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3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3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33号决议
1993年5月27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834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3年5月27日
第833(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决议,特别是其中的第2至4段,其1991年4月9日第689(1991)号、1992年8月26日第773(1992)号和1993年2月5日第806(1993)号决议,

回顾秘书长1991年5月2日关于设立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标界委员会的报告和其后1991年5月6日和13日秘书长和安全理事会主席间的往返信函,并且回顾伊拉克和科威特已接受该报告,

审议了秘书长1993年5月21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其中转递委员会1993年5月20日的报告,

回顾在这方面,委员会通过标界过程,并非重新分配科威特和伊拉克间的领土,而只是进行必要的技术性工作,以便首次为1963年10月4日两国签署的“科威特国与伊拉克共和国之间关于恢复友好关系、承认和有关事项的协议记录”内所述的边界标定精确座标,同时这项工作是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之后这种特殊情况下和根据第687(1991)号决议以及秘书长关于执行该决议第3段的报告进行的,

提醒伊拉克其依照第687(1991)号决议,特别是该决议第2段以及依照安理会其他有关决议所应负的各项义务,并且提醒伊拉克它已接受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作为停火基础的各项决议,

赞同地注意到秘书长指示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按照委员会标定的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间的全部国际边界,最后重新界定非军事地带,

欣见秘书长决定作出必要安排,按照委员会的报告第十节C的建议,在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间建立起其他为此目的的技术性安排之前,保持边界的自然地貌,

依照《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欣见秘书长1993年5月21日给安理会主席的信和其中所附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标界委员会1993年5月20日的报告;

2.还欣见委员会的工作圆满结束;

3.表示赞赏委员会关于陆地边界以及阿卜杜拉湾或沿海边界的工作,并欢迎其标定边界的各项决定;

4.重申委员会关于边界标定的决定是最后的定案;

5.要求伊拉克和科威特按照国际法和安全理事会有关各项决议,尊重委员会所标定国际边界的不可侵犯性,并且尊重航运通行的权利;

6.强调和重申其决定:保证上述国际边界不可侵犯,该边界现已由委员会最终标定,并决定为此目的,根据第687(1991)号决议第4段和第773(1992)号决议第4段的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斟酌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7.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3224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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