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101年)
← | 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80年) | 財政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1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
第一條 (設立宗旨)
-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特設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職掌權限)
-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 二、賦稅。
- 三、關務。
- 四、國有財產。
- 五、財政資訊。
- 六、政府採購。
-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之設置)
-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次級機關及業務之設置)
-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 三、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
第六條 (派駐境外之規定)
-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編制表之訂定)
-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