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77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71(200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72(2007)号决议
2007年8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5732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773(200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733(1992)号第1356(2001)号第1425(2002)号第1725(2006)号第1744(2007)号决议,以及安理会主席声明,特别是2006年7月13日(S/PRST/2006/31)、2006年12月22日(S/PRST/2006/59)、2007年4月30日(S/PRST/2007/13)和2007年6月14日(S/PRST/2007/19)的主席声明,
重申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
重申根据《过渡联邦宪章》全面持久解决索马里局势的承诺,强调必须按照《过渡联邦宪章》的设想,通过一个包容各方的政治进程,建立基础广泛并具有代表性的机构,
重申坚决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弗朗索瓦·法尔先生,
再次感谢国际社会,尤其是非洲联盟,以及阿拉伯国家联盟、政府间发展管理局和欧洲联盟,为推动索马里的和平、稳定与和解做出努力,欢迎它们继续参与,
欣见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2007年7月18日发表公报,表示非洲联盟将把非洲联盟驻索马里特派团(非索特派团)的任期再延长六个月,注意到公报呼吁联合国在索马里部署一个维和行动,为该国的长期稳定和冲突后恢复工作提供支助,
注意到非洲联盟委员会主席2007年8月4日写信给秘书长(S/2007/499),请非洲联盟委员会专家和联合国秘书处专家尽快举行会议,以讨论还可为非索特派团提供哪些支助,
注意到秘书长2007年6月25日关于索马里的报告(S/2007/381),尤其是报告关于在非盟总部部署10名军事、警察和民事专家以便为非盟的特派团规划和管理能力结构提供支助的第30段,感谢为非索特派团提供这一支助,
回顾联合国与有关区域安排在适合采取区域行动的维护和平与安全事项上开展合作,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集体安全的一个组成部分,
注意到上文提及的秘书长报告第27段称,国际联络小组表示它可进行“斡旋”,以协助在索马里启动真正的政治和解进程,鼓励国际联络小组继续据此采取行动,
重申对索马里过渡联邦机构的支持,强调指出在索马里全境实现和保障稳定和安全的重要性,并强调索马里境内民兵和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重要性,
谴责索马里境内的一切暴力和极端行为,表示安理会对索马里境内的暴力持续不断感到关注,
强调安理会对秘书长报告第51段所述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的增加感到关切,注意到国际海事组织和世界粮食计划署2007年7月10日的联合公报,
强调非索特派团及其乌干达特遣队正对索马里的永久和平与稳定做出贡献,谴责对它们的敌对态度,敦促索马里和该区域所有各方支持非索特派团并与之合作,
强调全面部署非索特派团将有助于避免出现安全真空,帮助创造条件,让其他外国部队全部撤出索马里,
认定索马里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强调,索马里需要按《过渡联邦宪章》的设想,通过一个包容各方的政治进程建立基础广泛并有代表性的机构,以便在全国巩固稳定、和平与和解,让国际社会尽可能有效地提供援助;
2. 欣见在过渡联邦机构倡导下召开民族和解大会,敦促所有各方支持民族和解大会并参加这一政治进程;
3. 强调民族和解大会需要成为一个包括所有政治领袖、宗族首领、宗教领袖、商界和妇女团体等民间社会代表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者都参加的包容各方的政治进程;
4. 敦促过渡联邦机构和索马里所有各方尊重民族和解大会的结论,在会后继续开展一个相同的包容各方的政治进程,鼓励它们团结起来,努力推动这一包容各方的对话;
5. 重申目前的政治进程既要商定全面永久地停止敌对行动,也要制订一个路线图,以便启动一个全面和平进程,包括按索马里过渡联邦宪章的规定,在地方、区域和全国举行民主选举;
6. 秘书长继续和进一步做出努力,加强民族和解大会,并在更大范围内推动现行的包容各方的政治进程,包括协助过渡联邦机构在开展这两项工作过程中发挥作用,并同非洲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政府间发展管理局、欧洲联盟和索马里问题国际联络小组合作,秘书长按下面第17段规定的时间表提交报告,说明过渡联邦机构做出的努力、民族和解大会和其后开展的政治进程取得的进展和阻碍它们成功的障碍;
7. 秘书长在这些报告中,评估为加强联合国索马里政治事务处(联索政治处)发挥上文第6段所述作用的能力而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包括办事处从内罗毕搬到摩加迪沙的可能性及搬迁可能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8. 表示打算在秘书长提交上文第6段所述报告后,对那些企图阻挠或阻止民族和解大会或和平政治进程的人,或用武力威胁过渡联邦机构或非索特派团,或采取行动破坏索马里或区域稳定的人,采取措施;
9. 决定授权非洲联盟成员国继续在索马里维持一个特派团,为期六个月,该特派团应拥有为执行下列任务酌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授权:
(a) 支持索马里境内的对话与和解,具体方式是协助使所有那些参加第1至5段所述对话进程的人自由行动,安全通行并得到保护;
(b) 酌情保护过渡联邦机构,帮助它们履行政府职能,保障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
(c)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同其他各方,协助执行国家安全稳定计划,尤其是切实重建和培训一支包容各方的索马里安全部队;
(d) 在接获要求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协助创造必要的安全条件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e) 保护其人员、设施、装置、装备和特派团,保障其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10. 敦促非洲联盟成员国为上述特派团做出贡献,以便协助创造条件,让其他所有外国军队撤出索马里;
11. 决定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规定的、第1425(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进一步阐明的措施不适用于:
(a) 仅为支助上文第9段所指特派团或供其使用而提供的武器和军事装备、技术训练和援助;或
(b) 各国提供的、仅用于依循上文第1至5段所述政治进程帮助建立安保部门机构的用品和技术援助,且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在收到下文第12段所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并未做出反对的决定;
12. 决定,根据上文第11(b)段提供用品或技术援助的国家应提前逐一通知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13. 强调,武器禁运继续对索马里的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要求所有会员国,特别是该区域的会员国,充分遵守武器禁运,重申打算紧急考虑如何提高武器禁运的效力,包括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支持武器禁运,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制裁委员会在本决议通过后60天内向安理会报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和如何实施这些措施;
14. 敦促会员国提供财务资源、人员、装备和服务,以便全面部署非索特派团;
15. 秘书长就还可为非索特派团提供哪些支助,同非洲联盟委员会协商,并按下文第17段规定的时间表,向安理会报告取得的任何进展;
16. 秘书长根据上文提及的2007年6月25日报告中的意见,继续制订现有的应急计划,以用于部署一个替代非索特派团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包括:
(a) 尽快再派一个技术评估团前往该区域;
(b) 进一步接洽可能派遣部队的国家;
(c) 确定联合国和国际社会还应采取哪些行动,为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在索马里进行部署和取得成功,创造必要条件和消除潜在障碍,包括具体提出审查进展的措施、指标和时限,协助安全理事会决定是否宜派遣联合国特派团和特派团的目标;
17.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提交报告,并于其后30天内再次提交报告,说明进一步制订上文第16段所述计划的情况以及上文第6和第7段所述政治事项的情况;
18. 鼓励那些在索马里海岸邻近的国际水域和空域中派有舰艇和军用飞机的会员国随时注意那里的海盗事件,并根据有关国际法,采取适当行动保护商业航运,尤其是人道主义援助的运送,使其免遭海盗危害;
19. 重申其以往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第1738(2006)号决议,强调索马里境内的所有各方和武装团体都有责任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采取适当步骤保护该国境内的平民,尤其是避免肆意攻击居民区;
20. 坚决支持和鼓励目前在索马里开展的救济工作,回顾其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呼吁索马里境内的所有各方和武装团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非索特派团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得到保障,让人道主义援助及时、安全和不受阻碍地送达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敦促该区域各国协助经由陆地或领空和海港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21. 重申其以往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1612(2005)号决议,并回顾安全理事会武装冲突中的儿童问题工作组其后关于索马里武装冲突各方的结论(S/AC.51/2007/14);
22.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732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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