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0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07号决议
1991年8月1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08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1年8月15日
第707(199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决议及其关于这个问题的其他决议,

并回顾安全理事会主席1991年4月11日给伊拉克常驻联合国代表的信中指出,根据伊拉克书面同意充分执行第687(1991)号决议,该决议第33段所规定关于停火的前提条件业已满足,

极为关切地注意到秘书长1991年6月26日和28日和7月4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传达了特别委员会执行主席所取得的资料和派往伊拉克高级别特派团的报告;这些资料证实伊拉克没有遵守第687(1991)号决议所规定的义务,

又回顾1991年6月28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其中要求立即派出一个由特别委员会主席、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和主管裁军事务副秘书长组成的高级别特派团,尽早同伊拉克政府最高级官员会面,取得书面保证,对于特别委员会所指定的地点,伊拉克将充分立即地合作,并将可能已从那些地点运出的任何物品提供直接检查,

震惊地注意到对于高级别特派团就其同伊拉克政府最高层会谈的结果向秘书长提出的报告,

严重关切国际原子能机构1991年7月15日和25日向安理会提出的关于伊拉克政府所采取的公然违反第687(1991)号决议的行动的资料,

并也严重关切伊拉克外交部长1991年7月7日给秘书长的信内以及后来的声明和调查结果中的证据,证明伊拉克4月18日和28日的通知并不完全,因为伊拉克隐瞒了一些相关的活动,构成实质上违反第687(1991)号决议所规定的义务,

注意到秘书长1991年6月26日、6月28日和7月4日的信,信中指出,伊拉克并未充分遵守它关于将给予第687(1991)号决议授权成立的特别委员会和原子能机构视察组特权、豁免和便利的一切保证,

确认为使特别委员会能够执行第687(1991)号决议第9(b)(一)、(二)和(三)段所规定关于视察伊拉克的化学和生物武器和弹道导弹能力并取得那项决议所述物品以便销毁、拆除或使其变成无害的任务,第687(1991)号决议第9(a)段所要求伊拉克方面充分的公布是极为重要的,

还确认为使原子能机构在特别委员会的协助与合作下,能够确定何种核武器可用材料或任何分系统或部件或有关的任何研究、发展、支助或制造设施,按第687(1991)号决议第13段的规定,必须予以销毁、拆除或使其变成无害,伊拉克必须公布其一切核计划,包括声称其用途与核武器可用材料无关的任何核计划,

并确认上述伊拉克未严格遵守第687(1991)号决议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构成实质上违背其接受该决议的有关规定的诺言,该项决议确定停火并规定恢复该区域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条件,

又确认正如原子能机构理事会1991年7月18日的决议所确定,伊拉克未遵守其根据1968年7月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的保障协定,构成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决心确保第687(1991)号决议特别是C节,得到全面遵守,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谴责伊拉克严重违反第687(1991)号决议C节规定的许多义务,也严重违背其同特别委员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的诺言,构成实质上违反第687号决议有关规定的行为,该项决议确定停火并规定恢复该区域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条件;

2.又谴责伊拉克正如原子能机构理事会1991年7月18日的决议所确定,未遵守其与原子能机构签订的保障协定规定的义务,因此构成违反其作为1968年7月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的义务,

3.要求伊拉克

(a)按照第687(1991)号决议要求,不再事拖延,全面、充分、彻底公布其发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射程远于一百五十公里的弹道导弹的计划,其持有的全部这种武器、部件及生产设施与地点的所有情况,以及一切其他核计划,包括它声称其用途与核武器可用材料无关的任何核计划;

(b)让特别委员会、原子能机构及其视察组立即无条件及无限制地随意前往视察他们想要视察的任何及所有地区、设施、设备、记录和运输工具;

(c)立即停止企图任何隐瞒,或不通知也未经特别委员会事先同意而进行任何移动或销毁任何与其核、化学或生物武器或弹道导弹计划有关的材料或设备,或与其别的核活动有关的材料或设备;

(d)立即让特别委员会、原子能机构及其视察组视察任何此前拒绝视察的物品;

(e)让特别委员会、原子能机构及其视察组为了任何相关目的,包括视察、监视、空中观察、运输和后勤在内,按照特别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各种条件,充分利用他们自已的飞机和伊拉克境内经他们确定为最适于委员会工作的飞机场,在伊拉克全境进行固定翼飞机和直升飞机飞行,不受任何种类的干扰;

(f)停止任何种类的核活动,除了医疗、农业和工业用途使用同位素,直至安理会确定伊拉克已充分遵守本决议和第687(1991)号决议第12和13段,而且原子能机构确定伊拉克已充分遵守其与原子能机构签订的保障协定为止;

(g)按照其以前的诺言,确保特别委员会和原子能机构的代表能彻底享有特权、豁免和便利,及彻底安全和行动自由;

(h)立即提供或协助提供特别委员会、原子能机构及其视察组所要求的任何运输、医疗或后勤支助;

(i)完全、彻底和迅速答复特别委员会、原子能机构及其视察组提出的问题或要求;

4.确定伊拉克对第687(1991)号决议第12段规定需要销毁、拆除或使其变成无害的物品不保留任何所有权;

5.要求伊拉克政府立即全面、毫不拖延地遵守其所有国际义务,包括本决议、第687(1991)号决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及其与原子能机构签订的保障协定规定的义务;

6.决定继续处理本案。


第3004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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