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2011年1月27日
编辑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2011年1月27日 2011年1月27日 |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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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上重訴,56 【裁判日期】 1000127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添壽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彭上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添壽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曹添壽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 次延長羈押,至100年2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因犯刑法第226條之1之加重強制性交而故意殺 害人罪,經原審判處死刑,目前仍在本院審理,以其本案情 節,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2月3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20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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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上重訴,56 【裁判日期】 1000330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添壽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彭上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添壽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曹添壽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 次及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00年4月2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 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因犯刑法第226條之1之加重強制性交而故意殺 害人罪,經本院判處死刑,以其本案情節,認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3日起,第三次 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