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苗钱第二状

论青苗钱第二状
作者:陈襄 
本作品收录于《古灵集
陈襄反对王安石的‘青苗法’,前后共上的五道奏章。这是第二道。


近有奏状为诸路俵散青苗钱官员内有生事扰民
擅违朝旨乞特与减黜及青苗已行俵散者只令送纳
本钱如未俵散处并令罢支等事未蒙朝旨施行窃详
条例司元降指挥以常平广惠变为青苗之法申严赏
罚督责州县以谨其给纳虽以优民救乏为名其实不
异民间举放之事以渔民取利而已岂陛下圣明之主
所宜为之就使国家帑藏空虚财用不足亦未至经纪
小民放本取利事体削弱如此之甚也今来访闻诸路
所差官吏为见朝廷属意财利莫不望风希旨务为诛
剥以觊幸酬赏苟免黜责或以三分取息或将陈怯之
物纽作贵价兑换支散或不以民之贫富一例抑配事
初如此其后可知臣恐此法一行骚动天下希锥刀之
利失亿兆之心胎祸之端未必不由兹始况兴事改法
繋国家安危大计上有公卿谋议下有台谏纠绳岂可
只由条例一司独专其事置陛下于有过使黎元之不
安苟利一时敛怨天下非细事也臣欲乞将中外臣僚
前后上言常平青苗等不便事件章疏并臣前状降付
中书令与密院一处看详定夺可否及下两制臣僚共
析利害闻奏庶陛下得以尽天下之公议知事体之难
行特赐寝罢以安人心谨具状奏闻伏候敕旨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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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宋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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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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