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全國考銓會議

記全國考銓會議
作者:胡適
1934年11月25日
本作品收錄於《獨立評論

  我在《独立》第六号(二十一年六月)里曾说过这样一句话:“裁撤戴季陶先生的考试衙门,在江浙皖鄂赣五省彻底实行考试任官的制度。”这一次考试院召集全国考铨会议,国立大学应有代表出席,北京大学蒋校长要我出席,我因为两年前说过那句话,所以也很愿意去看看“戴季陶先生的考试衙门”,所以我就代表北大出席考铨会议了。

  出乎我的意料之外,这一次的考铨会议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印象。这回的会议的准备很不坏。在九月中,中央各机关的代表先开了三天的预备会议,预备出一些重要的议案,送给应派代表的各机关;这些议案之中,有些是考试院自己根据经验矫正已往的错误的,有些是考试院期望各方面合作推行考试铨叙制度的。除了少数例外,考铨会议的重要议案都是预备会议提出的。会议正式开会后的组织也很有条理:全体会员都参加提案审查委员会,依提案的性质,分两类七组审查:考选类分三组,铨叙类分四组。提案的分类,会员的分组,事先都有人研究计划,所以条理秩序都很好。审查委员会的各组主席都是考试院外的人,但每组都有考试院的重要职员襄助,备会员的咨询。每天上午都有大会,但提案审查报告未完备时,大会即散会,由各组分组继续审查。审查了三天,审查的报告在两次大会上全解决了。四天半的会议席上,差不多没有什么空议论。据一般人的观察,这回会议组织的效率之高,大部分是会议秘书长王用宾先生的成绩;他是民国初元的国会老手,熟于议会规则,所以这回的会议组织大部分是采用国会议场的方式。

  这会的提案约有九十件,在各组审查席上,可合并的都合并了,大多数是用“送主管机关参考”的客气公式打销了。其中比较重要的提案都由各组修正后报告到大会,由大会讨论通过。第一次大会解决了十七个审查报告,第二次大会解决了四十五个审查报告,每次大会时间不过四点钟,初看去似乎很是潦草。其实那些潦草通过的都是“送主管机关参考”的变相否决;至于那十来件重要提案在大会席上都曾有很详细的讨论。这些重要议案,在考铨会议的宣言里都有简单的叙述了,我在这里只想指出我认为值得大家注意的几项。

  先说“考选类”。一个很重要的改革是专门技术的官吏的考试法的修正。原来专门技术人员的考试分三场:先考普通学科(国文史地等),及格后才准考正试(所习专门学科),最后为口试。第一试不及格的,就没有考试他的专门科学的机会了,这是最不公道的办法。这回大会的通过的修正办法如下:

  (一)拟将甄录试,正试,面试,改为第一试与第二试。

  (二)第一试试专门实用科学(即原来之正试科目并可加增其他专门基本科目)。第二试或为笔试,或为口试,或两者并用,均由考选委员会斟酌考试之性质决定之,其内容除所学专门科学外,应包括总理遗教本国历史地理宪法及服务经验。

  (三)各试平均分数合计为总分数时,第一试占百分之七十,第二试占百分之三十。

  这是考试院自己提出的修正案,审查时又修正过的。这样改三试为二试,把专门科学移在第一试,使技术人才得尽其所专长,比原来的三试法合理多了。

  考选类有一个《考试科目及程度与学校课程之联络办法案》,其全文如下:

  一、普考科目及程度,应力求与现行之中学课程标准相关应。

  二、由教育部从速编订最低限度之大学课程纲目(即列举各科目而不必详定各科目内容)。高考科目及程度,应在可能范围内,力求与大学课程相关应。

  三、普考高考各科目之内容,应由考试院规定客观之范围。其法由考试院在可能范围内,依考试种类之性质,每科分别选择主要参考书若干种,定为某年至某年度考试命题之范围。

  以上各项详细办法,由教育部与考选委员会会同有关系机关,国立大学,独立学院,分别拟订。

  这个案子通过后,颇引起了一些误会的批评。例如《时代公论》(一三七号)的社论《高考与参考书》文中,不但把这个案误认作“胡适博士”的贡献,并且完全误引了原案的文字。这案子是四个提案合并修正而成的。在那些原提案之中,有两个不相容的原则:

  (1)国家考试应该参照现行各级学校的课程。

  (2)将来教育部编订各级学校课程时,应该参考历届考试试题及标准答案。

  依第(1)说,考试须依据学校课程;由第(2)说,学校课程须追随国家考试。我们审查的结论是采用第(1)原则,所以有修正案的(一)(二)两项的规定。那些原提案中又提到考试命题的范围,如河北省政府提案要以后试题不得涉及六经三传,而甘肃省政府提案却要“将经书酌量加入各级学校课程,并定为必修科”,这又是不相容的原则了。审查的结果,我们都感觉“客观的范围”是必要的,可是怎样才能规定“客观的范围”呢?我们因此想到英美大学的入学试验规定某年至某年度“精读”、“略读”各书的办法;又想到从前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曾预先指定《经义述闻》,《经传释词》等书为入院考试的范围的办法。多数会员觉得这个方法是比较最客观的,所以经过长时间的讨论,这第(三)项也通过了。这一项的文字是逐字逐句付表决的,所以规定的很周到:第一,“在可能范围内”:万一某种学科没有好书可以指定,当然不必指定。第二,“依考试种类之性质”:例如考工程师的史地,当然和考外交人员的史地有程度的区别。第三,“每科分别选择主要参考书若干种”:若干种是不止一种,例如本国史,作者有新旧见解的不同;例如经济学,也有学派思想的差异,都可以多举几种,既可以提倡学生多读书,又可以提倡学者多著书。第四,“定为某年至某年度考试命题之范围”:这一句含有两个意思,一是预先公布,使大家预知某年至某年之间的考试命题的程围;一是规定某些书的有效期间,倘使在此期间内有更好的著作出现,当然可以取得下一时期被选作参考书的地位。——这一案的本意不过如此。

  考选类还有一个重要的议案,就是“自民国二十七年起,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考试应由政府主持:其详细办法由考试院与教育部商定之”。这个案也是三个提案合并审查的结果。我们审查那些原提案时,发现了许多矛盾与困难。安徽省政府提案主张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会考;考试院提案主张“此后学校毕业考试,如经政府掌理,其考试成绩自应于任用考试时予以相当之优遇”,但提案的人似乎都不懂得他们提议的事有多大的困难。现今专科以上各学校所谓“毕业考试”只是第八学期的学期考试;况且多数大学生到最后一学期,早已修完了必修学科,考的大都是些选修科目。这种情形若不变更,毕业会考是绝对不可能的;况且这最后一学期的科目,因为大都不是必修科,绝少“与任命人员考试科目相同”的。所以我们讨论的结果,只能把“专科以立学校毕业考试由政府主持”一个原则提出来付表决,但规定须有四年的筹划准备。在这四年之中,如果教育专家认此案为行不通,此案当然不生效力。如果教育专家认大学毕业考试应由政府主持,那么,他们应该筹划一种真正的“毕业考试”的内容和方法。四年的时间应该够我们的研究考虑了。

  “铨叙类”也有一些重要的议案,闭会宣言里特别指出五案,其中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教育部提出的“考绩制度”案,原案要点如下:

  (一)订立严密考绩方法,各机关一律于每年六月严格举行考绩一次。

  (二)各机关每年考绩,应将性行能力低劣人员量予淘汰。此项淘汰额不得低于该机关总员额百分之四。

  (三)每年九月考试院应举行各种公务员考试一次。其录取人数,应与次年六月考绩后各机关之淘汰总额约略相当(但得较淘汰人数酌增五分之一),录取人员随即分发各机关实习,俾于次年六月完成其实习。

  (四)各机关依本法考绩,执行淘汰后,所遗员缺,必须以考试实习及格人员补充。

  (五)本办法先就中央政府机关及其一部分之直属机关行之,逐渐推行于其他机关。适用本办法之机关,每年由国民政府以明令列举公布。

  这一案在审查会里争论很激烈,结果把第二项“淘汰额不得低于百分之四”改为“量予淘汰”。到了大会,这案又引起了很激烈的争辩,有许多人力争此案的精神在于规定淘汰额不得低于百分之四,所以这一句决不可删改。争论的结果,这一项改为“原则通过;但淘汰额应否规定为百分之四,请考试院参考”。其余各项也通过了。我们看当时的形势,如果主席将“百分之四”的原文付表决,大多数一定会赞成的。考绩是考试制度的一个最重要部分;今日各机关的公务人员的资格是经过一种很宽的审查,得着保障的了,此后若没有严厉的考绩制度,滥用的官吏将永不被淘汰,考试出身的人员将永被挡驾,仕途的澄清将永无实现之日了。如果考试院能明了当日会场上多数代表的期望,能了解外间舆论对于中大罗家伦校长所提“每年抽考公务员十分之一”一案的赞助的心理,早日把这个考绩案制成法令,早日实行,那也可以使全国人知道政府对于考铨制度不是没有推进的诚意的。如果“中央政府及其一部分之直属机关”还不能实行考试与考绩的制度,那么,岂但这四五天的考铨会议是白费,“戴季陶先生的考试衙门”也真是可以裁撤的了。

  二十三,十一,十九

  (原载1934年11月25日《独立评论》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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