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青苗錢第二狀

論青苗錢第二狀
作者:陳襄 
本作品收錄於《古靈集
陳襄反對王安石的『青苗法』,前後共上的五道奏章。這是第二道。


近有奏狀為諸路俵散青苗錢官員内有生事擾民
擅違朝㫖乞特與減黜及青苗已行俵散者只令送納
本錢如未俵散處並令罷支等事未䝉朝㫖施行竊詳
條例司元降指揮以常平廣惠變為青苗之法申嚴賞
罰督責州縣以謹其給納雖以優民救乏為名其實不
異民間舉放之事以漁民取利而已豈陛下聖明之主
所宜為之就使國家帑藏空虛財用不足亦未至經紀
小民放本取利事體削弱如此之甚也今來訪聞諸路
所差官吏為見朝廷屬意財利莫不望風希㫖務為誅
剥以覬幸酬賞苟免黜責或以三分取息或將陳怯之
物紐作貴價兌換支散或不以民之貧富一例抑配事
初如此其後可知臣恐此法一行騷動天下希錐刀之
利失億兆之心胎禍之端未必不由兹始况興事改法
繋國家安危大計上有公卿謀議下有臺諫糾繩豈可
只由條例一司獨專其事置陛下於有過使黎元之不
安苟利一時斂怨天下非細事也臣欲乞將中外臣僚
前後上言常平青苗等不便事件章疏并臣前狀降付
中書令與宻院一處看詳定奪可否及下兩制臣僚共
析利害聞奏庶陛下得以盡天下之公議知事體之難
行特賜寢罷以安人心謹具狀奏聞伏候勅㫖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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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宋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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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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