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1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1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14号决议
1993年3月26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815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3年3月26日
第814(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号、1992年3月17日第746(1992)号、1992年4月24日第751(1992)号、1992年7月27日第767(1992)号、1992年8月28日第775(1992)号和1992年12月3日第794(1992)号决议

铭记1992年12月18日大会第47/167号决议,

赞扬会员国根据第794(1992)号决议采取行动,努力为索马里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建立安全的环境,

确认必须从联合特遣部队迅速、顺利、分阶段过渡到扩大的联合国索马里行动,

惋惜索马里境内继续发生暴力事件,对和解进程构成威胁,

痛惜代表联合国、各国和非政府组织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人员遭受到暴力行为,

深为遗憾及关切地注意到据继续不断的报道,索马里境内普遍发生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事件,法治荡然无存,

认识到索马里人民对本国的民族和解与重建工作负有根本责任,

确认以一项全面有效方案解除索马里各党派、包括各个运动和派系的武装,至关重要,

注意到需要继续提供人道主义救济援助并恢复索马里的政治机关和经济,

关切索马里境内的严重饥荒和干旱,加上内战,对该国的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以及人力资源造成巨大的破坏,

感谢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和不结盟国家运动对联合国在索马里的努力提供合作与支持,

又感谢第794(1992)号决议第11段所设基金捐款的各个会员国以及向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所有各方,

赞扬第751(1992)号决议设立的初期联合国索马里行动在艰巨情况下所作的努力,

还感谢各邻国对国际社会努力恢复索马里境内的和平与安全提供了宝贵的协助,并且收容了因冲突而流离失所的大量难民,并且注意到难民在邻国境内给邻国造成种种困难,

深信恢复索马里全国的法律和秩序将会有助于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和解与政治解决,并有助于恢复索马里的政治机关和经济,

还深信必须进行广泛的协商和审议才能够达成和解,并就设立过渡性的政府机构达成协议,以及就导致建立代议制民主机构的基本原则和步骤,取得协商一致的意见,

认识到重新建立地方和区域行政机构是恢复国内稳定的必要条件,

鼓励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在国家、区域及地方各级继续并加紧工作,包括并鼓励索马里社会各阶层广泛参与,以促进政治解决和民族和解的进程,并帮助索马里人民恢复其政治机关和经济,

表示随时准备酌情在地方、区域或国家一级协助索马里人民参加自由公正选举,以便达成和执行政治解决办法,

欣见由联合国主持的1993年1月4日至15日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索马里政治和解问题非正式筹备会议取得了进展,特别是在该会议上索马里各党派,包括各个运动和派系,缔结了三项协定,并且还欣见1993年3月15日在亚的斯亚贝巴开始举行的民族和解会议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强调索马里人民,包括各个运动和派系,均须为实现安全、和解与和平表现出政治决心,

注意到有关国家1992年12月17日的报告和1993年1月19日的报告,及秘书长关于第794(1992)号决议执行情况的1992年12月19日的报告和1993年1月26日的报告,

审查了1993年3月3日、11日和22日秘书长的进一步报告,

欣悉秘书长打算争取最大的节约和效率,并将联合国派驻的军事和文职人员保持在履行任务所需的最低人数,

断定索马里局势继续威胁到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


A


1.核可1993年3月3日、11日和22日秘书长的进一步报告;

2.赞扬秘书长按照1993年1月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索马里政治和解问题非正式筹备会议期间所达成的协议,召开索马里民族和解会议,在导致索马里政治和解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他努力酌情确保所有索马里人,包括各个运动、各个派系、社区领袖、妇女、专业人士、知识分子、老年人和其他代表团体在这些会议上都有适当的代表;

3.欣见第三次联合国索马里人道主义援助问题协调会议于1993年3月11日至13日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而且各国政府表示愿意通过这一进程,在可能的地点和时间协助索马里境内的救济和恢复工作;

4.秘书长通过其特别代表,并酌情在联合国各个有关实体、办事处和专门机构的协助下,按照其1993年3月3日的报告中的建议,向索马里人民提供人道主义及其他援助,以恢复其政治机关和经济,并促进政治解决和民族和解,其中特别包括:

(a)根据对明确、优先需要的评估,并酌情考虑到秘书处人道主义事务部拟订的1993年索马里救济和重建方案,协助提供救济和协助索马里的经济恢复;

(b)协助遣返难民和索马里境内流离失所者;

(c)通过索马里社会各阶层的普遍参与及重建全国的国家和地区机关以及民政管理机构,协助索马里人民推动和促进政治和解;

(d)酌情在地方、区域和国家各级协助重建索马里警察,以协助恢复与维持和平、安定、法律及秩序,包括调查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和协助起诉;

(e)协助索马里人民制订一项连贯、综合的方案,来清除索马里全国各地的地雷;

(f)发展适当的新闻活动来支持联合国在索马里境内的活动;

(g)创造条件,使索马里的公民社会在各个层次的政治和解进程以及拟订和实现恢复与重建方案方面得以发挥作用;


B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5.决定按照1993年3月3日秘书长的报告第56段至88段所载建议和本决议的规定,扩大联合国索马里行动部队的编制及任务;

6.核可扩大的联合国索马里行动最初的任务期限至1993年10月31日止,除非安全理事会在此以前予以延长;

7.强调根据1993年3月3日秘书长的报告第56至第69段,亟须解除武装,并迫切需要以联合特遣部队工作为基础,作出进一步的努力;

8.要求索马里各党派、包括各个运动和派系充分遵守它们在亚的斯亚贝巴索马里政治和解问题非正式筹备会议缔结的协议内所作的承诺,尤其是关于执行停火和关于解除武装方式的协议;

9.又要求索马里各党派、包括各个运动和派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为索马里人民提供人道主义及其他援助以恢复其政治机关和经济并促进政治解决和民族和解的联合国及其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安全;

10.秘书长在可能时酌情利用本决议所核可的扩大的联合国索马里行动部队,从索马里内部支持执行第733(1992)号决议规定的武器禁运,并就这个问题连同关于必要时采取更有效措施的任何建议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11.要求所有国家、特别是邻国合作执行第733(1992)号决议规定的武器禁运;

12.又请秘书长酌情利用联合国索马里行动部队提供安全,协助遣返难民,协助重新安置流离失所者,特别注意重大动乱继续威胁到区域和平与安全的地区;

13.重申要求索马里各党派、包括各个运动和派系立即停止并且不再发生一切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并重申负有这种行为责任的人应个人为此承担责任;

14.进一步请秘书长通过他的特别代表,指示联合国索马里行动部队指挥官负责按照他1993年3月3日的报告所载建议,并考虑到各地的特殊环境,加速巩固、扩大和维持索马里全国的安全环境,并在这方面安排从联合特遣部队迅速、顺利、分阶段过渡到扩大的联合国索马里行动;


C


15.秘书长维持第794号(1992)决议所设的基金,另外接受捐款,以供在联合特遣部队撤走之后维持扩大的联合国索马里行动部队,并建立索马里警察,并呼吁各会员国除摊款外,另向该基金捐款;

16.感谢联合国各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贡献和协助,并请秘书长要求他们继续为索马里全国各地区的人民提供财政、物质和技术上的支助;

17.又请秘书长酌情向各国和其他方面争取认捐和捐款,以协助筹措索马里的政治机关和经济所需的经费;

18.进一步请秘书长随时向安全理事会详细报告为执行本决议所采取的行动,特别是尽快向安理会提出一份报告载列关于建立索马里警察部队的建议;其后至少每九十天报告在实现本决议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

19.决定至迟在1993年10月31日正式审查在实现本决议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

20.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18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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