004年8月2日起,在古纳瓦德纳先生的剩余任期内担任该职,
注意到2006年5月3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决定,虽然《法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2之二条做出了规定,但应秘书长的请求,把以下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常设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 查尔斯·麦克尔·丹尼斯·拜伦先生(圣基茨和尼维斯)
- 阿索卡·德席尔瓦先生(斯里兰卡)
- 谢尔盖·阿列克谢耶维奇·叶戈罗夫先生(俄罗斯联邦)
- 穆罕默德·居内伊先生(土耳其)
- 哈立达·拉希德·汗女士(巴基斯坦)
- 埃里克·莫塞先生(挪威)
- 阿莱特·拉马鲁松女士(马达加斯加)
- 贾伊·拉姆·雷迪先生(斐济)
- 威廉·侯苏因·塞库莱先生(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安德列西亚·瓦斯女士(塞内加尔)
- 伊内斯·莫妮卡·温伯格·德罗加女士(阿根廷)
各国继续尽力确保其担任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常设法官的国民能够继续担任其职,直至2008年12月31日。

第545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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