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25年)

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20年) 財政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25年3月20日(非現行條文)
1936年3月20日
1936年7月14日
公布於民國25年7月14日
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29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9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18 年 4 月 27 日 修正第4, 17條
中華民國 18 年 5 月 9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14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5 年 3 月 20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0條
中華民國 29 年 3 月 26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0 年 11 月 1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0 年 11 月 24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2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34條
中華民國 32 年 3 月 3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34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7條
中華民國 70 年 2 月 2 日公布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834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17 日 修正第4, 6, 18至22條
增訂第16之1, 21之1, 25之1條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31 日公布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682 號令修正公布第 4、6、18~22 條;並增訂第 16-1、21-1、2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財政部掌理全國財政事務。

第二條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導監督之責。

第三條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一、關務署。
  二、稅務署。
  三、總務司。
  四、鹽政司。
  五、賦稅司。
  六、公債司。
  七、國庫司。
  八、錢幣司。
  九、會計處。

第五條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第六條

  關務署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政策之規劃及關稅稅則之審訂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審核、解釋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條約上有關稅則及通商等事項。
  四、關於傾銷貨物之防止及徵稅事項。
  五、關於進出口貨物免稅、減稅及退稅案件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設置關卡施行禁令及防止漏稅事項。
  七、關於關稅稅款收支之稽核事項。
  八、關於稅則爭議及關稅呈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關於關員任免、遷調、訓練、考績之監督事項。
  十、關於所屬機關營造工程之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關務署之組織法另定之。

第七條

  稅務署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內各種貨物稅、印花稅之管理、徵收與計劃、改進事項。
  二、關於所管各稅稅率之研究及審訂事項。
  三、關於所管各稅稅務法規之擬訂、審核、解釋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四、關於所管各稅之減稅、免稅及退稅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徵稅貨物及憑證之查驗、取締及防止漏稅事項。
  六、關於所管各稅稅款之收解、審核及造報事項。
  七、關於所管各稅稅率爭議或稅務呈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所管各稅稅票、單證之製印、保管、營發及考核事項。
  九、關於所管各稅稅務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事項。
  十、關於所管各稅稅務行政之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各稅稅務之其他事項。
  稅務署之組織法另定之。

第八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四、關於職員進退之紀錄事項。
  五、關於公報之編輯及發行事項。
  六、關於圖書之編定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本部所用財產、物品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部所有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部所用票照、單證及其他印紙之製印事項。
  十、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署、司、處之事項。

第九條

  鹽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鹽務之計劃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製鹽許可及產鹽調節之核定事項。
  三、關於倉坨設置、管理及其他鹽務工程之核定事項。
  四、關於鹽質檢查、改良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產鹽收放及場價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鹽稅稅率與鹽務章則之審核及解釋事項。
  七、關於鹽及硝磺所用票照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鹽及鹽副產物減稅、免稅案件之審核事項。
  九、關於鹽稅收支之考核事項。
  十、關於稅警編制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鹽墾整理及產地測量之規劃事項。
  十二、關於硝磺產銷改良之研究及稅費之審訂事項。
  十三、關於鹽務人員任免、遷調、訓練、考績之監督事項。
  十四、關於鹽政之其他事項。

第十條

  賦稅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不屬於關務、鹽務及稅務各署、司主管之其他國稅之研究、計劃及籌備事項。
  二、關於國有財產之管理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各級政府間歲入劃分之考核、改進及補助、協助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地方賦稅制度之審核及改進事項。
  五、關於地方賦稅減免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地方財政收支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第十一條

  公債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公債之募集、償還及整理事項。
  二、關於中央公債基金之收撥、管理及應用事項。
  三、關於公債各法規之擬訂、審核、解釋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四、關於中央公債條例及長期借貸合同之擬訂、審核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中央公債債權人之登記及更名事項。
  六、關於中央公債票及其他負債證券之印製、編號、簽證、發行及未發行部份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中央公債票及其他負債證券之銷燬事項。
  八、關於中央公債及其他長期負債之登記、報告及按期公告事項。
  九、關於中央公債證券及政府股票在市場買賣之監督事項。
  十、關於中央公債及其他長期負債還本付息之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中央公債實際發行價之登記及買賣市價之按期登記事項。
  十二、關於中央公債之其他事項。
  十三、關於地方公債之審核、監督及調查事項。

第十二條

  國庫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庫金錢、證券之出納、保管及移轉事項。
  二、關於國庫收支憑證之稽核及經費請領書類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代理國庫銀行之監督、指揮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出納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各特種基金保管、運用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國有財產收支之考核事項。
  七、關於國庫收支狀況之報告事項。
  八、關於國庫之其他事項。
  九、關於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監督事項。

第十三條

  錢幣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幣制之規劃、整理及硬幣之化驗事項。
  二、關於貨幣及生金銀進出口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造幣廠及印刷局之監督、指揮事項。
  四、關於發行紙幣之審核、監督及準備金之檢查、公告事項。
  五、關於銀行業、儲蓄業及信託業之監督及取締事項。
  六、關於交易所、保險業及其他特種金融事業之監督及取締事項。
  七、關於國內外金融之調劑事項。
  八、關於貨幣金融之調查事項。
  九、關於各種獎券之監督及取締事項。
  十、關於貨幣金融之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會計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收入之綜核事項。
  二、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會計制度之審訂事項。
  三、關於本部主管各類預算、決算之籌劃、核編事項。
  四、關於本部所屬機關預算、決算之徵集、審核、整理事項。
  五、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行政預算之核定事項。
  六、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經費流用之審核、登記事項。
  七、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請款、領款、撥款、解款之查核事項。
  八、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收支計算書類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帳目之查核、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關於本部所屬機關交代案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本部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事項。
  十二、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之統計事項。
  前項第十二款統計事務,於會計處設統計室辦理之。

第十五條

  財政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六條

  財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七條

  財政部設祕書十人至十四人,掌管部務會議紀錄、各種報告編製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八條

  財政部設參事四人至六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九條

  財政部除會計長另有規定外,設署長二人,司長六人,分掌各署、司事務。

第二十條

  財政部除各署、處人員另有規定外,設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人,科員一百八十人至二百二十人,助理員五十人至七十人,技正二人至四人,技士六人至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事務。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設視察六人至十人,承長官之命,考察本部各機關辦理稅務緝私及其他事務之成績,並分赴各省市地方視察財政狀況及辦理情形,並調查交辦事件。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署長、司長及祕書二人,簡任。其餘祕書、科長、技正、視察及技士三人,薦任。其餘技士及科員、助理員,委任。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聘用顧問二人至四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七人。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因事務之必要,得酌用僱員。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會計處設會計長一人,簡任。統計主任一人,科長四人,薦任。科員四十人至五十人,助理員六人至十人,委任。辦理第十四條規定各事項,受財政部長官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於主計處負責。
  財政部會計處因事務之必要,得酌用僱員。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所屬關稅徵收機關、鹽稅徵收機關及關稅稅則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處務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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