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96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6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66号决议
1994年12月8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967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4年12月8日
第966(199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号决议和后来所有有关决议,包括1993年9月29日第868(1993)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1994年12月4日的报告(S/1994/1376)和1994年12月7日的信(S/1994/1395),

重申承诺维护安哥拉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重申重视全面执行《和平协定》及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

1994年11月20日《卢萨卡议定书》的签署感到鼓舞,这是迈向恢复安哥拉持久和平和民族和解的重要一步,

重申如能维持停火,愿意迅速审议秘书长提出的任何关于扩大联合国在安哥拉驻留的建议,

赞扬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第二期联安核查团)部队指挥官及人员、安哥拉和平进程三个观察国、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和一些邻国,特别是赞比亚政府为促成《卢萨卡议定书》的签署作出的努力,并鼓励他们继续努力,以期《和平协定》、《卢萨卡协定》和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得到充分执行,

声明不容许再度阻碍或拖延和平进程,

关注据报告称,在协议停火生效后,安哥拉境内各地重新发生冲突,使平民遭受苦难,可能危害《卢萨卡议定书》的顺利执行并且阻碍第二期联安核查团任务的有效执行,

重申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充分执行第864(1993)号决议第19段的各项规定,

强调安哥拉人负有顺利执行《和平协定》和《卢萨卡议定书》的根本责任,

1.欢迎秘书长1994年12月4日的报告;

2.决定为了使第二期联安核查团能够监测《卢萨卡议定书》所确立的停火,将核查团的任务期限延长到1995年2月8日;

3.赞扬安哥拉政府和安盟签署《卢萨卡议定书》,并敦促它们全面尊重于1994年11月22日起生效的停火;

4.强调安全理事会将密切监测停火的遵守情况,并请秘书长随时向安理会全面通报任何有关发展;

5.吁请双方信守它们作出的承诺,并在《和平协定》和《卢萨卡议定书》的基础上继续共同努力实现民族和解;

6.欢迎秘书长在其1994年12月7日的信(S/1994/1395)中所述的决定,即依照第952(1994)号决议,着手把第二期联安核查团的兵力恢复到先前的水平,实际扩大取决于双方严格遵守有效停火,也取决于双方对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安全和保障提出令人满意的保证;

7.鼓励秘书长,为了加强目前第二期联安核查团的核查能力,并作为一项额外的建立信任措施,继续将工作人员部署到农村地区,但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上文第6段中的各项条件;

8.注意到秘书长打算根据他对容许部署情况的评价,包括停火的维持情况,提出一份报告,载述联合国在安哥拉境内进行的一项新行动的可能任务规定,这一份报告应详尽说明他致力调查可能派遣部队国家的结果、这项行动的目标、作业的概念和财务问题,以及同安哥拉政府商订部队地位协定所取得的进展,并欢迎秘书长在这方面正在进行的应急规划,包括继续同可能派遣部队国家进行协商,以便查明它们是否愿意参与驻安哥拉的扩大维持和平行动;

9.宣布打算根据上述报告,至迟在1995年2月8日审查联合国在安哥拉的作用;

10.欢迎安哥拉全国各地人道主义救济援助的恢复和数量的增加,并要求双方给予安全通行和保障,使救济物资能运送到所有地点,不要采取任何可能危害救济人员的安全或阻挠向安哥拉人民发放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行动;

11.强调双方应当尊重和保证安哥拉境内国际工作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12.赞扬已为救济工作作出贡献的国家、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并呼吁所有国家、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迅速向安哥拉提供进一步援助,以满足日益增加的人道主义需要;

13.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通报联合国下一步将采取何种行动,在安哥拉境内执行妥善协调的全面扫雷方案;

14.又请秘书长确保定期向安全理事会通报在执行《和平协定》和《卢萨卡议定书》方面的进一步发展和第二期联安核查团的活动;

15.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477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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