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徐司空蝶園書

與徐司空蝶園書
作者:方苞 
與徐司空蝶園書(二)
本作品收錄於《方苞集/06

河北諸路旱荒,聖主減膳弛縣,詔廷臣言事,而群公未聞進嘉謨以佐百姓之急者。夫備災宜豫,非倉卒所能舉。今野荒民散,而新穀不生,所可為者,惟無使舊穀妄耗耳。古之治天下,至纖至悉也,故蓄積足恃。《周官》:凡酒皆公造,民得飲酒,獨黨正族師歲時蠟酺耳。漢制:「三人無故共飲,罰金一鍰。」三國時,家有酒具,行罪不宥。誠知耗嘉穀於無形,而眾忽不察者,惟酒為甚也。

今天下自通都大邑以及窮鄉小聚,皆有酤者。沃饒人聚之區,飲酒者常十人而五。與瘠土貧民相校,約六人而飲者居其一。中人之飲,必耗二日所食之穀。若能堅明酒禁,是三年所積,可通給天下一年之食也。其藏富於民,與古者耕九餘三之數等。孟子曰:「聖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豈窕言以欺世哉?凡民間用酒,莫宜於祭祀婚姻,然周公制法:「不耕者無盛,不績者不衰。」祭無盛猶可,況以歲凶而去酒乎?至公家之事,不過歲祭孔子廟及賓興鄉飲,有司自可及時以釀,《周官》所謂事酒是也。今功令通禁燒秫為酒,而他酒及酒肆無禁。故眾視為具文,而官吏反得因緣以為姦利。宜著令:凡酒皆禁絕。令到之日,有司巡視鄉城,已成之酒皆輸公所,俾其人自賣而官監之,盡而止。過此以往,有犯禁者,其店房什器官沒之。若私釀於家,則紳衿褫服,白衣決杖。罰用漢法,凡境內有酒肆而有司不能禁察者,奪其官。首舉者,賞五十千。夫周公當重熙累洽、年穀順成之日,而使天下有祭無盛、喪無衰者,非故欲拂人之情也,不如此,不足以齊眾阜財而使長得其樂利也。俟數年之後,穀粟陳陳相因,然後用漢法變而通之,間歲官賜民酒戶三斗,俾儲以共祭祀婚姻養老疾。有非常之澤,然後賜酺。如此,則政有常經,且可以正民之禮俗矣。

世人樂因循偷苟,有述古事陳古義者,輒目為迂闊。然自公卿大夫吏士務適時宜而羞為迂闊者,蓋數十年於茲矣,則其效可睹矣。太夫人春秋高,不敢告公以難行事,如此類,言之者無過,而實良圖。望宿留瞽言。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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