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藍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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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練都草湖鄉,有訟師陳興泰焉。窮凶極惡,終日唆訟為生。常創詭名,架虛詞,赴道、府控告素不相善之家,或指海洋大盜,或稱強寇劫掠。上司提解羈縶牢獄久之,以無原告對質,釋寧行銷。其人已皆磨累破家,不堪復問矣。而教唆命案,代告包訴,平地興無風之波,尤興泰長技也。

  鄉有蔡阿灶、阿辰、阿完、阿尾兄弟四人,無妻無室,共宿神廟。日或登山刈草,換米度活。倘遇天時陰雨,則盜採園薯,沿門乞食,皆為常事。

  一日,阿灶以瓦罐代鍋,烹薯為食。火烈爆震罐破,灶兩足被湯沃爛,不能出門乞食,饑寒抱病而死。

  興泰聞之喜甚,以為奇貨可居也。呼阿辰、阿完、阿尾至其家,啖以粥食。謂之曰:「汝三人貧困,兄死無所殮,吾甚憐之。今有奇策,可得美棺衾,且弟兄皆免困窮,不愁乏食。」

  三人請其故,教以移屍陳興覲家中,則財可入手。三人猶豫未決,興泰復以白米六升給之。皆歡喜過望,共舁兄屍,造陳興覲門首,賴之。

  興覲大驚,呼天叫地,投明蔡姓房族蔡立興、蔡立暢、蔡廷爵及陳姓族人陳孟皆、陳孟發等,齊集屍所,共斥其非。阿辰、阿完亦知理屈,羞慚無地,遂將興泰所給之米,轉給陳廷鳳、陳曰功,託其舁屍瘞埋。興泰大失所望,然此心愈不能已矣。復將陳阿尾誘養在家,希圖索詐,代寫狀詞,以打死抑埋來告,云興覲買屋,僥價恨索,遣男陳阿添,將阿灶活活打死,布賂族惡蔡光輔、蔡滋茂縛尾弟兄拘禁,令陳曰功、陳廷鳳抬屍強埋,保正鄭悅可據。

  余心疑之。時臘月十八日也,而陳興覲已先一日以借屍移賴,埋後詐嚇來稟。經准票差拘訊。合觀兩詞,似命案全屬子虛。但未訊明,不敢臆度,傷差一並拘審。候開印之日,詳情起屍檢驗。

  正月初旬,余因公赴省,蔡阿尾復控於郡,請飭鄰縣檢驗。陳興覲亦往郡控,族人陳孟皆、陳孟發等皆不平公憤,赴府僉呈,蒙檄發縣審理。

  陳興泰恨甚,竟率其叔兄弟姪陳曰壽、陳阿和,並拳師張福等多人,執械直擁陳孟發家中,將陳孟發、陳紹贊擒曳痛打,頂門、腮頰,臀足皆重傷。而孟發左臂棍傷尤重,至骨為之折。衣服酒瓶等類,盡皆搶奪,不復知其為三代叔祖也。復駕船伏械截陳興覲於和平橋,剝衣叢毆,奪去銅錢一千五十文及魚肉雜物。興覲赤身奔逃,訴於保正馬孟端,及孟端追至,則船已搖去江心矣。

  余省旋,飭差拘訊。興泰又似有所憚,不欲赴審,止令其母吳氏,混稟陳紹贊圍捉抄家,衣服搶訖,冀掩其統眾毆奪之罪。潛蹤抗延,直至五月初六日,始拘到案。

  庭訊之下,蔡阿尾仍執前說,不肯吐實。呼蔡阿辰、蔡阿完來前,以天理良心聳動之。則並稱伊兄阿灶,委係病死廟中。遂將興泰給米移屍圖賴,並誘養阿尾在家始末實情,絲毫不諱。余曰:「直哉!汝二人大有良心,當不至餓死也。」

  興泰利口強辯,堅供並無養藏阿尾,其阿辰、阿完乃係興覲誘養在家者。興覲叩頭力爭。余曰:「噫,此易辨耳!阿辰、阿完,面有菜色,半青半黃,純是餓殍之氣,其乏人養贍無疑。阿尾與辰、完同胞,同無家室,同宿廟中乞食,何以其面獨有紅白之色,竟似數月飽食不饑不寒,其被興泰誘養在家,又無疑也。」

  網辰又言:「半年不見阿尾之面,今在興泰家中出審,非養藏而何於是?」蔡阿尾知不可欺,亦遂將興泰教唆、窩養情由,及圖賴嚇詐深心直供不諱。且言興泰曾騙過陳紹浩錢三千文,保正鄭悅分去二百。

  問興泰、興覲有何深仇?阿尾曰:「無之,因我父有地基鬻與興覲多年,興泰向我重買,興覲不肯讓,是以恨之。然意在圖賴得財,亦不關恨不恨也。」

  問陳曰功、陳廷鳳,皆言得阿辰等米六升,代埋阿灶屍是實。

  問蔡滋茂、蔡光輔、蔡立興、干證林可興、保正馬孟端及陳孟皆、鄭奕可等二十餘人,皆言陳興泰傷天害理,平空架禍唆訟。殃民不容於堯舜之世,宜正法以靖地方。陳興泰亦俯首服罪,不待動刑,將唆囑阿辰、阿完移屍圖賴;及誘留阿尾寫狀代告;並毆搶陳孟發衣服、酒瓶,打傷孟發折臂,截毆興覲於和平橋,奪其布衣二件;及索詐陳紹涪三千錢,皆直認不諱。

  余曰:「噫!訟師之惡至此極矣!」命拽下責之四十。差役押令起出原贓,律擬招解。而興泰竟爾潛逃,又以「賊劫」、「縣諱」等事,用血書呈奔控道憲。蒙批海陽縣查審。興泰揚揚得志,日在道轅游衍,不復歸來。

  余以命案不敢遲滯,嚴比原差周瑞、添差蕭岐、蔡靜,於六月廿一日在郡城西門外緝獲陳興泰前來。追比原贓,興泰堅不交出。乃命羈禁。興泰潛使其父陳曰貴,往海陽縣稟關移提,又連赴道轅喊冤。

  檄行數次,余見其刁健非常,呼而問之,曰:「汝何時為賊所劫?本縣何案諱報?汝以『賊劫』、『縣諱』,誑控道轅,其說可得聞與?」興泰曰:「陳興覲毆我耳!不以危詞控告,則憲必不行,弗能脫此罪戾。」問:「用血書呈何也?」曰:「不如是不足以明迫切,冀憲異而憐我也。」問:「鮮血何來?汝從偷雞得之乎?」興泰微笑曰:「豬血耳。是日買半斤豬血為羹,以供早膳,留小半杯蘸筆書呈。但有人問及,則云是刺指出血。總之罪無所逃,思為解脫之計,非敢故多事也。」余曰:「汝將所搶原贓交出,吾寬汝。」興秦曰:「贓物係父收藏,我寄書往取之。」而陳曰貴逃匿郡城,不肯歸,贓弗得出。

  會海陽縣官差催提,余以誣命、誣盜均關重大,應否將陳興泰移交海陽縣質審?抑就原發命案,確審妥擬,從重歸結,詳請批示。及至憲批行縣確訊,而余已離任矣。向非血呈之功,何能文移往返數月?掣肘遷延,竟至吞舟漏網哉!署令從寬擬責,荷校一月而罷。追錢三千文入官,餘概不問。陳興泰抵掌笑語,以為豬血有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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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公案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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