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70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01(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02(2006)号决议
2006年8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5513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703(200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海地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1658(2006)号第1608(2005)号第1576(2004)号第1542(2004)号决议,以及安理会主席的相关声明,
重申坚决致力于维护海地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
欣见成功和平地实现政治过渡,选出了政府,并选出了新的总统和议会,这将使海地有一个独特机会来摆脱过去的暴力和政治不稳定局面,
欣见海地政府关于实现国家体制现代化和创造财富的政治议程,以及海地当局通过了“医治社会创伤方案”以满足海地当前的社会需求,
强调安全、法治和体制改革、全国和解和可持续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仍然是海地实现稳定的关键,
确认联海稳定团是海地维持稳定的一个关键行为体,并表示赞赏它做出努力,继续协助海地政府确保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重申维持和平行动和冲突后缔造和平进程根据第1325(2000)号决议拥有处理有关两性平等问题的适当专业人员的重要性,回顾需要处理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鼓励联海稳定团以及海地政府积极处理这些问题,
谴责海地境内一切侵犯人权的行为,呼吁所有海地人放弃暴力,并就此确认,法治和尊重人权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敦促海地政府和人民与国际社会协作,对警察、司法和监狱系统进行全面改革,以保护和促进人权及基本自由,终止有罪不罚的现象,
欣见海地政府最后核准了海地国家警察改革计划,并呼吁它尽快执行该计划,
认识到海地目前不具备开展正常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工作的条件,需要有其他方案来处理当地的情况,推动实现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目标,
强调必须迅速执行高效和能见度高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帮助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并强调速效项目在选举后阶段的重要性,
欣见5月23日在巴西利亚举行的海地问题部长级捐助方会议的成果,以及7月25日在太子港举行的促进海地社会和经济发展国际捐助方会议的成果,
表示支持将《临时合作框架》延期至2007年9月,敦促海地当局与所有相关的国际利益攸关者密切合作,继续在执行《临时合作框架》方面取得进展,
欢迎海地重新加入加勒比共同体(加共体)各理事会,并呼吁联海稳定团继续同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和加共体密切合作,
还欢迎任命了新的秘书长驻海地特别代表,在实地全面负责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在海地开展的活动和活动的协调,
赞扬国际社会,特别是核心小组、有关利益攸关者、捐助者和区域组织,继续支持海地和联海稳定团,这对于实现稳定和发展仍然至关重要,
表示感谢联海稳定团的部队和警察,并感谢派遣他们的国家,
指出海地人民及其政府对实现政治稳定、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维护法律和秩序负有最终责任,
认定海地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第1542(2004)号决议执行部分第7段第一节所述,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542(2004)号第1608(2005)号决议规定的联海稳定团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07年2月15日,并打算继续延长;
2. 欣见秘书长2006年7月28日的报告(S/2006/592),并支持报告提出的优先事项;
3. 决定联海稳定团将由一个各级官兵人数至多7 200名的军事部门和一个警员人数至多1 951人的警察部门组成;
4. 授权联海稳定团部署从会员国借调的16名监狱警官,协助海地政府弥补监狱系统的不足;
5. 敦促会员国提供足够的资质优秀、特别是讲法语的的候选警员,确保联海稳定团警察编制满员,特别是在打击帮派、监狱和其他专业领域中,提供秘书长报告认为必要的具体专业人员;
6. 敦促海地当局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完成立法机构、地方以及市镇第二轮选举,呼吁联海稳定团在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支助下,按照其任务规定,为此提供一切适当协助;
7. 再次呼吁联海稳定团支持海地的制宪和政治进程,包括进行斡旋,并促进全国对话与和解;
8. 欣见联海稳定团大力协助各级的能力及机构建设,并呼吁联海稳定团扩大援助范围,以支助海地政府加强国家机构,特别是加强太子港以外的国家机构;
9. 强调联海稳定团继续支助海地国家警察加强机构的重要性,并为此海地当局,特别是海地国家警察,和联海稳定团进行最佳协调,以打击犯罪活动和暴力行为,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同时考虑到秘书长提出需要有专业人员来加强联海稳定团在这方面的能力;
10. 在这方面,坚决支持秘书长打算最大限度发挥联海稳定团预防犯罪的作用,特别是在消除帮派暴力和绑架威胁方面;
11. 要求联海稳定团为实现这一目标,调整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工作,以建立一个因地制宜的社区减少暴力综合方案,包括与海地政府及其他有关行为体,其中包括捐助界,密切合作,为加强地方治理和法治以及为前帮派成员和可能出问题的青年提供就业机会的举措,提供援助;
12. 敦促参与支助实施海地当局的国家警察改革的捐助方与联海稳定团密切协调开展活动;
13. 重申联海稳定团的关于为海地海岸警卫队提供行动支助的任务,并会员国与联海稳定团协调,促使海地政府参与,以处理管制跨界贩运毒品和武器的问题;
14. 决定,按第1542(2004)号决议为其规定的协助重建和维持法治、公众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现有任务,联海稳定团将与有关行为体协商,在以下方面为海地当局提供援助和咨询:监测、改组和改革和加强司法部门,包括提供技术援助以审查所有相关立法;提供专家担任专业顾问;迅速找到和确立处理监狱人满为患及审前延期拘押问题的机制;协调和规划这些活动,并海地政府充分利用上述援助;
15. 重申联海稳定团在人权领域中的任务,呼吁海地当局在法治所有领域进行全面改革,促进和保护人权及各项基本自由;
16. 确认迄今为止在支用已允诺的援助方面取得的进展,欣见捐助方认捐,并指出需要迅速支用这些的资金,因为国际社会进一步持续提供慷慨援助,是海地人民及政府成功执行其社会和经济发展方案必不可缺的;
17. 要求联海稳定团继续实施速效项目;
18. 吁请联海稳定团加强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以及在海地的各发展行为体的协调,以确保提高发展工作的效率,解决紧迫的发展问题;
19. 重申需要有一个积极主动的宣传和向公众宣讲的战略,以增进公众对联海稳定团在海地的任务和作用的了解,直接把信息传递给海地人民;
20. 秘书长至迟于2006年12月31日向安理会报告联海稳定团任务的执行情况;
21.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51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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