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91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1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17号决议
1994年5月6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918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4年5月6日
第917(199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3年6月16日第841(1993)号、1993年8月27日第861(1993)号、1993年8月31日第862(1993)号、1993年9月23日第867(1993)号、1993年10月13日第873(1993)号、1993年10月16日第875(1993)号和1994年3月23日第905(1994)号决议,

回顾安理会主席1993年10月11日的声明(S/26567)、1993年10月25日的声明(S/26633)、1993年10月30日的声明(S/26668)、1993年11月15日的声明(S/26747)和1994年1月10日的声明(S/PRST/1994/2),

注意到美洲国家组织外交部长通过的MRE/RES.1/91号、MRE/RES.2/91号、MRE/RES.3/92号、MRE/RES.4/92号和MRE/RES.5/93号决议,以及美洲国家组织常设理事会通过的CP/RES.575(885/92)和CP/RES.594(923/92)号决议及CP/Dec.8(927/93)号、CP/Dec.9(931/93)号、CP/Dec.10(934/93)号和CP/Dec.15(967/93)号声明,

特别注意到美洲国家组织1993年10月18日CP/RES.610(968/93)号决议,

铭记1993年12月13日和14日在巴黎举行的海地问题秘书长四友会议所通过的结论声明(S/26881),

审查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海地特派团(联海特派团)的1994年1月19日报告(S/1994/54)和1994年3月18日报告(S/1994/311),

赞扬联合国秘书长和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的海地问题特使不断努力促使遵守《加弗纳斯岛协定》并在海地全面恢复民主,

重申国际社会的目标依然是根据《加弗纳斯岛协定》的框架在海地恢复民主并使合法当选的总统让-贝特朗·阿里斯蒂德迅速回国,

在这方面,强调必须为《加弗纳斯岛协定》和《纽约专约》中所商定的一切立法行动提供一个适当安全的环境,以及按照宪法的要求,并依照在海地充分恢复民主的框架,筹备在海地举行自由和公平的议会选举,

关切海地军事当局,包括警察在内,继续不遵守根据《加弗纳斯岛协定》承担的义务,并关切签订有关的《纽约专约》的政治组织因1993年1月18日有争议的选举而违反了《纽约专约》,

强烈谴责许许多多法外杀人、任意逮捕、非法拘押、绑架、强奸和强迫失踪、继续剥夺言论自由,武装平民一直横行并继续横行而不受惩罚的事例,

回顾安理会在第873(1993)号决议中确认,如果海地军事当局继续妨碍联合国海地特派团(联海特派团)的活动或没有完全遵守安理会各项有关决议及《加弗纳斯岛协定》的规定,即准备考虑采取更多措施,

重申断定在这种独特和异常的情况下,海地军事当局既不履行根据《加弗纳斯岛协定》承担的义务,也不服从有关的安全理事会决议,所造成的局势对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吁请《加弗纳斯岛协定》当事各方及海地境内的任何其他当局与联合国秘书长和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的特使充分合作,促使充分实施《加弗纳斯岛协定》,从而结束海地的政治危机;

2.决定除正常的客运航班外,所有国家应立即拒绝允许预定在海地境内降落或从海地境内起飞的任何飞机在其境内起飞、降落或飞越,除非有关飞行业经安全理事会第841(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核准,从事人道主义目的或与本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相符的其它目的;

3.决定所有国家应立即防止下述人员进入其领土:

(a)海地军方所有人员,包括警察,及其直系亲属;

(b)1991年政变和政变后非法政府的主要参与者及其直系亲属;

(c)海地军方所雇用或代表海地军方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除非他们业经安全理事会第841(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根据与本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相符的目的核准入境,并请委员会根据各国和区域组织提供的资料,拟订一份属于本段范围的人员的最新名单;

4.坚决敦促所有国家立即冻结属于上面第3段所列人员的资金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其国民或在其境内的任何人不会向此种人员或向海地军方,包括警察在内,或为其利益,直接或间接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的资金和财政资源;

5.决定下面第6至10段所载与美洲国家组织所建议的禁运相符的各项规定,如尚未根据先前各项有关决议生效,最迟应于1994年5月21日东部标准时间23时59分生效,并请秘书长考虑到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的意见,最迟在1994年5月19日向安理会报告军方采取何种步骤,以符合《加弗纳斯岛协定》要求它们采取并在下面第18段中列明的行动;

6.决定所有国家应:

(a)在上述日期之后,防止原产于海地的所有商品和产品进口入境和出口;

(b)在上述日期之后,防止其国民或在其境内从事任何促进原产于海地的任何商品或产品的出口或转口活动,防止其国民或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或在其境内从事原产于海地和从海地出口的任何商品或产品的交易;

7.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海地境内的任何个人或机构或为了在海地境内或从海地向外经营的任何商业的目的向任何个人或机构销售或供应任何商品或产品,不论这些商品或产品是否原产于其境内,并防止其国民或在其境内从事任何促进这类商品或产品的销售或供应的活动,但本段所载禁令不适用于:

(a)纯作医疗用途的供应品和食物;

(b)经第841(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根据无异议程序核准的属于人道主义基本需要的其他商品和产品;

(c)根据第841(1993)号决议第7段核准的石油或石油产品,包括烹调用的丙烷;

(d)根据第873(1993)号决议第3段核准的其他商品和产品;

8.决定上面第6和第7段的禁令不适用于维持信息自由交流所需的信息材料、包括书籍和其他出版物的交易,并进一步决定新闻人员可带进和带出他们的设备,但须遵守第841(1993)号决议第7段所设委员同意的条件和规定;

9.决定禁止载运根据上面第6和第7段禁止从海地出口或向海地销售或供应的商品或产品的任何和所有交通工具进出海地领土或领海,但载运第7段许可的货物及载运其他商品或产品转口到其他目的地而在海地停靠的正常定期的海运班轮除外,但须按照第875(1993)号决议第1段和下面第10段的规定同与海地合法政府合作的国家作出正式监测安排;

10.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采取行动,吁请各会员国个别地或通过区域机构或安排,同海地合法政府合作,在安全理事会的权力下,根据具体情况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严格执行本决议和先前各项有关决议的规定,特别是必要时拦截进出海地的海运船只,以便检查和核实船上的货物和目的地,并确保经常向第841(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通报情况;

11.决定所有国家,包括海地当局,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受理海地当局、或海地境内任何个人或机构、或任何个人通过或为了任何上述个人或机构,根据为履行任何合同或交易而直接或间接发行或核准的某一债券、财政担保、赔偿或保证的履行情况,以该项合同或交易的履行由于或根据本决议或第841(1993)号第873(1993)号第875(1993)号决议所规定的措施受到影响为理由而提出的赔偿要求;

12.吁请所有国家,包括非联合国会员国,以及所有国际组织,虽有在本决议或先前各项有关决议内的措施生效日期之前所缔结的任何国际协定、任何合同、任何许可证或许可书所赋予或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存在,仍应严格按照本决议和先前各项有关决议的规定行事;

13.所有国家最迟在1994年6月6日向秘书长报告它们为执行本决议和先前各项有关决议所载措施而制定的措施;

14.决定第841(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除了第841(1993)号第873(1993)号决议以及上面第3段所规定的任务外,还应履行以下的任务:

(a)审查依照上面第13段提出的报告;

(b)向所有国家、尤其是邻国索取进一步的资料,说明它们为了有效执行本决议和先前各项有关决议所载措施而采取的行动;

(c)审议各国提请它注意的任何关于违反本决议和先前各项有关决议所载措施的资料,并在这方面向安理会建议提高各项措施实效的办法;

(d)针对违反本决议和先前各项有关决议所载措施的情况提出建议,并定期向秘书长提供资料,以便分发给会员国;

(e)审议并迅速决定各国按照上面第2段和第3段提出的任何批准飞航或入境的申请;

(f)修订第841(1993)号决议第10段内所述的准则,以顾及本决议所载各项措施;

(g)审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条的规定可能提出的援助要求,并向安全理事会主席提出有关适当行动的建议;

15.重申要求秘书长向该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并为此在秘书处作出必要的安排;

16.决定在民主选举的总统回国之前,继续不断审查、至少每月一次审查本决议和先前各项有关决议所载一切措施,并请秘书长考虑到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的意见,报告海地局势、《加弗纳斯岛协定》的执行情况、立法行动、包括议会选举的筹备工作、海地全面恢复民主的情况、该国境内的人道主义状况及实行制裁的成效,第一份报告至迟应于1994年6月30日提出;

17.表示随时准备根据《加弗纳斯岛协定》的执行和海地恢复民主两方面的进展,考虑逐步取消本决议和先前各项有关决议所载措施;

18.决定虽有上面第16段规定,本决议和先前各项有关决议所载措施不会完全解除,直至:

(a)海地武装部队总司令退休,太子港大都会地区首长(通常称为太子港警察局长)和海地武装部队参谋长辞职或离开海地;

(b)警察和军队最高指挥部的领导阶层,按照《加弗纳斯岛协定》的要求,退休或离开海地,完成换班;

(c)采取《加弗纳斯岛协定》要求的立法行动,并创造适当环境,以便按照在海地境内充分恢复民主的框架,能够进行自由公平的议会选举;

(d)有关当局创造适当环境,以便部署联合国海地特派团(联海特派团);

(e)民主选举的总统在可能最短期间内回国,并维持宪法秩序,

这些是充分执行《加弗纳斯岛协定》的必要条件;

19.谴责任何非法篡夺合法当选总统的合法权力的企图,宣布将视任何这种企图所产生的所谓政府为非法,并决定如有这种情况,即考虑重新执行根据上面第17段取消的任何措施;

20.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37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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