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31號決議
← | 2530(2020) | 聯合國安理會第2531(2020)號決議 S/RES/2531(2020) 2020年6月29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532(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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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 S/RES/2531 (2020)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29 June 2020 |
第2531(202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0年6月29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往關於馬里局勢的所有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重申堅定致力於馬里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強調馬里當局對馬里全境的穩定、安全和保護平民負有首要責任,敦促馬里當局繼續努力履行這方面的義務,表示非常關切非國家行為體採取的有礙國家恢復權力和基本社會服務的暴力和單方面行動,
重申維和基本原則,包括當事方同意、不偏不倚、除自衛和履行授權外不使用武力,確認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是根據有關國家的具體需要和情況制定,回顧2018年5月14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8/10),
表示嚴重關切馬里的安全和人道主義局勢繼續惡化,恐怖主義團體繼續在北部和中部頻繁發動襲擊,中部的族裔間暴力持續不斷,導致侵犯踐踏人權行為,造成許多無辜者喪生、許多人境內流離失所或在鄰國成為難民、許多人迫切需要援助、許多兒童因學校關閉而無法接受教育,並妨礙了人道主義准入,表示關切冠狀病毒病大流行的影響和馬里當前嚴重的糧食危機,還表示深為關切馬里局勢對鄰國和薩赫勒區域的局勢產生不利影響,
強調馬里的安全與穩定與薩赫勒和西非的安全穩定以及與利比亞和北非的安全穩定息息相關,
強烈譴責針對平民和針對地方、地區和國家機構的代表以及國家、國際和聯合國安全部隊、包括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聯合國馬里多層面綜合穩定團(馬里穩定團)、法國部隊和歐洲聯盟馬里培訓特派團(歐盟馬里培訓團)的持續不斷襲擊行為,對於在馬里和薩赫勒執行任務的士兵的英勇無畏和所作奉獻、特別是對那些獻出生命者表示敬意,呼籲繼續支持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打擊恐怖主義,
着重指出,如果不在政治、安全和發展領域一併作出有利於馬里所有地區的努力,如果不在支持和平進程的所有馬里行為體參與並確保婦女和青年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的情況下全面、有效和包容地執行《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協議》),薩赫勒區域的持久和平與安全就無法實現,
確認聯合國系統內外相關的政治、安全和發展實體根據各自任務採取綜合、協調一致的辦法,這對於在馬里和薩赫勒建設和保持和平至關重要,回顧聯合國薩赫勒綜合戰略各項目標,
歡迎2020年1月13日波城首腦會議和建立「薩赫勒聯盟」,旨在打擊恐怖主義,加強薩赫勒各國的軍事能力,支持在全國境內恢復國家權力,促進發展援助,還歡迎設立塔庫巴特混部隊、建立薩赫勒安全與穩定夥伴關係以及非洲聯盟和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增加參與,並在此方面歡迎關於在薩赫勒部署一支非洲聯盟領導的部隊的倡議,
確認《協議》執行工作在過去6個月取得一些進展,一定程度的政治意願和國際壓力,包括制裁可能性所帶來的壓力的綜合作用,是促成這一進展的重要因素,着重指出馬里穩定團與第2480(2019)號決議提及的其他安全力量一起為《協議》的執行和馬里的穩定作出重大貢獻,
表示對各方持續拖延《協議》關鍵條款的全面執行非常着急,指出執行工作長期拖延造成政治和安全真空,有損馬里的穩定和發展以及《協議》的可行性,強調指出需要加強《協議》執行工作的自主精神和優先次序,
着重指出,除其他指認標準外,違反《協議》從事敵對行動以及採取行動阻撓或通過長期拖延阻撓或威脅《協議》執行工作,也構成依據第2374(2017)號決議指認予以制裁的理由,
注意到馬里當局的馬里中部穩定戰略以及旨在解決馬里中部局勢的其他舉措,強調指出中部局勢要實現穩定,馬里當局和相關利益攸關方便需執行該戰略,在安全、治理、發展、和解、問責以及保護和促進人權方面努力齊頭並進,
歡迎舉行全國包容對話,這是就關鍵政治和體制改革達成共識的重要一步,還歡迎國民議會中婦女代表增加,
強烈譴責所有侵犯踐踏國際人權法及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涉及法外處決和即決處決、任意逮捕和羈押及虐待囚犯、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販運人口以及殺害、摧殘、招募和使用兒童、襲擊學校、人道主義行為體和服務及經確定的醫務人員和基礎設施的行為,促請所有各方停止這些違法和侵害行為,遵守根據適用的國際法應承擔的義務,
在此方面重申必須追究所有應對此類行為負責者的責任,重申上一段提及的其中一些行為可能構成《羅馬規約》定義的罪行,表示注意到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根據馬里過渡當局2012年7月13日的提交,已於2013年1月16日開始對據稱2012年1月以來在馬里境內實施的罪行展開調查,還表示注意到根據《協議》並按第2364(2017)號決議要求設立的國際調查委員會的工作業已結束,
強調馬里政府和聯合國需要就生態變化、自然災害、乾旱、荒漠化、土地退化、糧食不安全、能源獲取、氣候變化等因素對馬里安全與穩定的影響適當進行風險評估和制定風險管理戰略,
讚揚馬里穩定團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的貢獻,並向冒着生命危險和犧牲生命的維和人員致敬,
歡迎馬里穩定團努力執行其適應計劃,以期整合穩定團所有組成部分,提高其受保護的機動性、敏捷性和靈活性,從而更好地為執行《協議》、在中部實現穩定和恢復國家權力提供支持,加強對平民的保護,特別是為此建立機動特遣隊,
表示關切關於馬里穩定團部隊培訓和能力不足、未申明的限制條件、不遵守命令等一些情況的報告,強調穩定團工作透明和問責的重要性,
認識到,鑑於馬里穩定團所處的具體的挑戰性環境,穩定團與其他安全力量進行互動,這有可能成為恢復馬里和薩赫勒區域和平與穩定的互利手段,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的報告(S/2020/476)和秘書長的信(S/2020/481),
認定馬里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的執行
1. 敦促馬里政府以及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馬里各方」)繼續加快執行《協議》,為此緊急採取重大、有意義和不可逆轉的措施;
2. 歡迎為落實第2480(2019)號決議第4段提及的《協議》中一些優先措施而採取的重要步驟,但遺憾的是,其中一些措施未得以充分落實,回顧指出,如果各方違反《協議》從事敵對行動,採取妨礙或通過長期拖延妨礙或威脅《協議》執行工作的行動,安理會隨時準備根據第2374(2017)號決議採取應對措施;
3. 敦促馬里各方本着真誠合作的精神立即採取具體行動,在馬里穩定團當前任務期結束前採取以下優先措施:
– 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的完成以及經重組、改革且包容各方的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開始運作這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特別是在已整編的武裝團體之外,審查、整編和培訓至少2000名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的成員,在馬里各方就重組部隊的組成妥善協商後,將所有經歷了加速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的整編人員重新部署到馬里北部,並賦予這些部隊巡邏等工作,
– 確保根據全國包容對話結果完成《協議》設想的憲制改革和體制改革,特別是:㈠通過直接普選解決舉行大區議會、省議會和縣議會選舉方面懸而未決的問題,㈡設立議會第二院,㈢訂立把下放的國家服務和30%的國家收入移交給地方當局主管部門的時間表,並完成這一移交進程;㈣完成設立大區警察部隊的法律框架,並開始有效招募,其中應包括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的大量前成員,㈤全面建立新設選區,包括作為大區的梅納卡和陶代尼,以及擬設的省和縣,並在這些地區舉行立法選舉,
– 設立大區間諮詢理事會,採取能力建設舉措,與不同團體互動,以期繼續使北部開發區投入運作,經妥善協商後在馬里北部五個大區中的每個大區實施試點項目,以期迅速向民眾交付和平紅利,並進一步優先落實可持續發展基金的其他干預措施,
– 落實關於婦女參與《協議》所設機制以支持和監測《協議》執行工作的高級別講習班的建議,為此增加婦女在協議監測委員會和各小組委員會中的代表,設立講習班建議的指導委員會,並設立由婦女領導且任務和機制明確的觀察站,以監督婦女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的進展情況;
4. 促請馬里所有各方利用適當框架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協議》所設機制以支持和監測《協議》的執行,包括為此而增加協議監測委員會中婦女代表比例,所有政治職能單位和機構內婦女達到馬里法律確定的30%比額,並完成馬里第三個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國家計劃中所列的與《協議》有關的目標,請秘書長在關於馬里穩定團的定期報告中特別關注這幾點;
5. 鼓勵第2374(2017)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通過定期報告和臨時最新情況通報,查明第3段所述優先措施可能未得以執行的責任方,並表示如果這些優先措施在馬里穩定團當前任務期結束前未得以執行,則打算根據第2374(2017)號決議對以此阻礙或威脅《協議》執行工作的個人和實體採取應對措施,強調指出,被列入2374制裁名單的個人或實體在從名單上除名之前,且在不影響第2374(2017)號決議第2、5、6和7段規定的豁免情況下,不得受益於部署在馬里的聯合國實體提供的任何財政、業務或後勤支助,歡迎部署在馬里的聯合國實體已採取措施確保這些個人或實體不受益於這些支助,請秘書長在本任務授權通過後的第一次季度報告中列入關於這些措施的最新情況;
6. 促請馬里所有各方嚴格遵守現有的停止敵對行動安排,要求所有武裝團體摒棄暴力,切斷與恐怖主義組織和跨國有組織犯罪的一切聯繫,採取具體步驟防止踐踏平民人權,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兵,停止任何有礙國家權力和基本社會服務復位的活動,並無條件承認馬里在《協議》框架內的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
7. 敦促馬里所有各方與秘書長特別代表和馬里穩定團充分合作執行《協議》,確保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確保他們隨時可在馬里全境不受阻礙地通行;
8. 呼籲在國家和大區戰略中納入消除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污名、為受害者和倖存者伸張正義、支持他們重新融入社會的方案,還呼籲在設計、訂立、實施、監測和評價這些方案時考慮到受害者和倖存者的意見;
9. 敦促馬里各方在協議監測委員會各次會議之間進行更系統有序的交流,肯定協議監測委員會在調解馬里各方之間分歧方面的作用,回顧馬里政府和聯合國2018年10月15日簽署的《和平契約》條款承認國際調解小組在《協議》執行出現分歧時所作的裁決和仲裁具有可執行性,促請協議監測委員會成員和其他相關國際夥伴與秘書長特別代表和馬里穩定團協調,加強互動以支持《協議》的執行;
10. 促請獨立觀察員繼續公布,包括通過向協議監測委員會介紹情況而公布定期報告,其中包括關於所有各方為加快全面、有效和以包容方式執行《協議》而應採取的步驟的具體建議,還促請所有各方與卡特中心充分合作,便利後者執行作為獨立觀察員所承擔的任務;
11. 促請馬里各方收悉國際調查委員會的建議後即予以後續落實;
12. 鼓勵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以及雙邊、區域和多邊夥伴提供必要支持,協助馬里各方執行《協議》,特別是其中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規定;
馬里中部局勢
13. 敦促馬里當局迅速採取行動,通過馬里中部危機管理政治框架,並以綜合、全面和政治主導的方式充分、有效地執行馬里中部穩定戰略,以期保護平民,減少族裔間暴力,恢復馬里中部各族裔之間的和平關係,還敦促馬里當局毫不拖延地解除所有民兵的武裝,鼓勵加緊落實和解舉措,以期預防族裔間暴力繼續和復燃,促進各族裔和平共處;
14. 敦促馬里當局在馬里穩定團當前任務期結束前落實以下優先措施:
– 在馬里中部重新建立國家力量和國家權力,部署並全面運作國內安全部隊(警察、憲兵、國民警衛隊)、司法實體和基本社會服務單位,確保這些機構的反應能力和問責制,並訂立具體步驟和建立制度以監測這方面的進展,
– 打擊馬里中部侵犯踐踏國際人權法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有罪不罰現象,將被控在2019年和2020年屠殺數百名平民的個人繩之以法,並進行相應審判;
15. 鼓勵馬里當局在合作夥伴幫助下繼續努力追求馬里中部可持續、包容的社會經濟發展,尤其是通過教育、基礎設施和公共衛生等方面的發展項目,特別關注青年;
馬里穩定團的任務
總則
16. 決定將馬里穩定團任務期限延長至2021年6月30日;
17. 決定馬里穩定團應繼續由至多13289名軍事人員和1920名警務人員組成;
18. 授權馬里穩定團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
19. 決定馬里穩定團的首要戰略優先事項依然是支持馬里各方以及馬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執行《協議》,還決定馬里穩定團的第二個戰略優先事項是通過執行規定任務,促進馬里各方以全面和政治主導的方式實施馬里中部穩定戰略,以期在馬里中部保護平民,減少族裔間暴力,並重新建立國家權力、國家力量和基本社會服務部門;
20. 強調指出,應根據上文第19段和下文第28和29段規定的工作優先排序執行馬里穩定團的任務,請秘書長在任務部署中反映這一優先排序並相應調配預算資源,同時確保為執行任務配置適當資源,為此申明,必須在關於現有能力和資源使用問題的各項決定中優先考慮對《協議》執行工作的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經與部隊指揮官和警務專員協商後應在各區之間部署馬里穩定團特遣隊方面有足夠靈活性,以便根據馬里穩定團任務規定迅速應對馬里北部和中部的動態安全局勢,並且秘書長特別代表經與部隊指揮官協商後應確保有足夠的穩定團資源分配用於執行第二個戰略優先事項;
21. 請馬里穩定團繼續以積極主動、有力、靈活和敏捷的態勢執行任務;
22. 請馬里穩定團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安保和通行自由,保護裝置和裝備,並在此方面定期審查所有安全和安保措施;
23. 表示全力支持繼續執行馬里穩定團的適應計劃,鼓勵會員國為該計劃作出貢獻,提供計劃取得成功所需的能力,特別是航空資產;
24. 鼓勵秘書長不斷更新列明聯合國在馬里保持和平的總體願景、共同優先目標和內部分工的綜合戰略框架,包括加強與捐助方的協調,請秘書長確保馬里穩定團及其信託基金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根據各自任務和相對優勢進行高效率的任務分工和實現工作互補,並視馬里穩定團任務執行進展情況不斷調整部署,同時強調指出國家工作隊必須擁有適足資源,特別指出國家工作隊加強在馬里北部和中部各大區的派駐力量及活動的重大意義,促請會員國和相關組織考慮為此提供必要的自願捐款;
25. 鼓勵馬里穩定團繼續努力改善其民事、軍事和警務部門之間的協調,為此加大力度採用綜合辦法開展行動規劃和情報工作,並採用穩定團內部專門協調機制;
26. 請秘書長繼續確保馬里穩定團、聯合國西非和薩赫勒辦事處(西薩辦)、包括西非經共體和薩赫勒五國集團在內的次區域組織以及該區域各會員國之間酌情密切協調和分享信息;
27. 請馬里穩定團改進宣傳工作以提高人們對其任務和作用的認識,並特別指出馬里當局在保護平民和執行《協議》方面的作用和責任;
優先工作
28. 決定馬里穩定團的任務應包括以下優先工作:
(a) 支持執行《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
㈠ 利用秘書長特別代表的斡旋來鼓勵和支持《協議》得以充分執行,特別是為此而領導協議監測委員會秘書處,並發揮核心作用,協助馬里各方確定執行步驟及其優先排序;
㈡ 支持落實《協議》特別是其第二部分規定的政治和機構改革,尤其是支持政府努力在全國各地有效恢復和擴展國家權力和法治,包括為此支持馬里北部臨時行政當局在《協議》規定的條件下有效運轉;
㈢ 支持執行《協議》特別是其第三部分和附件2規定的國防和安全措施,尤其是:
– 支持、監測和監督停火,包括繼續對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的行動和武器採取管控措施,包括在指定的無武器區這麼做,並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違反行為,
– 支持武裝團體進駐營地、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包括作為一項臨時措施,將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人員編入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並在包容、各方同意的安全部門改革框架內繼續執行減少社區暴力方案,同時考慮到婦女和兒童以及殘疾人等邊緣化群體的特別需要,不妨礙復員、解除武裝和重返社會委員會和整編委員會的預期計劃,
– 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且無損基本維和原則的情況下,支持馬里所有相關各方為在馬里北部重新部署經改革和整編的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制定綜合計劃,包括為了使他們擔起安全職責,支持進行此類重新部署,包括在採取協調一致的聯合行動期間提供行動、後勤和運輸支援,進行規劃,加強信息交流和實施醫療後送,
– 在《協議》規定的框架內,與參與這些領域工作的其他雙邊合作夥伴、捐助方和歐洲聯盟等國際組織密切協作,確保國際社會為重建馬里安全部門所作的努力協調一致;
㈣ 支持執行《協議》特別是其第五部分中的和解和司法措施,包括支持真相、正義與和解委員會的運作和支持落實國際調查委員會的建議,幫助確保司法和懲戒官員以及馬里司法機構的效力,特別是在拘押、調查和起訴涉嫌實施恐怖主義相關罪行、大規模暴行和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包括販運人口、軍火、毒品和自然資源以及走私移民)的個人並對這些人判刑等方面;
㈤ 鼓勵和支持馬里各方和所有相關的非簽署方充分執行《協議》,包括促進婦女組織和婦女建設和平者及青年組織和青年建設和平者等民間社會各方有意義地參與,並幫助馬里政府提高人們對《協議》內容和目標的認識;
(b) 支持中部穩定和在中部恢復國家權力
㈠ 支持馬里當局全面有效地實施馬里中部穩定戰略,並落實上文第14段規定的優先措施;
㈡ 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且無損基本維和原則的情況下,協助國家力量、國家權力和基本社會服務部門在中部復位,支持在中部重新部署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包括為此而繼續在採取協調一致的聯合行動期間提供行動、後勤和運輸支援,進行規劃,加強信息交流和實施醫療後送;
㈢ 支持馬里當局確保毫不拖延地追究那些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負責者的責任並將他們繩之以法;
(c) 保護平民
㈠ 在不妨礙馬里當局擔起首要責任的情況下,保護人身遭受暴力威脅的平民;
㈡ 為支持馬里當局,通過全面綜合辦法採取積極步驟,預見、威懾和有效應對特別是馬里北部和中部平民受到的威脅,為此:
– 加強預警機制,系統記錄和分析馬里穩定團的應對程度,
– 加強社區參與和保護機制,包括與平民互動、社區外聯、和解、調解、支持解決地方和族裔間衝突以及公共信息等方面,
– 採取機動、靈活、有力和積極主動的步驟保護平民,包括設立機動特遣隊,優先在平民面臨最大風險的地區部署可用的地面和空中資產,同時期待馬里當局在各個地區擔起責任,
– 減輕任何軍事或警察行動之前、期間和之後對平民造成的風險,包括為此而追蹤了解、預防、儘量減少和處理穩定團行動對平民造成的傷害,
– 防止活躍的武裝分子返回主要人口中心和平民面臨風險的其它地區,但僅針對嚴重和可信的威脅採取直接行動;
㈢ 向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兒童提供具體保護和援助,包括通過保護顧問、兒童保護顧問、婦女保護顧問以及文職和軍警性別問題顧問和協調人並與婦女組織協商開展這方面工作,回應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受害者和倖存者的需要;
(d) 斡旋及和解
㈠ 在國家和地方各級開展斡旋、建立信任和進行調解等工作,以支持與所有利益攸關方以及支持它們之間為努力實現和解和增強社會凝聚力而進行對話;
㈡ 支持努力緩解族裔間緊張關係,同時銘記馬里當局的首要責任;
㈢ 通過提供技術援助和安全安排等途徑,支持根據《協議》規定在和平環境中舉行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和可信的選舉,包括視需要舉行大區、地區和立法補選和酌情舉行立憲全民投票;
(e) 促進和保護人權
㈠ 協助馬里當局努力促進和保護人權,特別是在司法與和解領域,包括在可行且不妨礙馬里當局履行職責的情況下酌情支持馬里當局努力將馬里境內嚴重侵犯踐踏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特別是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責任人毫不無故拖延地繩之以法,同時考慮到馬里過渡當局已將馬里2012年1月以來發生的國內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審理;
㈡ 更加努力地監測、記錄、派團實況調查、幫助調查和公開定期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馬里各地的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販運人口以及針對婦女和兒童的侵害虐待行為,並協助努力防止這種侵害虐待行為,為此酌情與相關合作夥伴聯絡;
(f) 人道主義援助
為支持馬里當局,協助創造一個安全環境,以便根據人道主義原則開展安全、文職人員主導的人道主義援助,並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包括相關聯合國機構密切協調,幫助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返回、融入當地社會或重新安置;
其他工作
29. 還授權馬里穩定團在不妨礙其執行優先工作能力的情況下,利用其現有能力,以精簡有序的方式協助執行以下其他工作,同時銘記優先工作和次要工作相輔相成:
(a) 速效項目
在紮實的衝突分析基礎上,為直接支持在北部執行《協議》或響應中部具體需求的速效項目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
(b) 與各制裁委員會合作
向第2374(2017)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和專家小組提供協助並與之交換信息,確保穩定團在馬里的活動與促進執行本決議規定的制裁措施的努力協調一致;
向1267/1989/2253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和第1526(2004)號決議所設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提供協助,包括傳遞與執行第2368(2017)號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相關的情報;
馬里和薩赫勒區域的其他安全力量
30. 請秘書長確保馬里穩定團、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法國部隊和歐洲聯盟在馬里的各特派團在各自任務範圍內,通過現有機制相互充分協調、交換信息並酌情提供支持,還請馬里穩定團召集馬里協調機構例會,作為此類協調、交換信息和支持的主要平台;
31. 強調指出,針對馬里安全所面臨的威脅採取的應對措施只有在充分遵守國際法並且採取可行的預防措施儘量減少對所有行動區內平民的傷害的情況下,才能行之有效,請馬里穩定團確保在向上文第30段提及的其他安全力量提供任何支持時嚴格遵守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人權盡職政策),促請接受此類支持的所有非聯合國安全部隊繼續與聯合國及相關的監測和報告機制合作實施人權盡職政策;
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
32. 敦促馬里穩定團和馬里政府加倍努力,確保迅速、充分和有效地執行關於支持重新部署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的《諒解備忘錄》;
33. 鼓勵雙邊和多邊夥伴繼續與馬里政府和馬里穩定團協調,在《協議》框架內提供支持,以期加快在馬里中部重新部署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並在經過改革和重組後重新部署至馬里北部,特別是為此提供相關裝備和訓練;
34. 表示嚴重關切有關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在開展反恐行動期間一再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的指控,表示肯定地注意到馬里政府宣布的應對這些指控的措施,敦促馬里政府有效執行這些措施,特別是進行透明、可信和及時的調查,追究應負責者的責任,尤其是針對馬里穩定團人權司記錄在案的指控;
35. 促請馬里政府落實馬里穩定團在人權盡職政策框架內提出的所有建議,鼓勵國際夥伴堅持把恪守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和問責製作為與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或其他武裝行為體合作的必要條件;
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
36. 歡迎薩赫勒五國集團執行秘書處(「執行秘書處」)和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提高自主性,鼓勵薩赫勒五國集團國家確保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繼續提高行動力度,以展示更多的實際行動成果,着重指出薩赫勒五國集團警察部分投入運作取得進展的重要性,鼓勵支持這一部分,包括為此而對其專門調查部門進行培訓;
37. 強調指出,考慮到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目前的能力水平,馬里穩定團按照第2391(2017)號決議規定的條件提供行動和後勤支助,這是一項臨時措施,有可能使聯合部隊執行任務的能力得到增強,促請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繼續發展自身的自助能力;
38. 回顧第2391(2017)號決議第13段的各項規定,表示注意到秘書長報告(S/2020/476)中提出的備選方案,表示支持在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框架內行動的薩赫勒五國集團所有特遣隊使用馬里穩定團根據第2391(2017)號決議以及聯合國、歐洲聯盟和薩赫勒五國集團之間的技術協定(「技術協定」)提供給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的生命保障消耗品,條件是,如果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或其他實體,包括馬里穩定團或其他聯合國機關根據聯合國採購細則和指導原則、與執行秘書處協商遴選進程並考慮到地方情況後可能聘用的私營公司位於馬里境外,則由他們自己負責確保運至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和馬里穩定團商定的地點,提供支持時嚴格遵守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而且馬里穩定團按照第2391(2017)號決議、歐洲聯盟與聯合國簽署的技術協定和授權協定向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提供的支持繼續通過歐洲聯盟協調的供資機制全額償還給聯合國,不影響馬里穩定團執行任務和戰略優先事項的能力,回顧第2391(2017)號決議第33㈢段規定的報告義務,還請秘書長在2021年4月關於薩赫勒五國集團的報告中評估第2391(2017)號決議第13段的執行情況,包括評估人權盡職政策執行情況以及執行秘書處和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提高自主性和建立自己的採購系統的前景,表示打算在馬里穩定團當前任務期結束時,根據這一評估,就第2391(2017)號決議第13段所設機制的未來作出決定;
39. 請秘書長通過提供相關情報來加強馬里穩定團與薩赫勒五國集團國家的信息交換;
40. 回顧指出,遵守第2391(2017)號決議所述合規框架對於確保必要的民眾信任,從而確保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的有效性與合法性至關重要;
法國部隊
41. 授權法國部隊在其能力範圍內並在部署區內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在馬里穩定團人員受到迫在眉睫的嚴重威脅時,應秘書長請求進行干預,為他們提供支持,直至本決議規定的馬里穩定團任務結束,請法國向安理會報告在馬里執行此項任務的情況,並將這一報告工作與下文第62段所述秘書長的報告工作進行協調;
歐洲聯盟的貢獻
42. 鼓勵歐洲聯盟,特別是其薩赫勒問題特別代表以及歐盟馬里培訓團和歐盟薩赫勒馬里能力建設團,繼續努力支持馬里當局進行安全部門改革和在馬里全境重新建立國家權力和機構,還鼓勵與馬里穩定團密切協調這些努力,請秘書長加強馬里穩定團與歐盟馬里培訓團和歐盟薩赫勒馬里能力建設團之間的合作,包括進一步發展特派團之間的互補性,探索可能的相互支持方式;
馬里穩定團的能力、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
43. 強調指出必須為馬里穩定團提供必要的執行能力,使它能夠在包括不對稱威脅在內的複雜安全情況下完成任務,同時確保其人員的安全保障達到儘可能最佳水平;
44. 敦促會員國提供擁有包括語言技能在內的適當能力的部隊和警察,提供部署前培訓和酌情提供實地培訓,並提供裝備,包括適合具體行動環境的加強戰鬥力手段,指出部署前未申明和秘書長未接受的本國限制條件對任務執行可能產生不利影響,促請會員國申明本國所有限制條件,以儘可能少的已申明限制條件提供部隊和警察,並充分有效地執行與聯合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各項規定;
45. 請秘書長設法增加馬里穩定團內婦女人數,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切實參與行動的各個方面;
46. 強烈譴責襲擊維和人員及其他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着重指出這些襲擊可能構成國際法定義的戰爭罪,強調指出應追究那些對這些行為負責者的責任,促請馬里政府迅速調查並將行為人繩之以法,以防有罪不罰導致助長今後針對維和人員的暴力行為,促請馬里穩定團為此向馬里政府提供支助,還強調指出馬里穩定團必須具備必要能力以增進聯合國維和人員的安全保障,請秘書長定期在報告中列入馬里在此方面所作努力的信息,還請秘書長確保部隊派遣國在向馬里部署部隊前得到關於在不對稱環境中減少部隊傷亡的最新戰術、技術和程序的充分信息;
47. 請秘書長、會員國和馬里政府根據第2518(2020)號決議和馬里穩定團在這方面制定的行動計劃,繼續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審查和加強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包括為此:
– 改善馬里穩定團在任務授權限度內的情報和分析能力,包括監視和監測能力,
– 提供清除爆炸裝置的培訓、知識和裝備,包括進一步支持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根據部隊當前需求部署所需的適合具體環境的防雷車,
– 改進行動中的後勤工作,特別是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馬里穩定團後勤補給路線的安全,包括為此繼續部署運輸護衛營和使用多傳感器、情報融合、無人駕駛航空系統等現代技術,以及探索其他可能的後勤補給路線,
– 加強營地保護,包括在尚未裝備地面警戒雷達等間接火力攻擊預警裝置的房地緊急部署此類裝置,
– 採用更為有效的傷員和醫療後送程序,包括非集中化傷員後送標準作業程序,並部署經強化的醫療後送能力,
– 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改進馬里穩定團安全保障設施與安排的規劃和運行,
– 保證對關鍵職能人員實行長期輪換計劃,並探索創新辦法來促進裝備提供國、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之間的夥伴關係;
48. 確認有效執行維和任務是所有利益攸關方的責任,取決於若干重要因素,包括明確界定、實事求是和可完成的任務;各級的政治意願、領導力、業績和問責;充足資源;政策、規劃和業務指南、培訓和裝備;
49. 歡迎秘書長採取積極舉措以建立聯合國維和行動績效文化標準,回顧安理會在第2378(2017)和第2436(2018)號決議中請秘書長確保利用關於維和行動成效的業績數據來改進特派團行動,包括用於作出關於部署、補救、遣返和獎勵的決定,重申安理會支持制定一個全面綜合的業績政策框架,確定明確的業績標準來評價所有參與和支助維和行動的聯合國文職人員和軍警人員,以促進有效和全面執行各項任務,該框架應納入以明確和妥善界定的基準為基礎的全面和客觀的方法,以確保對業績不佳進行問責,對傑出表現予以獎勵和表彰,促請秘書長按第2436(2018)號決議所述將此框架適用於馬里穩定團,特別是在出現業績不佳時進行調查和立即採取行動,包括輪調、遣返、替換或解僱任何業績不佳的馬里穩定團軍警或文職人員,注意到秘書長為制定全面業績評估系統所作的努力;
50. 促請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的會員國確保馬里穩定團所有人員以及馬里穩定團公務專用的裝備、儲備物、用品和其他物資能夠自由、不受阻礙地快速進出馬里,以便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及時運送馬里穩定團的後勤物資;
根據國際法、人權法承擔的義務及相關方面
51. 敦促馬里當局確保不無故拖延,立即追究所有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罪行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及販運人口罪行負責者的責任,並將他們繩之以法,確保衝突中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所有受害者和倖存者能夠訴諸司法,在此方面注意到馬里當局繼續按照馬里根據《羅馬規約》承擔的義務就國際刑事法院管轄內事項與法院合作;
52. 敦促各方遵守國際人道法規定的義務,尊重和保護所有平民,包括人道主義人員和民用物體,以及所有醫護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和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採取一切必要步驟讓人道主義行為體享有全面、安全、隨時和不受阻礙的通行准入和行動便利,以便為所有需要援助者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同時尊重人道主義原則和適用的國際法;
53. 重申馬里當局負有保護馬里境內平民的首要責任,重申安理會以往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兒童與武裝衝突、婦女與和平與安全以及青年與和平與安全的決議,促請馬里穩定團和在馬里境內行動的所有軍事部隊考慮到這些決議並遵守國際人道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回顧在這方面開展培訓的重要性;
54. 歡迎馬里當局通過第三個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行動計劃,請馬里穩定團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始終充分考慮到性別平等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協助馬里當局確保在《協議》執行工作中,包括在安全部門改革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中,以及在和解和選舉進程中,讓婦女在各級充分、有效和切實參加、參與並擁有自己的代表,促請馬里各方把處境脆弱的婦女和兒童的更多保護需要作為一個跨領域問題加以處理;
55. 敦促各方落實安全理事會工作組2018年6月19日通過的關於馬里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意見,鼓勵馬里政府繼續努力加強兒童保護法律框架,注意到馬里政府核可《安全學校宣言》,鼓勵對已關閉、成為攻擊目標或受到威脅的學校進行摸底調查,促請馬里政府確保在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以及安全部門改革中考慮到保護兒童權利問題,敦促所有武裝團體制定和執行行動計劃,終止和防止秘書長查明的所有六種嚴重侵害兒童行為,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對兒童的性暴力行為,請馬里穩定團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始終充分考慮到保護兒童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
56. 敦促各方預防和消除衝突局勢及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鼓勵執行聯合國與馬里政府於2019年3月簽署的關於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問題聯合公報,還鼓勵馬里當局繼續採取步驟,頒布關於預防、起訴和應對性別暴力的法律草案,促請綱領會武裝團體履行2016年6月《關於預防馬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公報》所載承諾,並促請協調會武裝團體作出類似承諾,請馬里穩定團支持這方面的努力;
57. 請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馬里穩定團全面遵守聯合國對嚴重不當行為、性剝削和性虐待以及性騷擾的零容忍政策,為此而充分利用秘書長特別代表的現有權力以確保對穩定團工作人員的問責,並作出有效的特派團支助安排,在發生此類不當行為時向安理會全面通報情況,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包括進行審查、開展部署前和特派團內提高認識培訓,並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包括及時調查所有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在有可信證據表明部隊普遍或整體存在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時將其遣返回國;
58. 促請會員國和國際及區域組織通過增加捐助迅速應對馬里嚴重的糧食和人道主義危機;
環境問題
59. 請馬里穩定團在履行規定任務時考慮其行動對環境的影響,為此根據適用的相關大會決議及聯合國細則和條例進行適當管理;
減輕小武器、輕武器和爆炸物的威脅
60. 促請馬里當局處理小武器和輕武器泛濫和非法販運問題,包括根據西非經共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其彈藥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公約》、《聯合國小武器和輕武器行動綱領》和第2220(2015)號決議,確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儲存和保管輕小武器儲備和彈藥;
61. 促請馬里當局加強與聯合國、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的合作,以便對爆炸物威脅作出最適當的反應;
秘書長報告
62.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每三個月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執行情況,着重說明:
㈠ 《協議》執行進展情況,特別是上文第3段所述優先措施的執行進展情況,
㈡ 馬里中部穩定戰略執行進展情況,特別是上文第14段所述優先措施的進展情況,以及馬里穩定團為支持這些目標所作的努力,
㈢ 馬里穩定團、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法國部隊和在馬里的歐洲聯盟各特派團之間進行協調、交流信息以及適當時相互提供行動和後勤支助的情況,
㈣ 改進穩定團外部溝通的措施;
63. 還請秘書長考慮到包括秘書長特別代表在內的所有有關各方的意見,與部隊指揮官協商,每6個月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信函,專門和全面地重點說明以下方面:
㈠ 穩定團行動進展情況,包括安全挑戰、適應計劃執行情況以及馬里協調機構內關於安全責任協調的討論的最新情況,
㈡ 基於第49段所述方法的軍警人員業績和輪調情況,包括未申明的限制條件及其對穩定團的影響情況,以及對據報業績不佳個案的處理情況,
㈢ 上文第24段所述綜合戰略框架的最新執行情況,鼓勵在該框架中納入一項過渡計劃,以便根據穩定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任務規定、比較優勢以及能力和差距摸底情況向國家工作隊移交相關任務,並納入一項由所有多邊和雙邊夥伴參與的資源調動戰略,以及穩定團根據安全和政治狀況改善情況及《協議》執行進展情況可能撤出的長期戰略;
64. 請秘書長與馬里協調機構協調,並與聯合國機構、會員國、區域組織和獨立專家等其他相關夥伴協商,制定一個評估馬里和平與安全繼續面臨的挑戰的長期路線圖,側重於一組實際、相關、明確可衡量的基準和條件,包括《協議》執行進展情況、經改革和重組的馬路國防和安全部隊在馬里全境的重新部署情況、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全面運作情況和馬里穩定團適應計劃執行情況,以確保在條件得以滿足、無損馬里及所在區域的穩定的情況下,分階段、協調和審慎地過渡移交安全職責,從而為穩定團的可能撤出戰略開闢道路,在2021年3月31日前將整個路線圖提交安全理事會;
6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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