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黑熱病防治處組織條例 (民國36年)

衛生部黑熱病防治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6年6月12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6月12日
1947年6月12日
公布於民國36年6月12日
衛生部黑熱病防治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3月)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2 日 制定17條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8, 9, 13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2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44 年 5 月 24 日 修正前[衛生部黑熱病防治處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1, 7, 15, 16, 17條
中華民國 44 年 6 月 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廢止18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2 日公布

第一條

  黑熱病防治處隸屬於衛生部,掌理全國黑熱病之防治事宜。

第二條

  黑熱病防治處設左列各組。
  一、調查組。
  二、醫療組。
  三、研究組。
  四、總務組。

第三條

  調查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流行病例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防治工作之報告事項。
  三、關於傳播昆蟲之調查撲滅事項。

第四條

  醫療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患者之隔離治療事項。
  二、關於附屬病院診所之設置管理事項。
  三、關於患者之檢驗診斷事項。

第五條

  研究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治療藥物之臨床實驗事項。
  二、關於預防方法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傳染昆蟲之病原檢驗事項。

第六條

  總務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撰擬收發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刊物之編譯出版事項。
  五、關於庶務事項。

第七條

  黑熱病防治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一人,薦任或簡任,處長承衛生部部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八條

  黑熱病防治處各組各置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分掌各組事務。

第九條

  黑熱病防治處置技正四人至六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六人至十人,其中四人薦任,餘委任,技佐十人至十六人,委任,辦理技術事項。
  黑熱病防治處置祕書一人,薦任,事務員四人或五人,委任,辦理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第十條

  黑熱病防治處因技術上之需要,得聘用專員一人或二人。

第十一條

  黑熱病防治處得酌用技術生五人至九人,雇員四人至六人。

第十二條

  黑熱病防治處置會計員一人,佐理員一人或二人,委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三條

  黑熱病防治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黑熱病防治處得呈由衛生部延聘專家為顧問,並得設置委員會。
  前項顧問為名譽職。

第十五條

  黑熱病防治處關於防治事項,得呈准衛生部,指定各地方衛生機關協助辦理,必要時,並得呈_{准}-設置醫院診所及巡迴工作隊,其組織規程,由衛生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六條

  黑熱病防治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衛生部核定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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