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1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17(2008)号决议
2008年6月11日安全理事会第5907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18(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阿富汗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1659(2006)号第1776(2007)号第1806(2008)号决议及其2003年6月17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3/7),
回顾第1267(1999)号第1735(2006)号决议,再次表示支持国际社会根据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开展努力打击恐怖主义,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重申继续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建自己的国家,巩固可持续和平与宪政民主的基础,并在国际大家庭中享有其应有地位,
关切地注意到国际安全、恐怖主义及跨国有组织犯罪、洗钱、贩运非法毒品和非法武器之间存在着联系,在这方面强调需要强化协调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努力,以加强全球应对这一严峻挑战的行动,
再次表示关切阿富汗的安全局势,尤其是塔利班、基地组织、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分子和参与毒品贸易者的持续暴力和恐怖活动,以及非法贩毒行为与恐怖主义之间的联系,吁请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的援助下,包括借助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根据其各自不断变化的指定职责所提供的援助,继续消除塔利班、基地组织、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分子以及参与毒品贸易者对阿富汗安全与稳定构成的威胁,
欢迎阿富汗政府目前正在开展的查禁麻醉药品努力,又欢迎邻国通过阻截活动等方式为消除阿富汗境内非法毒品生产给该区域带来的影响而作的努力,鼓励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强化它们在打击麻醉品及其前体非法贩运活动方面的作用,对阿富汗及其邻国安全部队成员在打击贩毒分子过程中所作的牺牲表示敬意,
再次表示支持取缔阿富汗境内非法制毒活动以及在邻国、贩运沿途国、毒品目的地国和前体生产国取缔从阿富汗非法贩运毒品以及向该国贩运化学前体的活动,鼓励这些国家之间加大合作力度,以加强旨在遏制毒品流动的缉毒措施,包括开展边界管理合作,表示支持《巴黎公约》倡议、2006年6月在莫斯科举办的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成果以及2007年10月在《巴黎公约》倡议框架内召开的喀布尔会议;强调会员国有必要在相关国际行为体的支持下,根据莫斯科会议的成果采取措施,打击清洗犯罪活动、腐败以及麻醉品和前体非法贩运等所得收益的行为,
回顾2006年在伦敦通过的“阿富汗契约”已把持久、大幅减少麻醉品生产和贩运以铲除麻醉品行业确定为贯穿各领域的优先重点,该契约为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之间的伙伴关系提供了框架,并且回顾阿富汗政府的《国家药物管制战略》,
强调必须采用全面做法来应对阿富汗的毒品问题,而此项工作必须同更广泛的安全、治理、法治和人权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三方面努力相结合,才会切实有效,强调制订替代谋生方案对于阿富汗境内禁毒努力的成功至关重要,重申同时也必须做出广泛努力,在全球范围减少毒品需求,以帮助持久消除阿富汗境内的非法种植活动,
表示极其关切从外部向阿富汗以及在阿富汗境内非法走私生产海洛因所需化学前体尤其是乙酸酐以及盐酸和丙酮以供非法用途的活动出现增多,而这些化学前体同鸦片的大量种植、生产和贩运存在关联,注意到阿富汗境内生产的大多数鸦片目前都在该国境内加工,
回顾大会第二十届特别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其中会员国决定将2008年定为各国除其他外消除或大幅减少前体转用现象的目标日期,并且确认采取行动解决世界毒品问题是一项共同分担的责任,需要采用一种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各项宗旨与原则以及国际法的统筹、平衡做法,
确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麻醉药品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系统内部中央决策与协调机构在国际药物管制相关问题上所起的作用,欢迎该委员会打算审议前体管制问题,把它作为麻醉药品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高级别部分将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
确认国际麻醉品管制局(麻管局)作为一个独立条约机构,在执行联合国各项国际药物管制公约及落实国际前体管制措施方面所具有的任务授权和主导作用,
着重指出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禁毒办)在协助会员国查禁非法毒品,尤其是为其提供技术援助方面所起的核心作用,
1. 表示极端关切鸦片的大量种植、生产和贩运,尤其是这些活动牵涉到化学前体被转用的问题,再次着重指出这对阿富汗安全、发展和治理,对该区域和国际社会,以及对国际努力的成功造成严重损害;
2. 吁请所有会员国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以取缔阿富汗境内非法生产和贩运毒品活动,包括为此加大对特别是但不仅限于乙酸酐等化学前体国际贸易的监察力度,防止有人企图在阿富汗境内将这些物质从合法国际贸易转为非法用途;
3. 所有会员国尤其是化学前体生产国、阿富汗、邻国及贩运沿途国加强与麻管局的合作,特别要充分遵守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消除被犯罪组织借以将化学前体从合法国际贸易转为他用的漏洞;
4. 敦促出口国确保在进口国提出要求时,根据1988年公约的规定,有系统地通知相关化学前体的一切出口情况,并鼓励进口国提出要求,以获得关于此类出口的有系统通知;又敦促尚未注册加入和利用在线互换出口前通知系统的各国政府注册加入并利用此系统;
5. 呼吁尚未批准或加入旨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行为的各项多边条约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并敦促缔约国充分执行这些条约,尤其是经1972年3月25日《议定书》修订的1961年《联合国麻醉品单一公约》以及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强调上述条约的所有缔约国都必须充分执行这些条约,此外着重指出,本决议绝无要求缔约国对这些条约承担新的义务;
6. 表示继续支持阿富汗承诺并努力实现麻醉品生产与贩运的持久、大量减少,直至最终彻底杜绝,又表示支持《阿富汗国家药物管制战略》,并吁请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协助下,按照2008年2月在东京举行的协调和监察联合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所讨论的那样,加快执行步伐,此外呼吁国际上为这项战略中确定的优先重点提供更多的支持;
7. 吁请全体会员国尤其是化学前体生产国、阿富汗、邻国和贩运沿途国按照其本国已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在尚未立法的领域订立有效国家立法,并在以下领域加强国家能力:(一) 对化学前体的制造和贸易实行管制与监察,以监控此类化学品的最终目的地,(二) 针对转用前体行为实施专门执法行动,包括在阿富汗和该区域侦查和处置这些前体,以及加强边界管制;
8. 邀请国际社会向阿富汗以及应要求酌情向邻国提供第7段所述领域国家能力建设方面的财政和技术援助与支持,包括向禁毒办自愿捐款;特别强调必须向执法机构、包括边防警察和海关官员提供培训和设备,使其能够有效地执行诸如侦查、扫描、储存、运输和销毁化学前体等任务;鼓励阿富汗及其邻国充分利用此种援助;
9. 再次表示支持旨在推动受阿富汗境内所产麻醉药品贩运活动严重影响的国家开展禁毒合作与协调的《巴黎公约》倡议、2006年6月与禁毒办合作于莫斯科举行的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成果(S/2006/598)以及团结项目等其他国际和(或)区域相关举措,并吁请《巴黎公约》各伙伴进一步推动实施各种国际和区域举措;
10. 欢迎在禁毒办和团结项目工作队指导下,启动“定向打击贩运活动区域交流、知识专长和培训”倡议,具体针对阿富汗境内制造海洛因所使用的前体,并敦促《巴黎公约》各伙伴开展密切合作,以使该公约得到成功执行;
11. 确认工业部门存在对前体的合法需求,并且在防止前体转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鼓励全体会员国尤其是生产国、阿富汗及其各邻国同私营部门发展伙伴关系,以防止前体被转用;
12. 期待定于2008年6月12日在巴黎召开的支持阿富汗国际会议取得成果,鼓励与会者在加强《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家毒品管制战略》所述缉毒活动的大框架内,就如何处理化学前体非法转用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13. 鼓励会员国向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交那些利用阿富汗境内非法种植、生产及贩运麻醉药品及其前体所得收入,参与为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其他与之有关联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所从事行动或活动提供资助或支持的个人和实体的名字,供列入综合名单,以便全面实施第1735(2006)号决议的相关规定;
14. 秘书长与禁毒办和麻管局密切协商,在他提交安全理事会和大会的关于阿富汗局势的定期报告中酌情提出有关打击制毒和贩毒活动、尤其是涉及外部向阿富汗非法走私以及阿富汗境内非法贩卖化学前体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15. 麻醉药品委员会按照其任务规定,考虑如何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以防止向阿富汗走私和在该国境内转用化学前体,并探讨会员国支持阿富汗政府增强处理前体物质和贩运问题能力的进一步机会;
16.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907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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