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民國101年)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民國77年)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57 年 4 月 26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57 年 5 月 11 日公布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及附表
中華民國 77 年 4 月 26 日 修正全文20條
中華民國 77 年 5 月 11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0 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7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第二條 (職掌)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 (分局之設置)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六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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