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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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一日決議案
〔S/597〕
安全理事會,
收悉一九四七年十月十四日領事委員會報告書,9內稱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理事會關於停止敵對行為之決議案二十七(一九四七)並未完全生效,
復自該報告書獲悉任何一方均未設法與另一方商定實施該決議案之辦法,
一.促請當事雙方立卽彼此直接或藉由斡旋委員會商議據以實施停火決議案之辦法,並在未獲協議前停止違反該決議案之任何活動或其煽動,又顧保護生命財產上採取適當之措施;
二.請斡旋委員會協助雙方議定保證遵守停火決議之辦法;
三.請領事委員會及其軍事助理人員向斡旋委員會提供協助;
四.通知當事雙方,斡旋委員會及領事委員會:理事會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決案二十七(一九四七)應解釋為:任何一方使用武器部隊採取敵對行動向一九四七年八月四日不在其佔領下之領土擴展其控制,卽與理事會決議案二十七(一九四七)不相符合;
五.請當事雙方,於若干武裝部隊似有撤退之必要時,儘速訂立一九四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理事會決議案三十(一九四七)中所稱之協定。
第二一九次會議以七票對一票(波蘭)通過,棄權者三(哥倫比亞、叙利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9 參閱安全理事會正式紀錄,第二年,特別補編第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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