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全國考銓會議

記全國考銓會議
作者:胡適
1934年11月25日
本作品收錄於《獨立評論

  我在《獨立》第六號(二十一年六月)里曾說過這樣一句話:「裁撤戴季陶先生的考試衙門,在江浙皖鄂贛五省徹底實行考試任官的制度。」這一次考試院召集全國考銓會議,國立大學應有代表出席,北京大學蔣校長要我出席,我因為兩年前說過那句話,所以也很願意去看看「戴季陶先生的考試衙門」,所以我就代表北大出席考銓會議了。

  出乎我的意料之外,這一次的考銓會議給了我一個很好的印象。這回的會議的準備很不壞。在九月中,中央各機關的代表先開了三天的預備會議,預備出一些重要的議案,送給應派代表的各機關;這些議案之中,有些是考試院自己根據經驗矯正已往的錯誤的,有些是考試院期望各方面合作推行考試銓敘制度的。除了少數例外,考銓會議的重要議案都是預備會議提出的。會議正式開會後的組織也很有條理:全體會員都參加提案審查委員會,依提案的性質,分兩類七組審查:考選類分三組,銓敘類分四組。提案的分類,會員的分組,事先都有人研究計劃,所以條理秩序都很好。審查委員會的各組主席都是考試院外的人,但每組都有考試院的重要職員襄助,備會員的諮詢。每天上午都有大會,但提案審查報告未完備時,大會即散會,由各組分組繼續審查。審查了三天,審查的報告在兩次大會上全解決了。四天半的會議席上,差不多沒有什麼空議論。據一般人的觀察,這回會議組織的效率之高,大部分是會議秘書長王用賓先生的成績;他是民國初元的國會老手,熟於議會規則,所以這回的會議組織大部分是採用國會議場的方式。

  這會的提案約有九十件,在各組審查席上,可合併的都合併了,大多數是用「送主管機關參考」的客氣公式打銷了。其中比較重要的提案都由各組修正後報告到大會,由大會討論通過。第一次大會解決了十七個審查報告,第二次大會解決了四十五個審查報告,每次大會時間不過四點鐘,初看去似乎很是潦草。其實那些潦草通過的都是「送主管機關參考」的變相否決;至於那十來件重要提案在大會席上都曾有很詳細的討論。這些重要議案,在考銓會議的宣言裡都有簡單的敘述了,我在這裡只想指出我認為值得大家注意的幾項。

  先說「考選類」。一個很重要的改革是專門技術的官吏的考試法的修正。原來專門技術人員的考試分三場:先考普通學科(國文史地等),及格後才准考正試(所習專門學科),最後為口試。第一試不及格的,就沒有考試他的專門科學的機會了,這是最不公道的辦法。這回大會的通過的修正辦法如下:

  (一)擬將甄錄試,正試,面試,改為第一試與第二試。

  (二)第一試試專門實用科學(即原來之正試科目並可加增其他專門基本科目)。第二試或為筆試,或為口試,或兩者並用,均由考選委員會斟酌考試之性質決定之,其內容除所學專門科學外,應包括總理遺教本國歷史地理憲法及服務經驗。

  (三)各試平均分數合計為總分數時,第一試占百分之七十,第二試占百分之三十。

  這是考試院自己提出的修正案,審查時又修正過的。這樣改三試為二試,把專門科學移在第一試,使技術人才得盡其所專長,比原來的三試法合理多了。

  考選類有一個《考試科目及程度與學校課程之聯絡辦法案》,其全文如下:

  一、普考科目及程度,應力求與現行之中學課程標準相關應。

  二、由教育部從速編訂最低限度之大學課程綱目(即列舉各科目而不必詳定各科目內容)。高考科目及程度,應在可能範圍內,力求與大學課程相關應。

  三、普考高考各科目之內容,應由考試院規定客觀之範圍。其法由考試院在可能範圍內,依考試種類之性質,每科分別選擇主要參考書若干種,定為某年至某年度考試命題之範圍。

  以上各項詳細辦法,由教育部與考選委員會會同有關係機關,國立大學,獨立學院,分別擬訂。

  這個案子通過後,頗引起了一些誤會的批評。例如《時代公論》(一三七號)的社論《高考與參考書》文中,不但把這個案誤認作「胡適博士」的貢獻,並且完全誤引了原案的文字。這案子是四個提案合併修正而成的。在那些原提案之中,有兩個不相容的原則:

  (1)國家考試應該參照現行各級學校的課程。

  (2)將來教育部編訂各級學校課程時,應該參考歷屆考試試題及標準答案。

  依第(1)說,考試須依據學校課程;由第(2)說,學校課程須追隨國家考試。我們審查的結論是採用第(1)原則,所以有修正案的(一)(二)兩項的規定。那些原提案中又提到考試命題的範圍,如河北省政府提案要以後試題不得涉及六經三傳,而甘肅省政府提案卻要「將經書酌量加入各級學校課程,並定為必修科」,這又是不相容的原則了。審查的結果,我們都感覺「客觀的範圍」是必要的,可是怎樣才能規定「客觀的範圍」呢?我們因此想到英美大學的入學試驗規定某年至某年度「精讀」、「略讀」各書的辦法;又想到從前清華大學國學研究院曾預先指定《經義述聞》,《經傳釋詞》等書為入院考試的範圍的辦法。多數會員覺得這個方法是比較最客觀的,所以經過長時間的討論,這第(三)項也通過了。這一項的文字是逐字逐句付表決的,所以規定的很周到:第一,「在可能範圍內」:萬一某種學科沒有好書可以指定,當然不必指定。第二,「依考試種類之性質」:例如考工程師的史地,當然和考外交人員的史地有程度的區別。第三,「每科分別選擇主要參考書若干種」:若干種是不止一種,例如本國史,作者有新舊見解的不同;例如經濟學,也有學派思想的差異,都可以多舉幾種,既可以提倡學生多讀書,又可以提倡學者多著書。第四,「定為某年至某年度考試命題之範圍」:這一句含有兩個意思,一是預先公布,使大家預知某年至某年之間的考試命題的程圍;一是規定某些書的有效期間,倘使在此期間內有更好的著作出現,當然可以取得下一時期被選作參考書的地位。——這一案的本意不過如此。

  考選類還有一個重要的議案,就是「自民國二十七年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考試應由政府主持:其詳細辦法由考試院與教育部商定之」。這個案也是三個提案合併審查的結果。我們審查那些原提案時,發現了許多矛盾與困難。安徽省政府提案主張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會考;考試院提案主張「此後學校畢業考試,如經政府掌理,其考試成績自應於任用考試時予以相當之優遇」,但提案的人似乎都不懂得他們提議的事有多大的困難。現今專科以上各學校所謂「畢業考試」只是第八學期的學期考試;況且多數大學生到最後一學期,早已修完了必修學科,考的大都是些選修科目。這種情形若不變更,畢業會考是絕對不可能的;況且這最後一學期的科目,因為大都不是必修科,絕少「與任命人員考試科目相同」的。所以我們討論的結果,只能把「專科以立學校畢業考試由政府主持」一個原則提出來付表決,但規定須有四年的籌劃準備。在這四年之中,如果教育專家認此案為行不通,此案當然不生效力。如果教育專家認大學畢業考試應由政府主持,那麼,他們應該籌劃一種真正的「畢業考試」的內容和方法。四年的時間應該夠我們的研究考慮了。

  「銓敘類」也有一些重要的議案,閉會宣言裡特別指出五案,其中我們認為最重要的是教育部提出的「考績制度」案,原案要點如下:

  (一)訂立嚴密考績方法,各機關一律於每年六月嚴格舉行考績一次。

  (二)各機關每年考績,應將性行能力低劣人員量予淘汰。此項淘汰額不得低於該機關總員額百分之四。

  (三)每年九月考試院應舉行各種公務員考試一次。其錄取人數,應與次年六月考績後各機關之淘汰總額約略相當(但得較淘汰人數酌增五分之一),錄取人員隨即分發各機關實習,俾於次年六月完成其實習。

  (四)各機關依本法考績,執行淘汰後,所遺員缺,必須以考試實習及格人員補充。

  (五)本辦法先就中央政府機關及其一部分之直屬機關行之,逐漸推行於其他機關。適用本辦法之機關,每年由國民政府以明令列舉公布。

  這一案在審查會裡爭論很激烈,結果把第二項「淘汰額不得低於百分之四」改為「量予淘汰」。到了大會,這案又引起了很激烈的爭辯,有許多人力爭此案的精神在於規定淘汰額不得低於百分之四,所以這一句決不可刪改。爭論的結果,這一項改為「原則通過;但淘汰額應否規定為百分之四,請考試院參考」。其餘各項也通過了。我們看當時的形勢,如果主席將「百分之四」的原文付表決,大多數一定會贊成的。考績是考試制度的一個最重要部分;今日各機關的公務人員的資格是經過一種很寬的審查,得着保障的了,此後若沒有嚴厲的考績制度,濫用的官吏將永不被淘汰,考試出身的人員將永被擋駕,仕途的澄清將永無實現之日了。如果考試院能明了當日會場上多數代表的期望,能了解外間輿論對於中大羅家倫校長所提「每年抽考公務員十分之一」一案的贊助的心理,早日把這個考績案製成法令,早日實行,那也可以使全國人知道政府對於考銓制度不是沒有推進的誠意的。如果「中央政府及其一部分之直屬機關」還不能實行考試與考績的制度,那麼,豈但這四五天的考銓會議是白費,「戴季陶先生的考試衙門」也真是可以裁撤的了。

  二十三,十一,十九

  (原載1934年11月25日《獨立評論》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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