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 |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民國76年) |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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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賦稅業務,特設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並指揮、監督各地區國稅局。
第二條 (職掌)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 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 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 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 八、涉外稅捐。
- 九、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別稅之審議。
- 十、其他有關賦稅事項。
第三條 (正副署長之設置)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