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96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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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966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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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卢旺达局势的所有决议,特别是设立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联卢援助团)的1993年10月5日第872(1993)号决议,以及规定联卢援助团任务的1994年4月4日第912(1994)号、1994年5月17日第918(1994)号和1994年6月8日第925(1994)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1994年11月25日关于联卢援助团的进度报告(S/1994/1344),
注意到秘书长1994年11月18日关于卢旺达难民营安全情况的报告(S/1994/1308),
回顾其设立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号决议,
强调卢旺达社会各分子必须在《阿鲁沙和平协定》的参考框架内实现真正的和解,
注意到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调派人权干事到卢旺达,以监测目前的人权情况,帮助矫正现有问题并防止可能发生的侵害人权事件,帮助培养信任的气氛和建立更安全的环境,从而促进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并执行人权领域、特别是司法方面的技术援助方案,
又注意到广泛散布的地雷给平民造成困难,并妨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回返和其他人道主义救济努力,
欢迎秘书长已按照1994年6月8日第925(1994)号决议,设立一个信托基金,
1.决定将联卢援助团的任务期限延长到1995年6月9日;
2.重申联卢援助团将:
(a)促进卢旺达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和处境危险的平民的安全和保护,包括在可行时建立和维持安全的人道主义区;
(b)为救济品的分发和人道主义救济行动提供安全和支助;
(c)进行斡旋以帮助在《阿鲁沙和平协定》的参考框架内实现民族和解;
3.决定在联卢援助团现有资源范围内,扩大联卢援助团的任务,包括下列增加的责任:
(a)协助保护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人员和人权干事在卢旺达的安全,包括全天保护检察官办公室,以及为在基加利以外执行的任务派警卫;
(b)协助建立和训练一支新的、统一的国家警察部队;
4.大力敦促卢旺达政府同联卢援助团继续合作以便执行其任务,特别是确保联卢援助团部队、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人员和人权干事不受阻碍地出入卢旺达所有地区;
5.欢迎联卢援助团努力提高其无线电广播能力,以便达到各邻国内的难民营和表示希望卢旺达政府很快便能同联卢援助团拟定这方面的适当安排,包括无线电频率的分配;
6.赞扬各国、联合国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作出努力,提供了人道主义援助和其他援助,并鼓励它们特别是在卢旺达继续提供并增加这类援助;
7.请秘书长就联合国为促进在卢旺达设立一个有效扫雷方案而可能采取的可行步骤提出建议;
8.呼吁国际社会直接或通过1994年6月8日第925(1994)号决议设立的信托基金,提供必要资源,以满足卢旺达政府当前的需要;
9.请秘书长在进行了惯常的协商后,如果认为第3段增加的任务需要调整联卢援助团的后勤和人员安排的话,即告知安理会;
10.决定经常审查卢旺达的局势和联卢援助团所发挥的作用,并为此请秘书长至迟于1995年2月9日和1995年4月9日向安理会报告联卢援助团在履行任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处境危险人民的安全状况、人道主义情况和难民返回的进展情况;
11.赞扬秘书长、其特别代表和人道主义特使为协调联合国对卢旺达危机各个方面的反应而作的努力;
12.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47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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