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70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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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702(2006)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以往关于黎巴嫩的所有决议,尤其是第425(1978)号、第426(1978)号、第520(1982)号、第1559(2004)号、第1655(2006)号、第1680(2006)号和第1697(2006)号决议,以及关于黎巴嫩局势的主席声明,尤其是2000年6月18日(S/PRST/2000/21)、2004年10月19日(S/PRST/2004/36)、2005年5月4日(S/PRST/2005/17)、2006年1月23日(S/PRST/2006/3)和2006年7月30日(S/PRST/2006/35)的声明,
- 对自2006年7月12日真主党袭击以色列以来黎巴嫩境内和以色列境内敌对行动不断升级表示最深切的关切,这些敌对行动已致使双方数百人伤亡,民用基础设施普遍毁坏,数十万人流离失所,
- 强调需要停止暴力,但同时也强调需要紧急解决导致目前危机的原因,包括无条件释放被绑架的以色列士兵,
- 意识到囚犯问题的敏感性并鼓励旨在紧急解决拘押在以色列的黎巴嫩囚犯问题的努力,
- 欣见黎巴嫩总理作出努力和黎巴嫩政府在其七点计划中承诺凭借自己的合法武装部队来管辖其领土,做到不经黎巴嫩政府许可,不会有武器,除黎巴嫩政府外,没有其他权力机构,还欣见它承诺驻有一支人数、装备、任务和行动范围得到补充和加強的联合国部队,并铭记它在这一计划中提出的以色列部队立即撤出南黎巴嫩的要求,
- 决心采取行动促使这一撤军尽早实现,
- 适当注意到七点计划就沙巴阿农场地区提出的建议,
- 欣见黎巴嫩政府2006年8月7日一致决定,在以色列军队撤至蓝线后时,在南黎巴嫩部署15 000人的黎巴嫩武装部队,视需要请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联黎部队)派兵支援,以协助黎巴嫩武装部队进入有关地区,並重申打算根据需要,在物资方面加強黎巴嫩武装部队,使其能够执行任务,
- 意识到它有责任帮助实现永久停火和寻找长期解决冲突的办法,
- 认定黎巴嫩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 1. 呼吁特别是在真主党立即停止所有攻击和以色列立即停止所有军事进攻行动的基础上,全面停止敌对行动;
- 2. 在敌对行动停止后,呼吁黎巴嫩政府和第11段批准的联黎部队在南部全境部署其部队,呼吁以色列政府在这一部署开始的同时,将其部队全部撤出南黎巴嫩;
- 3. 强调必须按照第1559(2004)号和第1680(2006)号决议的规定以及《塔伊夫协定》的有关规定,将黎巴嫩政府的管辖权扩展到黎巴嫩全部领土,由其全面行使主权,做到不经黎巴嫩政府许可,不会有武器,除黎巴嫩政府外,没有其他权力机构,
- 4. 重申坚决支持全面尊重蓝线;
- 5. 又重申,如其以往所有有关决议所述,坚决支持1949年3月23日以色列-黎巴嫩《全面停战协定》所设想的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政治独立;
- 6. 呼吁国际社会立即采取步骤,向黎巴嫩人民提供财政和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协助流离失所者安全返回,并在黎巴嫩政府掌管下,根据第14和15段,重新开放机场和港口,并呼吁国际社会还考虑今后进一步提供援助,协助黎巴嫩的重建和发展;
- 7. 申明所有各方都有责任确保不采取任何违反第1段而可能对寻找长期解决办法、人道主义援助送达平民,包括人道主义车队安全通行,或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回返,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呼吁所有各方履行这一责任並与安全理事会合作;
- 8. 要求以色列和黎巴嫩支持基于以下原则和要素的永久停火和长期解决办法:
- - 双方全面尊重蓝线;
- - 作出安全安排,防止再继续发生敌对行动,包括在蓝线与利塔尼河之间建立一个区域,该区域除黎巴嫩政府和第11段批准的联黎部队部署的武装人员、资产和武器外,没有其他任何武装人员、资产和武器;
- - 全面执行《塔伊夫协定》和第1559(2004)号和第1680(2006)号决议要求解除黎巴嫩境内所有武装团体武装的有关规定,以便按黎巴嫩内阁2006年7月27日的决定,不会有任何不属于黎巴嫩国家的武器或权力机构;
- - 不经黎巴嫩政府同意,黎巴嫩不得有外国部队,
- - 除黎巴嫩政府批准外,不得向黎巴嫩出售或提供武器和有关物资;
- - 把以色列拥有的剩余的黎巴嫩境内地雷分布图提交给联合国;
- 9. 请秘书长支持作出努力,尽快使黎巴嫩政府和以色列政府原则上同意第8段提出的长期解决办法的原则和要素,并表示打算积极参与其中;
- 10. 请秘书长协同相关国际行为体和有关各方提出建议,以实施《塔伊夫协定》和第1559(2004)号和第1680(2006)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包括解除武装以及划定黎巴嫩国际边界,特别是在那些边界有争议或不确定的地区,包括处理沙巴阿农场地区,并在30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提出这些建议;
- 11. 决定,为了在人数、装备、任务和行动范围上补充和加强部队,批准将联黎部队的兵力最多增至15 000人,并决定该部队除了根据第425和426(1978)号决议执行任务外,还将:
- (a) 监测停止敌对行动;
- (b) 在以色列按第2段的规定从黎巴嫩撤出武装部队时,陪同和支助黎巴嫩武装部队在整个南部,包括蓝线沿线,进行部署;
- (c) 与黎巴嫩政府和以色列政府协调与第11(b)段有关的活动;
- (d) 提供援助,帮助确保人道主义援助送达平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回返;
- (e) 协助黎巴嫩武装部队采取步骤,建立第8段提及的区域;
- (f) 在接获黎巴嫩政府要求时,协助它执行第14段;
- 12. 为支持黎巴嫩政府关于部署国际部队以协助它对整个领土实行管辖的要求,授权联黎部队在其部队部署区内采取它认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动,确保其行动区不被用来进行任何类别的敌对行动,挫败任何用武力阻止它根据安全理事会的任务规定履行职责的企图,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设备和装备,保障联合国人员、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安全和行动自由,并在不影响黎巴嫩政府行使职责的情况下,保护可能即将面临人身暴力行为的平民;
- 13. 请秘书长紧急制订措施,确保联黎部队能履行本决议提出的职能,敦促会员国考虑向联黎部队适当捐款,积极响应部队提出的援助要求,并对过去向联黎部队捐款的国家深表感谢;
- 14. 呼吁黎巴嫩政府保障边境和其他入境点的安全,防止武器或有关物资未经其许可进入黎巴嫩,并请联黎部队根据第11段的授权,在接获黎巴嫩政府要求时,予以协助;
- 15. 还决定各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国民,或防止从其境内,或防止使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
- (a) 向黎巴嫩境内的任何实体或个人出售或供应武器和各类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和上述物项的配件,无论它们是否原产于其境内,
- (b) 向黎巴嫩境内的任何实体或个人提供任何与提供、生产、维修或使用上面(a)分段所列物项有关的技术训练或援助,
- 但这些禁令不应适用于经黎巴嫩政府或第11段批准的联黎部队所批准的武器、有关物资、训练或援助;
- 16. 决定将联黎部队的任期延长到2007年8月31日,表示打算考虑在晚些时候通过一项决议来进一步加強有关任务规定和采取其他步骤,协助实现永久停火和长期解决;
- 17. 请秘书长在一周内,并在其后定期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 18. 强调按以往各项有关决议,其中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和2003年11月19日第1515(2003)号决议,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19.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51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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