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0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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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07(2008)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以往关于阿富汗的各项决议,尤其是决定将第1662(2006)号决议所设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任务期限延至2008年3月23日的第1746(2007)号决议,又回顾其认可《阿富汗契约》的第1659(2006)号决议,
-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 重申继续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建国家,巩固持久和平与宪政民主的基础,并在国际大家庭中享有其应有的地位,
- 为此重申支持在阿富汗人民掌握自主权的情况下执行《阿富汗契约》、《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发展战略》)和《国家毒品管制战略》,并指出为巩固在执行工作中取得的进展,克服当前继续存在的挑战,各相关行为体需要作出持续的协调努力,
- 回顾《阿富汗契约》的基础是阿富汗政府与国际社会携手合作,有关各方希望阿富汗逐步担负起自身发展与安全的责任,而且联合国发挥核心、中立的协调作用,
- 强调联合国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继续起着核心、中立的作用,领导国际社会开展努力,包括与阿富汗政府一道协调和监测为执行《阿富汗契约》而作的努力,表示赞赏和坚决支持秘书长、秘书长阿富汗问题特别代表以及联阿援助团全体成员所作的持续努力,
- 再次确认阿富汗境内的各种挑战是相互关联的,重申在安全、治理和发展领域以及在禁毒这一贯穿各领域问题上不断取得进展,可以起相辅相成的作用,欣见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继续努力全面应对这些挑战,
- 强调必须采用全面做法应对阿富汗境内的各种挑战,在这方面注意到,联阿援助团的目标和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安援部队)的目标是相互配合的,强调需要加强合作、协调与相互支持,同时适当考虑到它们各自的指定职责,
- 重申对阿富汗安全局势的关切,尤其关切塔利班、基地组织、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分子和从事毒品贸易者的暴力和恐怖活动出现增多,恐怖活动与非法毒品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致使包括儿童在内当地民众、国家安全部队以及国际军事人员和文职人员受到威胁,
- 强调必须保障人道主义工作者、包括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无阻碍通行,
- 又表示关切塔利班、基地组织及其他极端主义团体的暴力和恐怖活动对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务以及确保改善和保护其人权与基本自由的能力产生有害影响,
- 回顾2002年12月22日《关于睦邻友好关系的喀布尔宣言》(《喀布尔宣言》)(S/2002/1416)的重要性,期待将在伊斯兰堡举行的关于阿富汗的第三次区域经济合作会议,强调极其需要把推动区域合作视为促进阿富汗安全、治理和发展的一个有效手段,
- 欣见2007年8月在喀布尔举行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平支尔格以及在支尔格上表达的为该区域谋求持久和平、包括消除恐怖威胁的集体决心,表示支持相关的后续进程,
- 回顾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265(1999)号、第1296(2000)号、第1674(2006)号和第1738(2006)号决议、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以及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1612(2005)号决议,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2007年12月21日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七次报告(S/2007/757),
- 1. 欢迎秘书长2008年3月6日的报告(S/2008/159);
- 2. 表示赞赏联合国承诺与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长期协作;
- 3. 决定将第1662(2006)号和第1746(2007)号决议界定的联阿援助团的任务延长至2009年3月23日;
- 4. 还决定,联阿援助团和秘书长特别代表将在其任务范围内,遵循加强阿富汗自主权和领导作用的原则,领导国际民事努力,除其他外:
- (a) 作为协调和监察联合委员会(协监委)的共同主席,推动国际社会更加协调一致地支持阿富汗政府,促进遵守《阿富汗契约》中阐述的援助实效原则,包括为此调动资源,协调国际捐助方和国际组织提供的援助以及指导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提供的协助,特别是缉毒、重建与发展活动方面的协助;
- (b) 按照安援部队的现有任务规定,在全国各地和各级加强与该部队的合作,以改善军民协调,便利适时交流信息,并确保国家安全部队和国际安全部队以及民间行为体的各项活动保持协调一致,以支持阿富汗主导的发展与稳定进程,包括为此与省级重建队以及与非政府组织互动协作;
- (c) 通过加强和扩大在该国全境的人员派驻,开展政治外联,推动地方一级执行《契约》、《发展战略》和《国家毒品管制战略》,促进对政府政策的参与和理解;
- (d) 如果阿富汗政府提出请求,则在《阿富汗宪法》框架内并在充分尊重落实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决议和安理会其他相关决议所述措施的情况下,提供斡旋,支持实施阿富汗主导的和解方案;
- (e) 通过独立地方治理局等机构,支持开展努力,以改善治理和法治,在特别是国家以下各级打击腐败,推动地方一级发展举措,从而帮助及时、可持续地兑现和平好处并提供服务;
- (f) 发挥核心协调作用,以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协助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期建设阿富汗政府的能力,包括为此向国家和地方当局提供有效支助,援助和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并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回归创造有利条件;
- (g) 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下,继续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合作,并与相关的国际和地方非政府组织合作,监测平民情况,协调努力以确保保护平民,协助全面落实《阿富汗宪法》和阿富汗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基本自由与人权条款,特别是关于妇女充分享有人权的条款;
- (h) 应阿富汗当局的请求,尤其通过阿富汗独立选举委员会,支持选举进程,为此提供技术援助,协调提供援助的其他国际捐助方、机构和组织,输送指定用于资助选举进程的现有资金和补充资金;
- (i) 支持开展区域合作,努力建设一个稳定和繁荣的阿富汗;
- 5. 吁请阿富汗和国际社会所有各方同联阿援助团协调,以执行其任务,并努力保障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在该国全境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 6. 强调必须加强和扩大联阿援助团及联合国其他机构、基金和方案在各省的存在,鼓励秘书长继续开展当前各种努力,以最后完成必要的安排,解决与加强和扩大此种存在有关的安全问题;
- 7. 吁请阿富汗政府以及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全面执行《阿富汗契约》及其附件,强调在这方面必须遵守《契约》中规定的在安全、治理、法治与人权、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在禁毒这一贯穿各领域问题上取得进展的基准和时间表;
- 8. 重申协监委在协调、协助和监测《契约》执行工作方面起核心作用,强调需要加强联合委员会在衡量《阿富汗契约》所述基准落实进展以及在促进协调国际援助以支持《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权威和能力;呼吁所有相关行为体在这方面与协监委合作,包括就有关援助计划向阿富汗政府援助协调股和协监委提出报告;
- 9. 欣见阿富汗政府在最后确定《发展战略》方面取得进展,期待该战略的启动,强调必须为此调动足够资源,包括履行在伦敦会议上所作的认捐、可能的新认捐以及对核心预算的补充援助;
- 10. 感兴趣地注意到,在2008年2月5日于东京举行的阿富汗问题政治主任会议上,协监委成员表示打算筹备举行一次国际会议,以审查《阿富汗契约》的执行情况,欢迎法国主动提出2008年6月由其在巴黎主办这次会议,请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报告该会议的结果,必要时在报告中载述关于联阿援助团任务的进一步建议;
- 11. 吁请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的援助下,包括借助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根据其各自不断变化的指定职责所提供的援助,继续消除塔利班、基地组织、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分子以及参与毒品贸易者对阿富汗安全与稳定构成的威胁;
- 12. 最严厉地谴责一切针对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队和国际部队的袭击,包括简易爆炸装置袭击、自杀袭击和绑架,以及这些袭击对阿富汗稳定、重建和发展努力造成的有害影响,进一步谴责塔利班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把平民用作人盾;
- 13. 重申对一切平民伤亡的关切,呼吁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并呼吁所有相关行为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平民得到保护,在这方面确认安援部队和其他国际部队为尽可能降低平民伤亡风险作了积极努力,尤其是不断审查战术和程序以及在据报发生平民伤亡的情形下与阿富汗政府合作展开行动后审查;
- 14. 表示强烈关切塔利班部队在阿富汗境内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儿童因冲突而遭杀害和致残,再次强烈谴责违反相关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做法以及武装冲突局势中针对儿童犯下的所有其他侵害和虐待行为,强调必须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号决议;为此请秘书长加强联阿援助团的儿童保护部分,特别是任命儿童保护顾问;
- 15. 强调必须在一个全面框架中,通过开展培训、指导和赋予权力等努力,强化阿富汗安全部门的有效运作能力、专业水平和问责制,以便加快步伐,逐步实现建立能自给自足、族裔平衡、可在该国全境确保安全及保障法治的阿富汗安全部队的目标;
- 16. 在这方面欣见阿富汗国民军的组建工作继续取得进展,而且其规划和开展行动的能力得到提高,鼓励通过行动指导与联络队等渠道,持续开展培训工作,并就制定可持续防卫规划进程以及协助防卫改革举措提供咨询;
- 17. 呼吁进一步努力加强阿富汗国家警察的能力,以强化阿富汗政府在该国全境的权威,欣见国际警察协调局在政策制定和协调方面日益发挥作用,强调欧洲联盟通过其警察特派团(欧盟驻阿富汗警察特派团)所作的贡献在此方面十分重要;
- 18. 呼吁阿富汗政府借助国际社会提供的支持,在执行解散非法武装团体方案(解散方案)方面寻求进一步进展;
- 19. 表示关切鸦片种植、生产和贩运活动不断增多,对阿富汗的安全、发展和治理以及对该区域和国际社会造成重大损害;吁请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的援助下,按照2008年2月在东京举行的协监委会议上所讨论的方式,加速执行《国家药物管制战略》,特别是在地方一级,并在所有国家方案中把禁毒工作纳入主流;鼓励为该战略确定的四项优先工作提供更多的国际支助,包括向禁毒信托基金捐款;
- 20. 吁请各国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以消除源自阿富汗的毒品非法生产和贩运对国际社会构成的威胁,包括为此在毒品管制方面进行边境管理合作以及为打击毒品及其前体的非法贩运和打击与此种贩运有关的洗钱活动而开展合作,同时考虑到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巴黎公约》倡议框架内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合作举办的、2006年6月26日至28日在莫斯科召开的阿富汗毒品贩运路线问题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成果(S/2006/598);
- 21. 欣见阿富汗当局根据阿富汗法治问题罗马会议的成果,实施2008年2月在东京举行协监委会议期间启动的《国家司法方案》,强调所有相关行为体都必须充分、及时地执行这个方案,以加速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在全国各地加强法治,并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 22. 在此方面强调必须在重建和改革阿富汗监狱部门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以增强此部门内部对法治和人权的尊重;
- 23. 关切地注意到腐败风行对安全、善治和禁毒工作的影响,吁请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援助下,积极领导反腐工作,加强努力以建立一个更有效、更负责和更透明的政府;
- 24. 鼓励阿富汗所有机构,包括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本着合作精神开展工作,吁请阿富汗政府继续推行立法和公共行政改革,以确保在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实施善治、实现充分代表性并实行问责制,强调国际上需要进一步努力,提供这方面的技术援助,回顾高级任命小组根据《阿富汗契约》所发挥的作用;
- 25. 鼓励国际社会协助阿富汗政府把能力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作为一个贯穿各领域的优先重点;
- 26. 注意到阿富汗各机构将在下次选举的组织中起主导作用,鼓励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的支助下,加快这些选举的规划和筹备,强调需要依照《阿富汗契约》设立一个常设选民登记册,强调必须举行自由、公正、各方均参与和透明的选举,以持续推动该国的民主进步;
- 27. 呼吁在阿富汗各地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及国际人道主义法,关切地注意到媒体自由日益受到限制,赞扬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勇敢开展工作,监测阿富汗境内尊重人权的情况,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并推动建立一个多元化民间社会,强调所有相关行为体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充分合作的重要性;
- 28. 确认近年来阿富汗境内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强烈谴责仍然存在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各种形式歧视和暴力,强调必须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请秘书长在其提交安全理事会的报告中继续载列在促进妇女融入阿富汗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所取得进展的相关资料;
- 29. 呼吁在不妨碍执行安全理事会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决议和安全理事会其他相关决议所述措施的情况下,加强努力,确保依照《阿富汗契约》充分执行《和平、公正与和解行动计划》;
- 30. 欣见阿富汗政府和联阿援助团同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合作执行第1735(2006)号决议,包括查明利用非法种植、生产和贩运麻醉药品及其前体所得收入,参与为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所从事行为或活动提供资助和支持的个人与实体,鼓励继续开展这种合作;
- 31. 欣见阿富汗政府及其邻国伙伴和区域伙伴正努力增进相互信任与合作,包括最近由区域组织制订的合作举措,强调阿富汗与这些伙伴之间必须加强合作,打击塔利班、基地组织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促进阿富汗的和平与繁荣,增进经济和发展部门中的合作,从而使阿富汗全面融入区域活动和全球经济;
- 32. 呼吁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进程,包括采取措施促进区域贸易,以增加外来投资和发展基础设施,同时注意到阿富汗在历史上所起的亚洲陆地桥梁的作用;
- 33. 确认剩余阿富汗难民自愿、安全、有序地回归和持久地重新融入社会,对于该国和该区域的稳定至关重要,呼吁国际社会继续提供并增加这方面的援助;
- 34. 请秘书长除本决议第10段所要求的报告外,每六个月向安理会报告阿富汗的事态发展;
- 3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857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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