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9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91(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92(2009)号决议
2009年10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620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93(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海地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1840(2008)号第1780(2007)号第1743(2007)号第1702(2006)号第1658(2006)号第1608(2005)号第1576(2004)号第1542(2004)号决议,
重申其对海地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的坚定承诺,欣见迄今在巩固海地稳定的关键领域取得的进展,重申对海地政府的支持,并欣见其为海地政局稳定和巩固民主所做的贡献,
欣见最近在通过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联海稳定团)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支持新参议员选举等方式加强治理方面,以及在宪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强调必须确立可信、有效、透明和问责的治理模式,鼓励海地政府进一步加强国家机构,着重指出国际社会必须继续努力增强海地政府及其国家机构的能力,
鼓励海地政府及海地所有其他相关行为体加强民主对话,形成尽可能广泛且具包容性的共识,确认为了加强治理和国家能力,以处理本国议程上的最高优先事项,需要海地政府在海地各相关行为体中发挥领导作用,展示坚定的政治意愿,
着重指出必须进一步努力支持妇女参与政治进程,
着重指出区域组织在进行中的海地稳定和重建进程中的作用,吁请联海稳定团继续与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和加勒比共同体(加共体)密切合作,同时注意到2009年9月28日海地问题2x9协商小组的《联合公报》(S/2009/509),
确认海地面临的各种挑战相互关联,重申安全、法治与体制改革、全国和解及发展方面的可持续进展是相辅相成的,欣见海地政府和国际社会继续努力应对这些挑战,
重申在促进安全的同时还必须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才能实现海地持久稳定(S/PRST/2009/4),
确认尊重人权、遵循适当法律程序、打击犯罪行为以及结束有罪不罚的现象,对确保海地法治与安全至关重要,
赞扬联海稳定团继续协助海地政府确保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感谢联海稳定团人员及派遣国,并向在执行任务中受伤或遇难的人员致敬,
确认过去一年来安全状况有所改善,但是指出,安全状况依然脆弱,
确认美洲国家组织继续为实现海地选民登记现代化提供支助,吁请海地当局在联海稳定团及国际社会的持续支助下建立有效的常设选举机构,按照海地宪法及法律规定举行选举,
吁请海地政府与国际社会协调,继续推动安全部门改革,特别是海地政府通过的《海地国家警察(国家警察)改革计划》要求进行的改革,
强调必须加快落实为了根据国家司法改革计划加强司法系统而采取的步骤,包括实现司法体制现代化和改善诉诸法律的机会,
支持审前超期羁押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初步建议,强调必须处理涉及大多数海地囚犯处境的问题,
认识到海地人民在以往飓风季节期间遭受重灾,确认海地政府在满足民众的人道主义需求及其他需求方面面临挑战,欣见在这方面海地当局所做的努力以及国际社会的贡献,强调今后采取这方面的行动时,海地的捐助者和合作伙伴之间,各方与海地政府之间以及在联合国系统内部必须进行充分协调,
确认粮食、燃料、金融及经济等方面危机的外部经济冲击继续对海地总体稳定进程构成重大威胁,
欣见任命美利坚合众国前总统威廉·杰斐逊·克林顿为联合国海地问题特使,
强调必须迅速实施各种切实有效且能见度高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从而有助于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有利于增强海地民众对联海稳定团的支持的基本社会服务,
确认海地的国际捐助方和合作伙伴作出长期承诺的重要性,鼓励它们以协调一致并符合海地国家优先事项的方式继续加强援助,
强调该国政府和议会必须共同努力营造促进经济活动和创造就业机会的立法和监管环境,以促进增长,减少贫困,
欣见秘书长2009年9月1日的报告(S/2009/439),
注意到经社理事会海地问题特设咨询小组的报告(E/2009/105),
欣见秘书长为了随时审查包括联海稳定团在内的各项维和行动所做的努力,强调安理会有必要按照2009年8月5日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9/24)的要求,与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以及其他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合作,力求以战略性方式进行维持和平部署,
回顾其2009年7月22日(PRST/2009/23)和2009年8月5日(PRST/2009/24)的主席声明,其中着重指出有必要促进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及发展之间的统筹一致,以便能有效地应对冲突后局势,并强调秘书长须在其报告中说明在协调联合国在海地的做法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说明在实现建设和平目标方面存在的重大差距,
认定,尽管目前已取得进展,但海地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按照第1542(2004)号决议执行部分第7段第一节所述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542(2004)号第1608(2005)号第1702(2006)号第1743(2007)号第1780(2007)号第1840(2008)号决议所载联海稳定团任务期延至2010年10月15日,并打算届时续延;
2. 赞同秘书长报告(S/2009/439)第26段和第27段所载建议,即在海地国家警察能力按计划得到实质性提高从而可以重新评估这方面情况之前,维持该特派团目前兵力总数,同时调整部队配置,以更好地满足目前的实地需要;
3. 因此,决定联海稳定团构成如下:一个军事部分,官兵人数不超过6 940人;一个警察部分,警员人数不超过2 211人;
4. 确认海地政府和人民对该国稳定进程的所有方面拥有自主权并负有主要责任,确认联海稳定团在支持该国政府这方面的努力中发挥的作用,鼓励海地政府继续充分利用国际支助增强自己的能力,以便最终恢复承担全部责任;
5. 强调实地所有国际行为体都必须相互协调;
6. 表示全力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特别是支持他开展努力,同海地政府密切合作加强稳定与治理,并重申他受权协调和开展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在海地的所有活动;
7. 表示全力支持联合国海地问题特使、美利坚合众国前总统威廉·杰斐逊·克林顿,特别是支持他努力协助海地政府和人民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改善基本服务的提供和基础设施,加强灾难恢复和备灾,吸引私营部门投资并争取更多的国际支助;
8. 再次吁请联海稳定团支持目前海地境内的政治进程,包括由秘书长特别代表进行斡旋,此外与海地政府合作,促进包容各方的政治对话与全国和解,并为即将展开的2010年选举提供后勤和安全援助,以确保民主选出的政治体制能够继续推进《国家增长和减贫战略文件》中规定的改革工作;
9. 欢迎联海稳定团继续协助海地政府努力建设各级体制能力,吁请联海稳定团按照其任务规定,继续此种支持,以加强能够自我维持的国家机构,特别是在太子港以外地区,包括向各主要部委和机构提供知识专长;
10. 联海稳定团继续视需要支持国家警察,以确保海地境内的安全,并鼓励联海稳定团和海地政府继续采取协调的威慑行动,以进一步减少犯罪和暴力事件,包括改进和加强《国家警察改革计划》的实施工作,请联海稳定团按照其任务规定,继续协助海地政府进行国家警察的改革和改组,特别是支持监督、辅导、培训和审查警察人员以及加强体制和业务能力,根据联海特派团的总体战略,并按照《国家警察改革计划》,逐步将地域和职能上的常规维持法律秩序职责移交给海地警察;
11. 各会员国,包括邻国和区域各国,同联海稳定团协调,加强与海地政府的合作,打击跨界非法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儿童以及贩运毒品、武器和其他非法活动,并帮助加强国家警察在这些领域的能力,包括由联海稳定团提供技术专长,支持努力实施综合边界管理办法,以国家能力建设为侧重点,并强调需要为政府在该领域的努力提供协调的国际支持;
12. 确认联海稳定团需要继续在海陆边界地区沿线开展巡逻,以支持国家警察的边界安全活动,并鼓励联海稳定团继续同海地政府和有关会员国进行讨论,以评估海地海陆边界沿线存在的威胁;
13. 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同时也吁请所有行为体,开展各种活动以切实改善相关居民的生活条件,保护儿童的权利,配合海地政府在联海稳定团支持下开展的安全和发展行动,并请联海稳定团继续实施速效项目;
14. 谴责任何针对联海稳定团人员或设施的袭击,要求不得对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或设施,或从事人道主义、发展或维持和平工作的其他行为体进行恐吓或施加暴力;
15. 欣见为改革法治机构而采取的步骤,请联海稳定团继续在这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并鼓励海地当局充分利用这种支持,尤其是借以革新主要立法,执行司法改革计划,采取包括提名等必要步骤,让上级司法机构得以充分运作,并需要解决审前超期羁押和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特别应注意儿童;
16. 又鼓励实施国家监狱管理局战略计划,请联海稳定团继续支持辅导和培训惩戒工作人员,加强体制和业务能力;
17. 联海稳定团继续实施其减少社区暴力的做法,包括向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国家委员会提供支持,并将其工作集中于劳动密集型项目,编制武器登记册,修改关于进口和持有军火的现行法律,改革武器许可证制度,以及制定和实施国家社区治安理念;
18. 重申联海稳定团负有人权任务,吁请海地当局继续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吁请联海稳定团继续向国家警察和包括惩戒部门在内的其他相关机构提供人权培训;
19. 严厉谴责严重侵害受武装暴力影响的儿童的行为,以及普遍存在的对妇女和女童的强奸和其他性虐待行为,请联海稳定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与政府密切合作,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第1612(2005)号第1820(2008)号第1882(2009)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决议的规定,继续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
20. 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联海稳定团全体人员全面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并随时向安理会通报情况,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确保涉及本国人员的行为受到适当调查和惩处;
21. 吁请联海稳定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进一步加强协调,并与海地政府和国际伙伴进行协作,帮助确保提高执行《国家增长和减贫战略文件》的效率,以便在秘书长《巩固计划》确认对海地稳定至为重要的社会经济发展领域取得进展,处理紧迫的发展问题;
22. 欢迎联海稳定团为协助满足海地境内的迫切需要而完成的重要工作,并鼓励特派团在其任务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手段和能力,包括其工程师,进一步改善该国的稳定;
23. 欣见联海稳定团在执行传播和公众宣传战略方面取得进展,并请它继续进行这些活动;
24. 欢迎秘书长为制订五个领域基准和指标以衡量巩固海地稳定方面的进展情况而做的工作,请秘书长与海地政府协商,在酌情考虑到《国家增长和减贫战略文件》的情况下继续更新《巩固计划》,包括完善这些基准和进展指标,并在其报告中向安理会通报有关情况;
25. 秘书长每半年,且至迟在联海稳定团任期结束前45天,向安理会报告联海稳定团执行任务的情况;
26. 又请秘书长在其报告中全面评估海地安全所受威胁,诸如司法部门改革、监狱系统改革和禁毒能力等,同时考虑到对联海稳定团活动和构成所作的审查、该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发展行为体进行的协调以及海地的消除贫穷和可持续发展需求,并酌情提出调整联海稳定团构成的备选方案;
27. 强调必须酌情定期更新军事部门和警察部门的规划文件,如行动概念和接战规则等,使之符合安理会所有相关决议的规定,并请秘书长就此向安全理事会及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提出报告;
28.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200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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