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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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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18/2020號法律
。
語言治療師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制定61條
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2 日公布
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3641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3, 8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376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57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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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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