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41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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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416(197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338(1973)号、十月二十五日第340(1973)号、十月二十七日第341(1973)号、一九七四年四月八日第346(1974)号、十月二十三日第362(1974)号、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第368(1975)号、七月二十四日第371(1975)号、十月二十三日第378(1975)号和一九七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第396(1976)号等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紧急部队的报告,
注意到中东局势的发展,
回顾秘书长的意见,认为在寻求中东问题各方面的全盘解决上放松努力是很危险的,又回顾秘书长希望所有有关各方紧急努力,设法解决中东问题的各方面,以期维持该地区的平静并达成安全理事会第338(1973)号决议所要求的全盘解决办法,
注意到秘书长建议将该部队的任务期限延长一年,
1.决定:
(a)要求所有有关各方立即执行安全理事会第338(1973)号决议;
(b)将联合国紧急部队的任务期限延长一年,即到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为止;
(c)请秘书长在这一期限终了时,提出关于局势发展和执行第338(1973)号决议所采步骤的报告;
2.确信定能以最高效率和最少费用维持紧急部队。
第二〇三五次会议以十三票对零票通过。 1
1 两个成员国(中国和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没有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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