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08号决议

1993年2月22日
第808(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号决议及其后一切有关决议,

回顾其1992年7月13日第764(1992)号决议第10段,其中重申所有当事方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义务,犯下或命令他人犯下严重违法公约行为者必须个人对此种违法行为负责,

又回顾其1992年8月13日第771(1992)号决议,其中特别要求前南斯拉夫境内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方面以及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所有军队立即停止并且不再作出任何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还回顾其1992年10月6日第780(992)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作为紧急事项设立一个公正的专家委员会,审查和分析根据第771(1992)号第780(1992)号决议提出的资料以及专家委员会可能取得的其他资料,以期向秘书长提出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各项《日内瓦公约》和其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证据及其结论,

审议了第780(1992)号决议所设专家委员会的临时报告,其中专家委员会认为,如决定设立一个特设国际法庭来审理前南斯拉夫境内事件,这与委员会的工作方向是一致的,

再度表示极为震惊的是,根据不断的报道,前南斯拉夫境内普遍发生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大规模屠杀和继续实行“种族清洗”,

断定这一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决心制止这种罪行,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对这种罪行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深信在前南斯拉夫的特殊情况下,设立一个国际法庭将使这一目标得以实现,并有助于恢复与维持和平,

在这方面注意到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建议设立这一法庭,

极感关切地注意到调查前南斯拉夫境内穆斯林妇女所受待遇的欧洲共同体调查团的报告,

注意到法国提出的法学家委员会的报告、意大利提出的法学家委员会的报告和瑞典常驻代表代表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当值主席提出的报告,

1.决定设立一个国际法庭来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

2.秘书长考虑到会员国在这方面提出的建议,尽早——如有可能在本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提出一份关于此事的所有方面的报告,包括提出具体提议并酌情提出有效、迅速执行上文第1段决定的备选办法,供安理会审议;

3.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17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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