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三十六

<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三十六(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一日决议案
〔S/597〕

  安全理事会,

  收悉一九四七年十月十四日领事委员会报告书,9内称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理事会关于停止敌对行为之决议案二十七(一九四七)并未完全生效,

  复自该报告书获悉任何一方均未设法与另一方商定实施该决议案之办法,

  一.促请当事双方立即彼此直接或借由斡旋委员会商议据以实施停火决议案之办法,并在未获协议前停止违反该决议案之任何活动或其煽动,又顾保护生命财产上采取适当之措施;

  二.请斡旋委员会协助双方议定保证遵守停火决议之办法;

  三.请领事委员会及其军事助理人员向斡旋委员会提供协助;

  四.通知当事双方,斡旋委员会及领事委员会:理事会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决案二十七(一九四七)应解释为:任何一方使用武器部队采取敌对行动向一九四七年八月四日不在其占领下之领土扩展其控制,即与理事会决议案二十七(一九四七)不相符合;

  五.请当事双方,于若干武装部队似有撤退之必要时,尽速订立一九四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理事会决议案三十(一九四七)中所称之协定。


第二一九次会议以七票对一票(波兰)通过,弃权者三(哥伦比亚、叙利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9 参阅安全理事会正式纪录,第二年,特别补编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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