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
←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非現行條文)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91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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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業務之執行。
-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之研習。
-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職能評鑑與訓練之研究及執行。
- 五、地方機關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訓練績效評估與在地化訓練之研究、執行及推廣。
- 七、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
- 八、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 九、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 十、其他有關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職等及員額)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編制表)
-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