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44年)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4年12月16日(非現行條文) 1955年12月16日 1955年12月27日 公布於民國44年12月27日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4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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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行政院為統籌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事宜,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直隸行政院。
第二條
- 本會職掌如左:
- 一、關於退除役官兵工礦就業輔導事項。
- 二、關於退除役官兵農墾漁牧就業輔導事項。
- 三、關於退除役官兵林業手工藝及其他就業輔導事項。
- 四、關於退除役官兵就業訓練職業介紹指導及傷患醫療救助事項。
- 五、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事項。
第三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襄理會務,由行政院聘任之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遴派之。
第四條
-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議。
第五條
-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一人或二人,均簡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六條
- 本會設左列各組:
- 第一組 掌理退除役官兵工礦就業之策劃安置等事項。
- 第二組 掌理退除役官兵農墾漁牧就業之策劃安置等事項。
- 第三組 掌理退除役官兵林業手工藝之策劃安置等事項。
- 第四組 掌理退除役官兵傷患老弱之醫療救助等事項。
- 第五組 掌理退除役官兵就業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其他就業事項。
- 第六組 掌理文書議事印信出納庶務保管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第七條
- 本會置主任祕書一人,簡任,祕書三人至五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機要文件審核文稿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八條
- 本會置組長六人,簡任,分掌各組業務,副組長六人,薦任或簡任,協助組長辦理組務。
第九條
- 本會置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薦任,專員六人至十人薦派,科員三十人至三十五人委任,其中八人,得薦任,辦事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三十人至三十五人,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第十條
- 本會置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簡派,分掌撰擬研究審閱關於本會之法案計劃命令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 本會置技正十人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六人薦任,餘委任,編譯八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簡派,餘薦派,並得酌用英文打字員四人至六人,分掌本會業務有關技術之設計指導工程之監驗及編譯等事項。
第十二條
- 本會置督察四人至六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承長官之命,督察附屬事業機構之業務。
第十三條
-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或簡任,依法辦理人事業務。
第十四條
- 本會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或簡任,副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
第十五條
-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向有關機關商調適當人員兼任各項職務。
第十六條
-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附屬事業機構,其組織由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條
- 本會因業務必要,得設置計劃委員會。
第十八條
- 本會各級職員,除依第十五條調兼者外,其必須專任者,應依本會逐年實際業務之繁簡,就本條例所定名額內,報請行政院核准後,遴用或裁減之。
第十九條
- 本會議事規則及辦事細則,計劃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