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治疗师法

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第18/2020号法律
语言治疗师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7 年 6 月 12 日 制定61条
中华民国 97 年 7 月 2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11364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1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第 3 条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7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3, 8条
中华民国 107 年 12 月 19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137601号令修正公布第 3、8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57条
中华民国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900003741号令修正公布第 57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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