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70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7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707號決議
1991年8月15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708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1年8月15日
第707(199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決議及其關於這個問題的其他決議,

並回顧安全理事會主席1991年4月11日給伊拉克常駐聯合國代表的信中指出,根據伊拉克書面同意充分執行第687(1991)號決議,該決議第33段所規定關於停火的前提條件業已滿足,

極為關切地注意到秘書長1991年6月26日和28日和7月4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傳達了特別委員會執行主席所取得的資料和派往伊拉克高級別特派團的報告;這些資料證實伊拉克沒有遵守第687(1991)號決議所規定的義務,

又回顧1991年6月28日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其中要求立即派出一個由特別委員會主席、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和主管裁軍事務副秘書長組成的高級別特派團,儘早同伊拉克政府最高級官員會面,取得書面保證,對於特別委員會所指定的地點,伊拉克將充分立即地合作,並將可能已從那些地點運出的任何物品提供直接檢查,

震驚地注意到對於高級別特派團就其同伊拉克政府最高層會談的結果向秘書長提出的報告,

嚴重關切國際原子能機構1991年7月15日和25日向安理會提出的關於伊拉克政府所採取的公然違反第687(1991)號決議的行動的資料,

並也嚴重關切伊拉克外交部長1991年7月7日給秘書長的信內以及後來的聲明和調查結果中的證據,證明伊拉克4月18日和28日的通知並不完全,因為伊拉克隱瞞了一些相關的活動,構成實質上違反第687(1991)號決議所規定的義務,

注意到秘書長1991年6月26日、6月28日和7月4日的信,信中指出,伊拉克並未充分遵守它關於將給予第687(1991)號決議授權成立的特別委員會和原子能機構視察組特權、豁免和便利的一切保證,

確認為使特別委員會能夠執行第687(1991)號決議第9(b)(一)、(二)和(三)段所規定關於視察伊拉克的化學和生物武器和彈道導彈能力並取得那項決議所述物品以便銷毀、拆除或使其變成無害的任務,第687(1991)號決議第9(a)段所要求伊拉克方面充分的公布是極為重要的,

還確認為使原子能機構在特別委員會的協助與合作下,能夠確定何種核武器可用材料或任何分系統或部件或有關的任何研究、發展、支助或製造設施,按第687(1991)號決議第13段的規定,必須予以銷毀、拆除或使其變成無害,伊拉克必須公布其一切核計劃,包括聲稱其用途與核武器可用材料無關的任何核計劃,

並確認上述伊拉克未嚴格遵守第687(1991)號決議規定的義務的行為構成實質上違背其接受該決議的有關規定的諾言,該項決議確定停火併規定恢復該區域和平與安全的必要條件,

又確認正如原子能機構理事會1991年7月18日的決議所確定,伊拉克未遵守其根據1968年7月1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同國際原子能機構簽訂的保障協定,構成違反其國際義務的行為,

決心確保第687(1991)號決議特別是C節,得到全面遵守,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譴責伊拉克嚴重違反第687(1991)號決議C節規定的許多義務,也嚴重違背其同特別委員會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合作的諾言,構成實質上違反第687號決議有關規定的行為,該項決議確定停火併規定恢復該區域和平與安全的必要條件;

2.又譴責伊拉克正如原子能機構理事會1991年7月18日的決議所確定,未遵守其與原子能機構簽訂的保障協定規定的義務,因此構成違反其作為1968年7月1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的義務,

3.要求伊拉克

(a)按照第687(1991)號決議要求,不再事拖延,全面、充分、徹底公布其發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射程遠於一百五十公里的彈道導彈的計劃,其持有的全部這種武器、部件及生產設施與地點的所有情況,以及一切其他核計劃,包括它聲稱其用途與核武器可用材料無關的任何核計劃;

(b)讓特別委員會、原子能機構及其視察組立即無條件及無限制地隨意前往視察他們想要視察的任何及所有地區、設施、設備、記錄和運輸工具;

(c)立即停止企圖任何隱瞞,或不通知也未經特別委員會事先同意而進行任何移動或銷毀任何與其核、化學或生物武器或彈道導彈計劃有關的材料或設備,或與其別的核活動有關的材料或設備;

(d)立即讓特別委員會、原子能機構及其視察組視察任何此前拒絕視察的物品;

(e)讓特別委員會、原子能機構及其視察組為了任何相關目的,包括視察、監視、空中觀察、運輸和後勤在內,按照特別委員會可能確定的各種條件,充分利用他們自已的飛機和伊拉克境內經他們確定為最適於委員會工作的飛機場,在伊拉克全境進行固定翼飛機和直升飛機飛行,不受任何種類的干擾;

(f)停止任何種類的核活動,除了醫療、農業和工業用途使用同位素,直至安理會確定伊拉克已充分遵守本決議和第687(1991)號決議第12和13段,而且原子能機構確定伊拉克已充分遵守其與原子能機構簽訂的保障協定為止;

(g)按照其以前的諾言,確保特別委員會和原子能機構的代表能徹底享有特權、豁免和便利,及徹底安全和行動自由;

(h)立即提供或協助提供特別委員會、原子能機構及其視察組所要求的任何運輸、醫療或後勤支助;

(i)完全、徹底和迅速答覆特別委員會、原子能機構及其視察組提出的問題或要求;

4.確定伊拉克對第687(1991)號決議第12段規定需要銷毀、拆除或使其變成無害的物品不保留任何所有權;

5.要求伊拉克政府立即全面、毫不拖延地遵守其所有國際義務,包括本決議、第687(1991)號決議、《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及其與原子能機構簽訂的保障協定規定的義務;

6.決定繼續處理本案。


第300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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