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地方行政研习中心组织法
←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习中心组织条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地方行政研习中心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100年10月28日(非现行条文)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1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9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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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为办理地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训练业务,特设地方行政研习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 一、地方机关中高阶公务人员在职培训业务之执行。
-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转介地方之研习。
- 三、地方机关公务人员、人事人员训练、进修之研究及执行。
- 四、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职能评鉴与训练之研究及执行。
- 五、地方机关数位学习及终身学习之推动。
- 六、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需求调查、训练绩效评估与在地化训练之研究、执行及推广。
- 七、地方机关公务人员培训技术、方法与教材之研究及推广。
- 八、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之辅导及谘询。
- 九、接受委托办理之训练。
- 十、其他有关地方机关公务人员之训练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职等及员额)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编制表)
-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