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法
← | 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 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1月20日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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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宗旨)
- 财政部为办理全国赋税业务,特设赋税署(以下简称本署),并指挥、监督各地区国税局。
第二条 (职掌)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所得税法规之订定、修正、解释之研议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
- 二、营业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印花税、货物税、烟酒税各税法规之订定、修正、解释之研议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
- 三、遗产及赠与税、土地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契税、娱乐税各税法规之订定、修正、解释之研议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
- 四、国税稽征业务之规划、指挥、监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税稽征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解答。
- 五、各地区国税局监察业务之指挥、监督、考核。
- 六、新增税目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
- 七、免税、减税、退税之审核。
- 八、涉外税捐。
- 九、地方税法通则修正、解释之研议及地方政府开征临时税、附加税、特别税之审议。
- 十、其他有关赋税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