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民國57年)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57年4月26日(非現行條文) 1968年4月26日 1968年5月11日 公布於民國57年5月11日 |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民國7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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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財政部為稽徵國稅,於全國各地區分設國稅局,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地區之名稱。
第二條
- 國稅局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左:
- 一、稅收全年在國幣二十億元以上者,為一等局。
- 二、稅收全年超過國幣十億元至國幣二十億元者,為二等局。
- 三、稅收全年超過國幣四億元至國幣十億元者,為三等局。
- 四、稅收全年超過國幣二億元至國幣四億元者,為四等局。
- 五、稅收全年超過國幣一億元至國幣二億元者,為五等局。
- 六、稅收全年在國幣一億元以下者,為六等局
- 前項分等標準,並得配合管轄區域大小、人口多寡及稅源分佈情形,酌予調整局等,其管轄區域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不得小於一省(市)。
第三條
- 國稅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薦任或簡任,輔助局長處理局務。五等局以下不置副局長。
第四條
- 國稅局按局等設三科至六科,分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國稅之設計、處理事項。
- 二、關於國稅之稽徵、審核事項。
- 三、關於國稅稅源之調查、登記事項。
- 四、關於國稅稅收徵繳之督催事項。
- 五、關於國稅之查驗事項。
- 六、關於國稅之退稅、減稅及免稅處理事項。
- 七、關於國稅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事項。
- 八、關於國稅之貨品產製、運銷、廠商、商標及市價查報、登記事項。
- 九、關於國稅之欠稅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事項。
- 十、關於印信典守、文書處理及保管事項。
- 十一、關於經費出納,稅票單證之領發、保管及有關庶務事項。
- 十二、關於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第五條
- 國稅局設秘書室,綜核文稿、辦理公共關係、業務檢查、稅務服務、研究發展及交辦事項。
第六條
- 國稅局設資料室,辦理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編報及管理事項。
第七條
- 國稅局設法務室,辦理有關稅務法令研議及行政或司法案件之處理事項。
第八條
- 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薦任或簡任;督導、稽核,均薦任,其中各一人得為簡任;秘書、科長、室主任、審核員,均薦任;專員,薦派;科員,委任,其中八分之一至四分之一得為薦任;稅務員、助理員,均委任;承長官之命,分別處理其所掌事務。
第九條
- 國稅局設主計室,置主任,薦任;統計員,委任;佐理員,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並得僱用雇員。
第十條
- 國稅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薦任;助理員,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十一條
- 本通則第四條各等國稅局應設置之科數,及第八條至第十條之員額、官等及編制,依附表一之規定。
- 附表一: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員額官等編制表
第十二條
- 國稅局因填造稅單或其他臨時業務需要,呈准財政部得僱用臨時人員辦理;工作完畢,即行解僱。
第十三條
- 國稅局為便利稽徵,得於轄境內設分局或稽徵所。分局置分局長,薦任;秘書、課長、審核員,委任或薦任;稅務員、助理員、會計員,均委任;並得僱用雇員。稽徵所置主任,薦任或委任;稅務員、助理員,均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稽徵業務,並得僱用雇員。
- 分局及稽徵所之員額、官等及編制依附表二及附表三之規定;其設立地區,由國稅局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之。
- 附表二: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員額官等編制表
- 附表三: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稽徵所員額官等編制表
第十四條
- 國稅局於轄境內應徵課貨物稅之工廠,得派置稅務員,委任;辦理各該廠之貨物稅稽徵業務;其派置辦法,由國稅局擬訂,呈報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五條
- 國稅局辦事細則由國稅局擬訂,呈報財政部核備。
第十六條
-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