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3年1月2日(現行條文) 2004年1月2日 2004年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93年1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271號令 有效期:民國93年(2004年)1月30日至今 |
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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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農糧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 二、農作物生產改進、專業區與產銷穩定措施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 三、農糧產業資訊之蒐集、分析、預測及報導事項。
- 四、農糧產業天然災害救助、公害處理配合與一般病蟲害防治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 五、農糧產品交易制度與市場經營管理之輔導及督導事項。
- 六、農產品國內外宣導與促銷之策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 七、農作物生產、運銷及加工科技之研發事項。
- 八、農糧產品加工之輔導及督導事項。
- 九、農藥、肥料、種苗與農機檢查業務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 十、糧食管理業務與稻米分級檢驗制度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 十一、糧食收購、儲運、碾製與配撥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 十二、肥料購銷、儲運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 十三、農糧產銷組織輔導、資訊傳播及農民教育事項。
- 十四、其他有關農糧產業事項。
第三條 (設五組或六組)
- 本署設五組或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置)
-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五條 (正副署長之設置及職權)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署務。
第六條 (人員編制)
-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四十四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十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三人,視察三十四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科員三十六人至四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前項員額中,科員二十六人,技佐三人,辦事員七人,書記四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糧食處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隨業務移撥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糧食處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經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第七條 (人事室之設置)
-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
-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統計室之設置)
- 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政風室之設置)
-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職務適用職系)
- 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二條 (分署之設置)
- 本署為配合地區農業發展,得於農產品主要產銷地設分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 (各種委員會之設置)
- 本署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辦事細則)
-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五條 (施行日)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