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59年)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59年11月20日(非現行條文)
1970年11月20日
1970年12月3日
公布於民國59年12月3日
總統(59)台統(一)義字第 796 號令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68年)

中華民國 59 年 11 月 20 日 制定15條
中華民國 59 年 12 月 3 日公布總統(59)台統(一)義字第 796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條
中華民國 68 年 7 月 17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68 年 7 月 27 日公布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 3768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0條
中華民國 81 年 11 月 23 日公布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5659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0 條

第一條

  本條例依原子能法第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二人聘用,餘由行政院就有關機關人員中遴聘之,為無給職。

第三條

  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四條

  本會主任委員執行會議決議,綜理會務;主任委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秘書長應列席本會會議。

第六條

  本會會議事項與其他機關有關時,得請其派員列席。

第七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計畫處。
  二、技術處。
  三、總務室。

第八條

  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計畫之研究、規劃、編擬及推行、督導事項。
  二、原子科學與技術人才之儲備與訓練,及出國進修之選送與統籌事項。
  三、原子科學教育輔導及發展之研究與規劃事項。
  四、反應器技術及燃料循環發展計畫之研究與規劃事項。
  五、原子能研究機構及事業機構設置之研究與規劃事項。
  六、國際原子能機構與國內外有關原子能科學機構之合作及聯繫事項。
  七、原子能法規之研擬及資料蒐集事項。
  八、原子能科學及技術之研究與發明之獎勵事項。
  九、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專利權之讓與及合作事項。
  十、原子能刊物之編譯及出版發行事項。

第九條

  技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原料之探勘、開發及生產事項。
  二、核子燃料之生產、製造及再鍊事項。
  三、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有關之執照申請,審查與核發事項。
  四、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及轉讓,以及其他有關核子資源之管制事項。
  五、核子反應器建造計畫申請之研究及核擬事項。
  六、核子反應器建造及運輸之有關檢查、監督及視察事項。
  七、核子反應器建造之安全分析事項。
  八、核子反應器有關執照申請之審查、擬定及執照發給之核擬事項。
  九、核子反應器之其他有關管制事項。
  十、核子反應器技術與發展之研究有關事項。
  十一、核子事故賠償與保險之有關事項。
  十二、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應用技術與發展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十三、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有關執照申請之審查,擬定及執照發給之核擬事項。
  十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輸入、輸出、裝設、使用、轉讓及其他有關管理事項。
  十五、游離輻射場所之輻射防護及檢查事項。
  十六、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有關事項。
  十七、放射性落塵之偵測、收集及分析等事項。
  十八、放射性廢棄物料處理之有關事項。

第十條

  總務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典守印信事項。
  三、公產及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款項出納事項。
  五、庶務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置技監一人,處長二人,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秘書一人,科長五人,技正三人至五人,其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三人至五人,科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三人職位得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餘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其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其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十二條

  本會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保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條

  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物理、化學、冶金、電力工程、機械工程、一般工程、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四條

  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臨時專案小組或特種委員會,並得聘請本會以外人員參加;所需辦事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