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黑熱病防治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3月)

衛生部黑熱病防治處組織條例 (民國36年) 衛生部黑熱病防治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7年3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3月13日
1948年3月26日
公布於民國37年3月26日
衛生部黑熱病防治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12月)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2 日 制定17條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8, 9, 13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2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44 年 5 月 24 日 修正前[衛生部黑熱病防治處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1, 7, 15, 16, 17條
中華民國 44 年 6 月 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廢止18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2 日公布

第一條

  黑熱病防治處隸屬於衛生部,掌理全國黑熱病之防治事宜。

第二條

  黑熱病防治處設左列各組:
  一、調查組。
  二、醫療組。
  三、研究組。
  四、總務組。

第三條

  調查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流行病例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防治工作之報告事項。
  三、關於傳播昆蟲之調查撲滅事項。

第四條

  醫療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患者之隔離治療事項。
  二、關於附屬病院診所之設置管理事項。
  三、關於患者之檢驗診斷事項。

第五條

  研究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治療藥物之臨床實驗事項。
  二、關於預防方法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傳染昆蟲之病原檢驗事項。

第六條

  總務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撰擬收發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刊物之編譯出版事項。
  五、關於庶務事項。

第七條

  黑熱病防治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處長承衛生部部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輔助長處理處務。

第八條

  黑熱病防治處各組各置主任一人,由主任技師及技師兼任,分掌各組事務。

第九條

  黑熱病防治處置主任技師一人,技師三人至五人,技術員六人至十人,技術佐理員十人至十六人,技術事項。
  黑熱病防治處置秘書一人,總務員二人,事務員二人,辦事員二人至三人,辦理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第十條

  黑熱病防治處人員之任用,依衛生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黑熱病防治處因技術上之需要,得聘用專員一人或二人。

第十二條

  黑熱病防治處得酌用技術生五人至九人,雇員四人至六人。

第十三條

  黑熱病防治處置會計一人,佐理員一人或二人,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四條

  黑熱病防治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五條

  黑熱病防治處得呈由衛生部延聘專家為顧問,必要時並得設置委員會。

第十六條

  黑熱病防治處關於防治事項,得呈准衛生部指定各地方衛生機關協助辦理,必要時並得呈准設置醫院診所及巡迴工作隊,其組織規程,由衛生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條

  黑熱病防治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衛生部核定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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