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18/2020號法律
語言治療師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制定61條
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2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36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3, 8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37601號令修正公布第 3、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57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41號令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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