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黑熱病防治處組織條例 (民國36年)
衛生部黑熱病防治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6年6月12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6月12日 1947年6月12日 公布於民國36年6月12日 |
衛生部黑熱病防治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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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黑熱病防治處隸屬於衛生部,掌理全國黑熱病之防治事宜。
第二條
- 黑熱病防治處設左列各組。
- 一、調查組。
- 二、醫療組。
- 三、研究組。
- 四、總務組。
第三條
- 調查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流行病例之調查事項。
- 二、關於防治工作之報告事項。
- 三、關於傳播昆蟲之調查撲滅事項。
第四條
- 醫療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患者之隔離治療事項。
- 二、關於附屬病院診所之設置管理事項。
- 三、關於患者之檢驗診斷事項。
第五條
- 研究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治療藥物之臨床實驗事項。
- 二、關於預防方法之研究事項。
- 三、關於傳染昆蟲之病原檢驗事項。
第六條
- 總務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書之撰擬收發保管事項。
-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公物之保管事項。
- 四、關於刊物之編譯出版事項。
- 五、關於庶務事項。
第七條
- 黑熱病防治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一人,荐任或簡任,處長承衛生部部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八條
- 黑熱病防治處各組各置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分掌各組事務。
第九條
- 黑熱病防治處置技正四人至六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荐任,技士六人至十人,其中四人荐任,餘委任,技佐十人至十六人,委任,辦理技術事項。
- 黑熱病防治處置祕書一人,荐任,事務員四人或五人,委任,辦理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第十條
- 黑熱病防治處因技術上之需要,得聘用專員一人或二人。
第十一條
- 黑熱病防治處得酌用技術生五人至九人,雇員四人至六人。
第十二條
- 黑熱病防治處置會計員一人,佐理員一人或二人,委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三條
- 黑熱病防治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 黑熱病防治處得呈由衛生部延聘專家為顧問,並得設置委員會。
- 前項顧問為名譽職。
第十五條
- 黑熱病防治處關於防治事項,得呈准衛生部,指定各地方衛生機關協助辦理,必要時,並得呈_{准}-設置醫院診所及巡迴工作隊,其組織規程,由衛生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六條
- 黑熱病防治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衛生部核定之。
第十七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