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民國76年)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賦稅業務,特設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並指揮、監督各地區國稅局。

第二條 (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八、涉外稅捐。
  九、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別稅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賦稅事項。

第三條 (正副署長之設置)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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