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民國101年)
← |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民國77年) |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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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第二條 (職掌)
-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 三、國稅之審核。
- 四、國稅之稽查。
- 五、國稅之複核。
-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 (分局之設置)
-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六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