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8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83(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84(2006)號決議
2006年6月13日安全理事會第545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85(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號、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號、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號、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號、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號、2002年12月13日第1449(2002)號、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和2004年3月26日1534(2004)號決議,
回顧2003年1月31日大會在第57/414 A號決定中,根據經修正的《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規約》第12之二條第1款(b)項,從2002年12月13日第1449(2002)號決議核准的名單中選出以下11人擔任國際法庭法官,自2003年5月25日起任職四年,至2007年5月24日屆滿:曼蘇爾·艾哈邁德先生(巴基斯坦)、謝爾蓋·阿列克謝耶維奇·葉戈羅夫先生(俄羅斯聯邦)、阿索卡·德索伊薩·古納瓦德納先生(斯里蘭卡)、穆罕默德·居內伊先生(土耳其)、埃里克·莫塞先生(挪威)、阿萊特·拉馬魯松女士(馬達加斯加)、賈伊·拉姆·雷迪先生(斐濟)、威廉·侯蘇因·塞庫萊先生(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安德列西亞·瓦斯女士(塞內加爾)、伊內斯·莫妮卡·溫伯格·德羅加女士(阿根廷)和勞埃德·喬治·威廉斯先生(聖基茨和尼維斯),
回顧在曼蘇爾·艾哈邁德先生辭職時,秘書長在同安全理事會和大會協商後,根據《法庭規約》第12之二條第2款,任命巴基斯坦的哈立達·拉希德·汗女士自2003年7月7日起,在艾哈邁德法官的剩餘任期內擔任該職,
回顧在勞埃德·喬治·威廉斯先生辭職時,秘書長在同安全理事會和大會協商後,根據《法庭規約》第12之二條第2款,任命聖基茨和尼維斯的查爾斯·麥克爾·丹尼斯·拜倫爵士自2004年4月8日起,在威廉斯先生的剩餘任期內擔任該職,
回顧在阿索卡·德索伊薩·古納瓦德納先生辭職時,秘書長在同安全理事會和大會協商後,根據《法庭規約》第12之二條第2款,任命斯里蘭卡的阿索卡·德席爾瓦先生自2004年8月2日起,在古納瓦德納先生的剩餘任期內擔任該職,
注意到2006年5月3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決定,雖然《法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規約》第12之二條做出了規定,但應秘書長的請求,把以下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常設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
- 查爾斯·麥克爾·丹尼斯·拜倫先生(聖基茨和尼維斯)
- 阿索卡·德席爾瓦先生(斯里蘭卡)
- 謝爾蓋·阿列克謝耶維奇·葉戈羅夫先生(俄羅斯聯邦)
- 穆罕默德·居內伊先生(土耳其)
- 哈立達·拉希德·汗女士(巴基斯坦)
- 埃里克·莫塞先生(挪威)
- 阿萊特·拉馬魯松女士(馬達加斯加)
- 賈伊·拉姆·雷迪先生(斐濟)
- 威廉·侯蘇因·塞庫萊先生(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 安德列西亞·瓦斯女士(塞內加爾)
- 伊內斯·莫妮卡·溫伯格·德羅加女士(阿根廷)
各國繼續盡力確保其擔任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常設法官的國民能夠繼續擔任其職,直至2008年12月31日。

第545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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