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51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5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511号决议
1982年6月18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512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82年6月18日
第511(198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第425(1978)426(1978)427(1978)434(1978)444(1979)450(1979)459(1979)467(1980)483(1980)488(1981)490(1981)498(1981)501(1982)号各项决议,

重申其第508(1982)509(1982)号决议,

研究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报告,并注意到报告所载的结论和建议,

铭记着需要防止可能使局势进一步恶化的任何事态发展,需要在安全理事会审查局势所有方面之前就地保持联合国协助恢复该地区和平的能力,

1.决定采取临时措施,把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当前任务期限延长两个月,即到1982年8月19日为止;

2.授权联黎部队在上述期间附带执行秘书长关于联黎部队的报告第17段所提出的临时任务;

3.要求有关各方对联黎部队执行任务给予充分合作;

4.秘书长将第508(1982)509(1982)号决议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通知安全理事会。


第2379次会议以13票对0票,2票弃权(波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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