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青苗錢第二狀

論青苗錢第二狀
作者:陳襄 
本作品收錄於《古靈集
陳襄反對王安石的『青苗法』,前後共上的五道奏章。這是第二道。


近有奏狀為諸路俵散青苗錢官員內有生事擾民
擅違朝㫖乞特與減黜及青苗已行俵散者只令送納
本錢如未俵散處並令罷支等事未䝉朝㫖施行竊詳
條例司元降指揮以常平廣惠變為青苗之法申嚴賞
罰督責州縣以謹其給納雖以優民救乏為名其實不
異民間舉放之事以漁民取利而已豈陛下聖明之主
所宜為之就使國家帑藏空虛財用不足亦未至經紀
小民放本取利事體削弱如此之甚也今來訪聞諸路
所差官吏為見朝廷屬意財利莫不望風希㫖務為誅
剝以覬幸酬賞苟免黜責或以三分取息或將陳怯之
物紐作貴價兌換支散或不以民之貧富一例抑配事
初如此其後可知臣恐此法一行騷動天下希錐刀之
利失億兆之心胎禍之端未必不由茲始況興事改法
繋國家安危大計上有公卿謀議下有臺諫糾繩豈可
只由條例一司獨專其事置陛下於有過使黎元之不
安苟利一時斂怨天下非細事也臣欲乞將中外臣僚
前後上言常平青苗等不便事件章疏並臣前狀降付
中書令與宻院一處看詳定奪可否及下兩制臣僚共
析利害聞奏庶陛下得以盡天下之公議知事體之難
行特賜寢罷以安人心謹具狀奏聞伏候勅㫖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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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宋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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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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