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531号决议

2530(2020) 联合国安理会第2531(2020)号决议
S/RES/2531(2020)
2020年6月29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53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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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531 (2020)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9 June 2020

第2531(202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20年6月29日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以往关于马里局势的所有决议、主席声明和新闻谈话,

重申坚定致力于马里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强调马里当局对马里全境的稳定、安全和保护平民负有首要责任,敦促马里当局继续努力履行这方面的义务,表示非常关切非国家行为体采取的有碍国家恢复权力和基本社会服务的暴力和单方面行动,

重申维和基本原则,包括当事方同意、不偏不倚、除自卫和履行授权外不使用武力,确认每个维和特派团的任务是根据有关国家的具体需要和情况制定,回顾2018年5月14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18/10),

表示严重关切马里的安全和人道主义局势继续恶化,恐怖主义团体继续在北部和中部频繁发动袭击,中部的族裔间暴力持续不断,导致侵犯践踏人权行为,造成许多无辜者丧生、许多人境内流离失所或在邻国成为难民、许多人迫切需要援助、许多儿童因学校关闭而无法接受教育,并妨碍了人道主义准入,表示关切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的影响和马里当前严重的粮食危机,还表示深为关切马里局势对邻国和萨赫勒区域的局势产生不利影响,

强调马里的安全与稳定与萨赫勒和西非的安全稳定以及与利比亚和北非的安全稳定息息相关,

强烈谴责针对平民和针对地方、地区和国家机构的代表以及国家、国际和联合国安全部队、包括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联合国马里多层面综合稳定团(马里稳定团)、法国部队和欧洲联盟马里培训特派团(欧盟马里培训团)的持续不断袭击行为,对于在马里和萨赫勒执行任务的士兵的英勇无畏和所作奉献、特别是对那些献出生命者表示敬意呼吁继续支持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打击恐怖主义,

着重指出,如果不在政治、安全和发展领域一并作出有利于马里所有地区的努力,如果不在支持和平进程的所有马里行为体参与并确保妇女和青年充分、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的情况下全面、有效和包容地执行《马里和平与和解协议》(《协议》),萨赫勒区域的持久和平与安全就无法实现,

确认联合国系统内外相关的政治、安全和发展实体根据各自任务采取综合、协调一致的办法,这对于在马里和萨赫勒建设和保持和平至关重要,回顾联合国萨赫勒综合战略各项目标,

欢迎2020年1月13日波城首脑会议和建立“萨赫勒联盟”,旨在打击恐怖主义,加强萨赫勒各国的军事能力,支持在全国境内恢复国家权力,促进发展援助,还欢迎设立塔库巴特混部队、建立萨赫勒安全与稳定伙伴关系以及非洲联盟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增加参与,并在此方面欢迎关于在萨赫勒部署一支非洲联盟领导的部队的倡议,

确认《协议》执行工作在过去6个月取得一些进展,一定程度的政治意愿和国际压力,包括制裁可能性所带来的压力的综合作用,是促成这一进展的重要因素,着重指出马里稳定团与第2480(2019)号决议提及的其他安全力量一起为《协议》的执行和马里的稳定作出重大贡献,

表示对各方持续拖延《协议》关键条款的全面执行非常着急,指出执行工作长期拖延造成政治和安全真空,有损马里的稳定和发展以及《协议》的可行性,强调指出需要加强《协议》执行工作的自主精神和优先次序,

着重指出,除其他指认标准外,违反《协议》从事敌对行动以及采取行动阻挠或通过长期拖延阻挠或威胁《协议》执行工作,也构成依据第2374(2017)号决议指认予以制裁的理由,

注意到马里当局的马里中部稳定战略以及旨在解决马里中部局势的其他举措,强调指出中部局势要实现稳定,马里当局和相关利益攸关方便需执行该战略,在安全、治理、发展、和解、问责以及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努力齐头并进,

欢迎举行全国包容对话,这是就关键政治和体制改革达成共识的重要一步,还欢迎国民议会中妇女代表增加,

强烈谴责所有侵犯践踏国际人权法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涉及法外处决和即决处决、任意逮捕和羁押及虐待囚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贩运人口以及杀害、摧残、招募和使用儿童、袭击学校、人道主义行为体和服务及经确定的医务人员和基础设施的行为,促请所有各方停止这些违法和侵害行为,遵守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应承担的义务,

在此方面重申必须追究所有应对此类行为负责者的责任,重申上一段提及的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构成《罗马规约》定义的罪行,表示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根据马里过渡当局2012年7月13日的提交,已于2013年1月16日开始对据称2012年1月以来在马里境内实施的罪行展开调查,还表示注意到根据《协议》并按第2364(2017)号决议要求设立的国际调查委员会的工作业已结束,

强调马里政府和联合国需要就生态变化、自然灾害、干旱、荒漠化、土地退化、粮食不安全、能源获取、气候变化等因素对马里安全与稳定的影响适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赞扬马里稳定团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的贡献,并向冒着生命危险和牺牲生命的维和人员致敬

欢迎马里稳定团努力执行其适应计划,以期整合稳定团所有组成部分,提高其受保护的机动性、敏捷性和灵活性,从而更好地为执行《协议》、在中部实现稳定和恢复国家权力提供支持,加强对平民的保护,特别是为此建立机动特遣队,

表示关切关于马里稳定团部队培训和能力不足、未申明的限制条件、不遵守命令等一些情况的报告,强调稳定团工作透明和问责的重要性,

认识到,鉴于马里稳定团所处的具体的挑战性环境,稳定团与其他安全力量进行互动,这有可能成为恢复马里和萨赫勒区域和平与稳定的互利手段,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S/2020/476)和秘书长的信(S/2020/481),

认定马里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马里和平与和解协议》的执行

1. 敦促马里政府以及纲领会和协调会武装团体(“马里各方”)继续加快执行《协议》,为此紧急采取重大、有意义和不可逆转的措施;

2. 欢迎为落实第2480(2019)号决议第4段提及的《协议》中一些优先措施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但遗憾的是,其中一些措施未得以充分落实,回顾指出,如果各方违反《协议》从事敌对行动,采取妨碍或通过长期拖延妨碍或威胁《协议》执行工作的行动,安理会随时准备根据第2374(2017)号决议采取应对措施;

3. 敦促马里各方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立即采取具体行动,在马里稳定团当前任务期结束前采取以下优先措施:

– 签署《协议》的武装团体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的完成以及经重组、改革且包容各方的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开始运作这两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特别是在已整编的武装团体之外,审查、整编和培训至少2000名签署《协议》的武装团体的成员,在马里各方就重组部队的组成妥善协商后,将所有经历了加速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的整编人员重新部署到马里北部,并赋予这些部队巡逻等工作,

– 确保根据全国包容对话结果完成《协议》设想的宪制改革和体制改革,特别是:㈠通过直接普选解决举行大区议会、省议会和县议会选举方面悬而未决的问题,㈡设立议会第二院,㈢订立把下放的国家服务和30%的国家收入移交给地方当局主管部门的时间表,并完成这一移交进程;㈣完成设立大区警察部队的法律框架,并开始有效招募,其中应包括签署《协议》的武装团体的大量前成员,㈤全面建立新设选区,包括作为大区的梅纳卡和陶代尼,以及拟设的省和县,并在这些地区举行立法选举,

– 设立大区间咨询理事会,采取能力建设举措,与不同团体互动,以期继续使北部开发区投入运作,经妥善协商后在马里北部五个大区中的每个大区实施试点项目,以期迅速向民众交付和平红利,并进一步优先落实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其他干预措施,

– 落实关于妇女参与《协议》所设机制以支持和监测《协议》执行工作的高级别讲习班的建议,为此增加妇女在协议监测委员会和各小组委员会中的代表,设立讲习班建议的指导委员会,并设立由妇女领导且任务和机制明确的观察站,以监督妇女充分、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的进展情况;

4. 促请马里所有各方利用适当框架确保妇女充分、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协议》所设机制以支持和监测《协议》的执行,包括为此而增加协议监测委员会中妇女代表比例,所有政治职能单位和机构内妇女达到马里法律确定的30%比额,并完成马里第三个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国家计划中所列的与《协议》有关的目标,秘书长在关于马里稳定团的定期报告中特别关注这几点;

5. 鼓励2374(2017)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最新情况通报,查明第3段所述优先措施可能未得以执行的责任方,并表示如果这些优先措施在马里稳定团当前任务期结束前未得以执行,则打算根据第2374(2017)号决议对以此阻碍或威胁《协议》执行工作的个人和实体采取应对措施,强调指出,被列入2374制裁名单的个人或实体在从名单上除名之前,且在不影响第2374(2017)号决议第2、5、6和7段规定的豁免情况下,不得受益于部署在马里的联合国实体提供的任何财政、业务或后勤支助,欢迎部署在马里的联合国实体已采取措施确保这些个人或实体不受益于这些支助,秘书长在本任务授权通过后的第一次季度报告中列入关于这些措施的最新情况;

6. 促请马里所有各方严格遵守现有的停止敌对行动安排,要求所有武装团体摒弃暴力,切断与恐怖主义组织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一切联系,采取具体步骤防止践踏平民人权,停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停止任何有碍国家权力和基本社会服务复位的活动,并无条件承认马里在《协议》框架内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7. 敦促马里所有各方与秘书长特别代表和马里稳定团充分合作执行《协议》,确保马里稳定团人员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确保他们随时可在马里全境不受阻碍地通行;

8. 呼吁在国家和大区战略中纳入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污名、为受害者和幸存者伸张正义、支持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还呼吁在设计、订立、实施、监测和评价这些方案时考虑到受害者和幸存者的意见;

9. 敦促马里各方在协议监测委员会各次会议之间进行更系统有序的交流,肯定协议监测委员会在调解马里各方之间分歧方面的作用,回顾马里政府和联合国2018年10月15日签署的《和平契约》条款承认国际调解小组在《协议》执行出现分歧时所作的裁决和仲裁具有可执行性,促请协议监测委员会成员和其他相关国际伙伴与秘书长特别代表和马里稳定团协调,加强互动以支持《协议》的执行;

10. 促请独立观察员继续公布,包括通过向协议监测委员会介绍情况而公布定期报告,其中包括关于所有各方为加快全面、有效和以包容方式执行《协议》而应采取的步骤的具体建议,还促请所有各方与卡特中心充分合作,便利后者执行作为独立观察员所承担的任务;

11. 促请马里各方收悉国际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后即予以后续落实;

12. 鼓励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以及双边、区域和多边伙伴提供必要支持,协助马里各方执行《协议》,特别是其中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规定;

马里中部局势

13. 敦促马里当局迅速采取行动,通过马里中部危机管理政治框架,并以综合、全面和政治主导的方式充分、有效地执行马里中部稳定战略,以期保护平民,减少族裔间暴力,恢复马里中部各族裔之间的和平关系,还敦促马里当局毫不拖延地解除所有民兵的武装,鼓励加紧落实和解举措,以期预防族裔间暴力继续和复燃,促进各族裔和平共处;

14. 敦促马里当局在马里稳定团当前任务期结束前落实以下优先措施:

– 在马里中部重新建立国家力量和国家权力,部署并全面运作国内安全部队(警察、宪兵、国民警卫队)、司法实体和基本社会服务单位,确保这些机构的反应能力和问责制,并订立具体步骤和建立制度以监测这方面的进展,

– 打击马里中部侵犯践踏国际人权法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有罪不罚现象,将被控在2019年和2020年屠杀数百名平民的个人绳之以法,并进行相应审判;

15. 鼓励马里当局在合作伙伴帮助下继续努力追求马里中部可持续、包容的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通过教育、基础设施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发展项目,特别关注青年;

马里稳定团的任务

总则

16. 决定将马里稳定团任务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17. 决定马里稳定团应继续由至多13289名军事人员和1920名警务人员组成;

18. 授权马里稳定团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任务;

19. 决定马里稳定团的首要战略优先事项依然是支持马里各方以及马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执行《协议》,还决定马里稳定团的第二个战略优先事项是通过执行规定任务,促进马里各方以全面和政治主导的方式实施马里中部稳定战略,以期在马里中部保护平民,减少族裔间暴力,并重新建立国家权力、国家力量和基本社会服务部门;

20. 强调指出,应根据上文第19段和下文第28和29段规定的工作优先排序执行马里稳定团的任务,秘书长在任务部署中反映这一优先排序并相应调配预算资源,同时确保为执行任务配置适当资源,为此申明,必须在关于现有能力和资源使用问题的各项决定中优先考虑对《协议》执行工作的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经与部队指挥官和警务专员协商后应在各区之间部署马里稳定团特遣队方面有足够灵活性,以便根据马里稳定团任务规定迅速应对马里北部和中部的动态安全局势,并且秘书长特别代表经与部队指挥官协商后应确保有足够的稳定团资源分配用于执行第二个战略优先事项;

21. 马里稳定团继续以积极主动、有力、灵活和敏捷的态势执行任务;

22. 马里稳定团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安保和通行自由,保护装置和装备,并在此方面定期审查所有安全和安保措施;

23. 表示全力支持继续执行马里稳定团的适应计划,鼓励会员国为该计划作出贡献,提供计划取得成功所需的能力,特别是航空资产;

24. 鼓励秘书长不断更新列明联合国在马里保持和平的总体愿景、共同优先目标和内部分工的综合战略框架,包括加强与捐助方的协调,秘书长确保马里稳定团及其信托基金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国家工作队)根据各自任务和相对优势进行高效率的任务分工和实现工作互补,并视马里稳定团任务执行进展情况不断调整部署,同时强调指出国家工作队必须拥有适足资源,特别指出国家工作队加强在马里北部和中部各大区的派驻力量及活动的重大意义,促请会员国和相关组织考虑为此提供必要的自愿捐款;

25. 鼓励马里稳定团继续努力改善其民事、军事和警务部门之间的协调,为此加大力度采用综合办法开展行动规划和情报工作,并采用稳定团内部专门协调机制;

26. 秘书长继续确保马里稳定团、联合国西非和萨赫勒办事处(西萨办)、包括西非经共体和萨赫勒五国集团在内的次区域组织以及该区域各会员国之间酌情密切协调和分享信息;

27. 马里稳定团改进宣传工作以提高人们对其任务和作用的认识,并特别指出马里当局在保护平民和执行《协议》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优先工作

28. 决定马里稳定团的任务应包括以下优先工作:

(a) 支持执行《马里和平与和解协议》

㈠ 利用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斡旋来鼓励和支持《协议》得以充分执行,特别是为此而领导协议监测委员会秘书处,并发挥核心作用,协助马里各方确定执行步骤及其优先排序;

㈡ 支持落实《协议》特别是其第二部分规定的政治和机构改革,尤其是支持政府努力在全国各地有效恢复和扩展国家权力和法治,包括为此支持马里北部临时行政当局在《协议》规定的条件下有效运转;

㈢ 支持执行《协议》特别是其第三部分和附件2规定的国防和安全措施,尤其是:

– 支持、监测和监督停火,包括继续对签署《协议》的武装团体的行动和武器采取管控措施,包括在指定的无武器区这么做,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违反行为,

– 支持武装团体进驻营地、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包括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将签署《协议》的武装团体人员编入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并在包容、各方同意的安全部门改革框架内继续执行减少社区暴力方案,同时考虑到妇女和儿童以及残疾人等边缘化群体的特别需要,不妨碍复员、解除武装和重返社会委员会和整编委员会的预期计划,

– 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且无损基本维和原则的情况下,支持马里所有相关各方为在马里北部重新部署经改革和整编的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制定综合计划,包括为了使他们担起安全职责,支持进行此类重新部署,包括在采取协调一致的联合行动期间提供行动、后勤和运输支援,进行规划,加强信息交流和实施医疗后送,

– 在《协议》规定的框架内,与参与这些领域工作的其他双边合作伙伴、捐助方和欧洲联盟等国际组织密切协作,确保国际社会为重建马里安全部门所作的努力协调一致;

㈣ 支持执行《协议》特别是其第五部分中的和解和司法措施,包括支持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的运作和支持落实国际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帮助确保司法和惩戒官员以及马里司法机构的效力,特别是在拘押、调查和起诉涉嫌实施恐怖主义相关罪行、大规模暴行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包括贩运人口、军火、毒品和自然资源以及走私移民)的个人并对这些人判刑等方面;

㈤ 鼓励和支持马里各方和所有相关的非签署方充分执行《协议》,包括促进妇女组织和妇女建设和平者及青年组织和青年建设和平者等民间社会各方有意义地参与,并帮助马里政府提高人们对《协议》内容和目标的认识;

(b) 支持中部稳定和在中部恢复国家权力

㈠ 支持马里当局全面有效地实施马里中部稳定战略,并落实上文第14段规定的优先措施;

㈡ 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且无损基本维和原则的情况下,协助国家力量、国家权力和基本社会服务部门在中部复位,支持在中部重新部署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包括为此而继续在采取协调一致的联合行动期间提供行动、后勤和运输支援,进行规划,加强信息交流和实施医疗后送;

㈢ 支持马里当局确保毫不拖延地追究那些应对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者的责任并将他们绳之以法;

(c) 保护平民

㈠ 在不妨碍马里当局担起首要责任的情况下,保护人身遭受暴力威胁的平民;

㈡ 为支持马里当局,通过全面综合办法采取积极步骤,预见、威慑和有效应对特别是马里北部和中部平民受到的威胁,为此:

– 加强预警机制,系统记录和分析马里稳定团的应对程度,

– 加强社区参与和保护机制,包括与平民互动、社区外联、和解、调解、支持解决地方和族裔间冲突以及公共信息等方面,

– 采取机动、灵活、有力和积极主动的步骤保护平民,包括设立机动特遣队,优先在平民面临最大风险的地区部署可用的地面和空中资产,同时期待马里当局在各个地区担起责任,

– 减轻任何军事或警察行动之前、期间和之后对平民造成的风险,包括为此而追踪了解、预防、尽量减少和处理稳定团行动对平民造成的伤害,

– 防止活跃的武装分子返回主要人口中心和平民面临风险的其它地区,但仅针对严重和可信的威胁采取直接行动;

㈢ 向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具体保护和援助,包括通过保护顾问、儿童保护顾问、妇女保护顾问以及文职和军警性别问题顾问和协调人并与妇女组织协商开展这方面工作,回应冲突中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和幸存者的需要;

(d) 斡旋及和解

㈠ 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开展斡旋、建立信任和进行调解等工作,以支持与所有利益攸关方以及支持它们之间为努力实现和解和增强社会凝聚力而进行对话;

㈡ 支持努力缓解族裔间紧张关系,同时铭记马里当局的首要责任;

㈢ 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和安全安排等途径,支持根据《协议》规定在和平环境中举行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和可信的选举,包括视需要举行大区、地区和立法补选和酌情举行立宪全民投票;

(e) 促进和保护人权

㈠ 协助马里当局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是在司法与和解领域,包括在可行且不妨碍马里当局履行职责的情况下酌情支持马里当局努力将马里境内严重侵犯践踏人权或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特别是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责任人毫不无故拖延地绳之以法,同时考虑到马里过渡当局已将马里2012年1月以来发生的国内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审理;

㈡ 更加努力地监测、记录、派团实况调查、帮助调查和公开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报告马里各地的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包括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贩运人口以及针对妇女和儿童的侵害虐待行为,并协助努力防止这种侵害虐待行为,为此酌情与相关合作伙伴联络;

(f) 人道主义援助

为支持马里当局,协助创造一个安全环境,以便根据人道主义原则开展安全、文职人员主导的人道主义援助,并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包括相关联合国机构密切协调,帮助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自愿、安全和有尊严地返回、融入当地社会或重新安置;

其他工作

29. 还授权马里稳定团在不妨碍其执行优先工作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其现有能力,以精简有序的方式协助执行以下其他工作,同时铭记优先工作和次要工作相辅相成:

(a) 速效项目

在扎实的冲突分析基础上,为直接支持在北部执行《协议》或响应中部具体需求的速效项目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

(b) 与各制裁委员会合作

向第2374(2017)号决议所设制裁委员会和专家小组提供协助并与之交换信息,确保稳定团在马里的活动与促进执行本决议规定的制裁措施的努力协调一致;

向1267/1989/2253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和第1526(2004)号决议所设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提供协助,包括传递与执行第2368(2017)号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相关的情报;

马里和萨赫勒区域的其他安全力量

30. 秘书长确保马里稳定团、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法国部队和欧洲联盟在马里的各特派团在各自任务范围内,通过现有机制相互充分协调、交换信息并酌情提供支持,还请马里稳定团召集马里协调机构例会,作为此类协调、交换信息和支持的主要平台;

31. 强调指出,针对马里安全所面临的威胁采取的应对措施只有在充分遵守国际法并且采取可行的预防措施尽量减少对所有行动区内平民的伤害的情况下,才能行之有效,马里稳定团确保在向上文第30段提及的其他安全力量提供任何支持时严格遵守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人权尽职政策),促请接受此类支持的所有非联合国安全部队继续与联合国及相关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合作实施人权尽职政策;

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

32. 敦促马里稳定团和马里政府加倍努力,确保迅速、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关于支持重新部署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的《谅解备忘录》;

33. 鼓励双边和多边伙伴继续与马里政府和马里稳定团协调,在《协议》框架内提供支持,以期加快在马里中部重新部署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并在经过改革和重组后重新部署至马里北部,特别是为此提供相关装备和训练;

34. 表示严重关切有关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在开展反恐行动期间一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指控,表示肯定地注意到马里政府宣布的应对这些指控的措施,敦促马里政府有效执行这些措施,特别是进行透明、可信和及时的调查,追究应负责者的责任,尤其是针对马里稳定团人权司记录在案的指控;

35. 促请马里政府落实马里稳定团在人权尽职政策框架内提出的所有建议,鼓励国际伙伴坚持把恪守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和问责制作为与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或其他武装行为体合作的必要条件;

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

36. 欢迎萨赫勒五国集团执行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和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提高自主性,鼓励萨赫勒五国集团国家确保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继续提高行动力度,以展示更多的实际行动成果,着重指出萨赫勒五国集团警察部分投入运作取得进展的重要性,鼓励支持这一部分,包括为此而对其专门调查部门进行培训;

37. 强调指出,考虑到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目前的能力水平,马里稳定团按照第2391(2017)号决议规定的条件提供行动和后勤支助,这是一项临时措施,有可能使联合部队执行任务的能力得到增强,促请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继续发展自身的自助能力;

38. 回顾2391(2017)号决议第13段的各项规定,表示注意到秘书长报告(S/2020/476)中提出的备选方案,表示支持在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框架内行动的萨赫勒五国集团所有特遣队使用马里稳定团根据第2391(2017)号决议以及联合国、欧洲联盟和萨赫勒五国集团之间的技术协定(“技术协定”)提供给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的生命保障消耗品,条件是,如果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或其他实体,包括马里稳定团或其他联合国机关根据联合国采购细则和指导原则、与执行秘书处协商遴选进程并考虑到地方情况后可能聘用的私营公司位于马里境外,则由他们自己负责确保运至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和马里稳定团商定的地点,提供支持时严格遵守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而且马里稳定团按照第2391(2017)号决议、欧洲联盟与联合国签署的技术协定和授权协定向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提供的支持继续通过欧洲联盟协调的供资机制全额偿还给联合国,不影响马里稳定团执行任务和战略优先事项的能力,回顾2391(2017)号决议第33㈢段规定的报告义务,还请秘书长在2021年4月关于萨赫勒五国集团的报告中评估第2391(2017)号决议第13段的执行情况,包括评估人权尽职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执行秘书处和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提高自主性和建立自己的采购系统的前景,表示打算在马里稳定团当前任务期结束时,根据这一评估,就第2391(2017)号决议第13段所设机制的未来作出决定;

39. 秘书长通过提供相关情报来加强马里稳定团与萨赫勒五国集团国家的信息交换;

40. 回顾指出,遵守第2391(2017)号决议所述合规框架对于确保必要的民众信任,从而确保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至关重要;

法国部队

41. 授权法国部队在其能力范围内并在部署区内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在马里稳定团人员受到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时,应秘书长请求进行干预,为他们提供支持,直至本决议规定的马里稳定团任务结束,法国向安理会报告在马里执行此项任务的情况,并将这一报告工作与下文第62段所述秘书长的报告工作进行协调;

欧洲联盟的贡献

42. 鼓励欧洲联盟,特别是其萨赫勒问题特别代表以及欧盟马里培训团和欧盟萨赫勒马里能力建设团,继续努力支持马里当局进行安全部门改革和在马里全境重新建立国家权力和机构,还鼓励与马里稳定团密切协调这些努力,秘书长加强马里稳定团与欧盟马里培训团和欧盟萨赫勒马里能力建设团之间的合作,包括进一步发展特派团之间的互补性,探索可能的相互支持方式;

马里稳定团的能力、马里稳定团人员的安全保障

43. 强调指出必须为马里稳定团提供必要的执行能力,使它能够在包括不对称威胁在内的复杂安全情况下完成任务,同时确保其人员的安全保障达到尽可能最佳水平;

44. 敦促会员国提供拥有包括语言技能在内的适当能力的部队和警察,提供部署前培训和酌情提供实地培训,并提供装备,包括适合具体行动环境的加强战斗力手段,指出部署前未申明和秘书长未接受的本国限制条件对任务执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促请会员国申明本国所有限制条件,以尽可能少的已申明限制条件提供部队和警察,并充分有效地执行与联合国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各项规定;

45. 秘书长设法增加马里稳定团内妇女人数,确保妇女充分、有效和切实参与行动的各个方面;

46. 强烈谴责袭击维和人员及其他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着重指出这些袭击可能构成国际法定义的战争罪,强调指出应追究那些对这些行为负责者的责任,促请马里政府迅速调查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以防有罪不罚导致助长今后针对维和人员的暴力行为,促请马里稳定团为此向马里政府提供支助,还强调指出马里稳定团必须具备必要能力以增进联合国维和人员的安全保障,秘书长定期在报告中列入马里在此方面所作努力的信息,还请秘书长确保部队派遣国在向马里部署部队前得到关于在不对称环境中减少部队伤亡的最新战术、技术和程序的充分信息;

47. 秘书长、会员国和马里政府根据第2518(2020)号决议和马里稳定团在这方面制定的行动计划,继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审查和加强马里稳定团人员的安全保障,包括为此:

– 改善马里稳定团在任务授权限度内的情报和分析能力,包括监视和监测能力,

– 提供清除爆炸装置的培训、知识和装备,包括进一步支持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根据部队当前需求部署所需的适合具体环境的防雷车,

– 改进行动中的后勤工作,特别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马里稳定团后勤补给路线的安全,包括为此继续部署运输护卫营和使用多传感器、情报融合、无人驾驶航空系统等现代技术,以及探索其他可能的后勤补给路线,

– 加强营地保护,包括在尚未装备地面警戒雷达等间接火力攻击预警装置的房地紧急部署此类装置,

– 采用更为有效的伤员和医疗后送程序,包括非集中化伤员后送标准作业程序,并部署经强化的医疗后送能力,

–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改进马里稳定团安全保障设施与安排的规划和运行,

– 保证对关键职能人员实行长期轮换计划,并探索创新办法来促进装备提供国、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之间的伙伴关系;

48. 确认有效执行维和任务是所有利益攸关方的责任,取决于若干重要因素,包括明确界定、实事求是和可完成的任务;各级的政治意愿、领导力、业绩和问责;充足资源;政策、规划和业务指南、培训和装备;

49. 欢迎秘书长采取积极举措以建立联合国维和行动绩效文化标准,回顾安理会在第2378(2017)和第2436(2018)号决议中请秘书长确保利用关于维和行动成效的业绩数据来改进特派团行动,包括用于作出关于部署、补救、遣返和奖励的决定,重申安理会支持制定一个全面综合的业绩政策框架,确定明确的业绩标准来评价所有参与和支助维和行动的联合国文职人员和军警人员,以促进有效和全面执行各项任务,该框架应纳入以明确和妥善界定的基准为基础的全面和客观的方法,以确保对业绩不佳进行问责,对杰出表现予以奖励和表彰,促请秘书长按第2436(2018)号决议所述将此框架适用于马里稳定团,特别是在出现业绩不佳时进行调查和立即采取行动,包括轮调、遣返、替换或解雇任何业绩不佳的马里稳定团军警或文职人员,注意到秘书长为制定全面业绩评估系统所作的努力;

50. 促请会员国特别是该区域的会员国确保马里稳定团所有人员以及马里稳定团公务专用的装备、储备物、用品和其他物资能够自由、不受阻碍地快速进出马里,以便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及时运送马里稳定团的后勤物资;

根据国际法、人权法承担的义务及相关方面

51. 敦促马里当局确保不无故拖延,立即追究所有应对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及贩运人口罪行负责者的责任,并将他们绳之以法,确保冲突中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所有受害者和幸存者能够诉诸司法,在此方面注意到马里当局继续按照马里根据《罗马规约》承担的义务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内事项与法院合作;

52. 敦促各方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定的义务,尊重和保护所有平民,包括人道主义人员和民用物体,以及所有医护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和他们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让人道主义行为体享有全面、安全、随时和不受阻碍的通行准入和行动便利,以便为所有需要援助者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同时尊重人道主义原则和适用的国际法;

53. 重申马里当局负有保护马里境内平民的首要责任,重申安理会以往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儿童与武装冲突、妇女与和平与安全以及青年与和平与安全的决议,促请马里稳定团和在马里境内行动的所有军事部队考虑到这些决议并遵守国际人道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回顾在这方面开展培训的重要性;

54. 欢迎马里当局通过第三个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行动计划,马里稳定团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始终充分考虑到性别平等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协助马里当局确保在《协议》执行工作中,包括在安全部门改革和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中,以及在和解和选举进程中,让妇女在各级充分、有效和切实参加、参与并拥有自己的代表,促请马里各方把处境脆弱的妇女和儿童的更多保护需要作为一个跨领域问题加以处理;

55. 敦促各方落实安全理事会工作组2018年6月19日通过的关于马里境内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结论意见,鼓励马里政府继续努力加强儿童保护法律框架,注意到马里政府核可《安全学校宣言》,鼓励对已关闭、成为攻击目标或受到威胁的学校进行摸底调查,促请马里政府确保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以及安全部门改革中考虑到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敦促所有武装团体制定和执行行动计划,终止和防止秘书长查明的所有六种严重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对儿童的性暴力行为,马里稳定团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始终充分考虑到保护儿童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

56. 敦促各方预防和消除冲突局势及冲突后局势中的性暴力,鼓励执行联合国与马里政府于2019年3月签署的关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联合公报,还鼓励马里当局继续采取步骤,颁布关于预防、起诉和应对性别暴力的法律草案,促请纲领会武装团体履行2016年6月《关于预防马里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公报》所载承诺,并促请协调会武装团体作出类似承诺,马里稳定团支持这方面的努力;

57. 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马里稳定团全面遵守联合国对严重不当行为、性剥削和性虐待以及性骚扰的零容忍政策,为此而充分利用秘书长特别代表的现有权力以确保对稳定团工作人员的问责,并作出有效的特派团支助安排,在发生此类不当行为时向安理会全面通报情况,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预防行动,包括进行审查、开展部署前和特派团内提高认识培训,并确保在发生这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涉案人员的责任,包括及时调查所有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在有可信证据表明部队普遍或整体存在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时将其遣返回国;

58. 促请会员国和国际及区域组织通过增加捐助迅速应对马里严重的粮食和人道主义危机;

环境问题

59. 马里稳定团在履行规定任务时考虑其行动对环境的影响,为此根据适用的相关大会决议及联合国细则和条例进行适当管理;

减轻小武器、轻武器和爆炸物的威胁

60. 促请马里当局处理小武器和轻武器泛滥和非法贩运问题,包括根据西非经共体《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其弹药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公约》、《联合国小武器和轻武器行动纲领》和第2220(2015)号决议,确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储存和保管轻小武器储备和弹药;

61. 促请马里当局加强与联合国、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的合作,以便对爆炸物威胁作出最适当的反应;

秘书长报告

62.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每三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执行情况,着重说明:

㈠ 《协议》执行进展情况,特别是上文第3段所述优先措施的执行进展情况,

㈡ 马里中部稳定战略执行进展情况,特别是上文第14段所述优先措施的进展情况,以及马里稳定团为支持这些目标所作的努力,

㈢ 马里稳定团、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法国部队和在马里的欧洲联盟各特派团之间进行协调、交流信息以及适当时相互提供行动和后勤支助的情况,

㈣ 改进稳定团外部沟通的措施;

63. 还请秘书长考虑到包括秘书长特别代表在内的所有有关各方的意见,与部队指挥官协商,每6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信函,专门和全面地重点说明以下方面:

㈠ 稳定团行动进展情况,包括安全挑战、适应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马里协调机构内关于安全责任协调的讨论的最新情况,

㈡ 基于第49段所述方法的军警人员业绩和轮调情况,包括未申明的限制条件及其对稳定团的影响情况,以及对据报业绩不佳个案的处理情况,

㈢ 上文第24段所述综合战略框架的最新执行情况,鼓励在该框架中纳入一项过渡计划,以便根据稳定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任务规定、比较优势以及能力和差距摸底情况向国家工作队移交相关任务,并纳入一项由所有多边和双边伙伴参与的资源调动战略,以及稳定团根据安全和政治状况改善情况及《协议》执行进展情况可能撤出的长期战略;

64. 秘书长与马里协调机构协调,并与联合国机构、会员国、区域组织和独立专家等其他相关伙伴协商,制定一个评估马里和平与安全继续面临的挑战的长期路线图,侧重于一组实际、相关、明确可衡量的基准和条件,包括《协议》执行进展情况、经改革和重组的马路国防和安全部队在马里全境的重新部署情况、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全面运作情况和马里稳定团适应计划执行情况,以确保在条件得以满足、无损马里及所在区域的稳定的情况下,分阶段、协调和审慎地过渡移交安全职责,从而为稳定团的可能撤出战略开辟道路,在2021年3月31日前将整个路线图提交安全理事会;

6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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